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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谈心说法 | 爱的管束:我的董事长姐姐

2017-02-15 11:45:00

序言:企业不是家族,就算我们说的是传统的小型家族企业亦然。家族与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公司可以更新引入新人,家族却不行;同时,家族是由命运决定的团体,而公司则是目标导向的系统。在中国大多私人企业中,家族与企业混同是十分常见的,角色的重叠会让企业家模糊了对家族员工的客观判断,影响公司内部动力,同时也限制了家族成员的发展。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在这样如诗如画的早春季节,堤头柳下,企业家金可儿与其妹妹金乐儿激烈地争吵着。“你就是不相信我的能力,还霸占着父亲留下的遗产”。金可儿争辩道:“我不仅要负责你和妈妈的生活,还要关照你的工作。你可以在财务部工作,但是要换到销售部绝对不行,这样会伤害公司的。”“我的生活不要你管,我自己负责!”两姐妹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肯退让一步。

 

原来,五年前,金可儿遵照父亲的遗嘱继承了自家的物流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五年来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在金乐儿毕业之后,姐姐金可儿即安排妹妹到公司担任财务助理的职务。在姐姐的照拂下,金乐儿的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渐渐地,自信心膨胀的金乐儿不再满意自己的岗位,于是向姐姐提出申请,想调到销售部门工作。金可儿因疼爱妹妹,舍不得放手让妹妹独立,又担心其无法胜任销售部门的工作,不愿意答应妹妹的请求,可是应该如何拒绝从小宠爱的妹妹?金可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无奈之下,金可儿独自回到母亲居住的老家,想让母亲出面劝阻妹妹放弃换岗的念头。谁知妹妹知晓此事后怒不可遏,姐姐不认可自己的能力已让其极度不满,如今还煽风点火,拉拢母亲否认自己!姐妹俩为此吵得不可开交。

 

金可儿从小就宠爱妹妹,面对妹妹怨恨的眼神,她心里十分难过:家族事业并非儿戏,企业每走一步都要谨慎对待,但她也无法罔顾姐妹感情。同时,金可儿与妹妹的矛盾让公司的财务总监和销售总监也无所适从,老板的心思让他们琢磨不透,谁也不愿意让金乐儿留在自己的部门。金乐儿因此又怪罪姐姐,认为姐姐是借此逼迫其离开公司,姐妹关系陷入了更深的僵局。

 

 

让我们谈谈心

 

在中国大陆私人企业中,家族和企业混同的情形十分常见。许多家族成员视企业为己出,愿意加倍努力工作,但同时容易将家族成员中的关系投射到企业中,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这个案例中,金可儿是个迷人、能干、有魄力的女性,短短五年的时间,公司在其带领下发展迅速。我们可以看到金可儿对自己的妹妹有着深厚的感情,但却在潜意识中把妹妹当做孩子一样管束,自己扮演着“妈妈”的角色,过度承担妹妹的责任。在金可儿内心深处觉得,只要不影响公司发展,妹妹可以把公司当做一个游乐场,在安全的区域内玩耍。妹妹在公司做财务助理的时候,金可儿认为妹妹既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又不会威胁到公司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安稳的状态。因为把妹妹看成一个孩子,所以金乐儿对妹妹有了很多工作场所中不应有的包容,这样潜意识中的角色混淆,会影响企业的内部系统动力。另外,金可儿不愿意妹妹去其他公司,不舍又担心,像“妈妈”一样不愿让“孩子”远离自己,因而陷入纠结中。

 

金可儿的妹妹像有些家族企业的二代一样,基于自己家族成员的身份,认为自己有责任也有能力扛起振兴家族的大旗,工作几年后便认为自己是可以带领家族企业迈上一个新台阶的英雄人物。实际上,我们发现让妹妹离开公司时,企业的动力并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对妹妹个人而言,在新企业中的状态呈现出无法独立胜任自己的工作,更谈不上成为带领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角色。

 

在我们梳理了金可儿与妹妹在企业中的相互投射后,金可儿不再是那个“妈妈”,可以更加客观地对待其妹妹。如果妹妹选择去其他公司求职、工作,金可儿可以像一个企业老总看待普通员工那样去看待、接受公司员工的决定。如果妹妹想转换部门,金可儿亦能够平和考核,不会像之前那么纠结。同时,当金可儿以一个公司老总的身份客观地处理内部事务时,销售总监与财务总监也能更加清楚地理解管理者的意图。

 

 

让我们说说法

 

东方企业之继承,就像历史上的皇权更迭一样充满亲情张力与智慧考验。随着21世纪的到来,家族财富与权力的移交大规模发生。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只保留最优秀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逐步减少家族成员在管理层中的比例,既为职业经理人腾出位子,也能够有效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进程。如何选定最优秀的继承人,如何在维系家族成员之间和谐关系的前提下实现权力交接以及平稳运营是每个家族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

 

金可儿从小就表现出极高的商业天赋,且早年就开始着手公司的管理,父亲将家族企业的大权交由其一人是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的。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方式的不同,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相较于法定继承具有优先性,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自己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作出安排,并且这种继承安排可以突破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分配原则,即金可儿父亲在离世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公司股权与管理权交由金可儿一人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金乐儿所言的“霸占父亲留下的遗产”一说。

 

该企业为父母亲婚前父亲个人开设,如若未订立遗嘱而直接进行法定继承,则父亲名下股权将由金可儿及其母亲、妹妹继承,三人各自继承33.3%之份额,不仅造成公司股权分散,管理权无法集中,决策效率也将大幅下降。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金可儿姐妹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发生争执,极易导致公司僵局,届时所激发的矛盾不仅会导致姐妹亲情的裂痕,更会影响到公司的良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