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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谈心说法 | 婚姻财富保卫战

2017-01-18 11:51:00

序言

  “我和你妈妈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这个看似笑谈的话题一直延续到今天,反映出的不仅是两代女人之结,更有与社会发展的脚步息息相关的新矛盾、新理念。处理好婆媳之间的情感矛盾、处理好小家庭与大家庭之间的经济纠葛,才能真正营造和谐而温馨的家庭关系。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欧阳与小可是一对恩爱夫妻,结婚三年,工作稳定,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令人羡慕。谁曾想在朋友圈中胜友如云,在职场上如鱼得水的小可却在家中遭遇到了“世纪大难题”——婆媳关系。

 

欧阳的母亲中年丧夫,没有再婚,就只有欧阳一个孩子,将全部的爱与关注都投入到欧阳身上。欧阳体谅母亲的艰辛,从小到大格外懂事,非常孝顺,对母亲是有求必应。母慈子孝,相处融洽。直到2009年的冬天,欧阳在外工作回家过年,带回来一个眉清目秀的城里姑娘小可,母亲心里很是矛盾:一方面儿子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是时候娶妻生子了;另一方面又担心儿子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小可在家的这些日子,欧阳对她百般疼爱,母亲都看在眼里,心里就更不是滋味儿了,怎么看小可都不顺眼。然而儿子毕竟已经长大了,应该要组建自己的家庭。在亲友的劝导下,母亲接受了这个现实。2010年的开春,母亲就为儿子、儿媳操办了体面的婚礼。

 

婚后,欧阳与小可回到城里工作,为了省钱买房,欧阳答应平日里钱都由小可掌管。可是母亲担心儿媳掌财会看轻儿子,也担心自己在儿子心中的地位不保。于是拼了命地想掌握家里的财政大权,隔三差五地向儿子要钱。久而久之,小可也看出了端倪,对于婆婆无理取闹的索要也开始说不。何曾想,婆婆“变本加厉”,谎称自己病重,逼迫儿子背着儿媳将存款不断地转入自己的账户。小可没少因为这事与欧阳吵架,可欧阳向来孝顺,难以拒绝母亲的要求,情况一直得不到改善。2013年3月10日,小可突然收到银行存款余额变动的通知,得知欧阳又擅自将夫妻好不容易存起来的30万元转给婆婆,顿时火冒三丈,一气之下竟向法院起诉离婚。

 

欧阳与小可婚后没少赚钱,可存款几乎都被欧阳陆续转给婆婆了,小可心中很是愤懑。之前的钱款就当孝敬老人了,小可不予计较,可就这次的30万元小可说什么都要拿回来。婆媳矛盾的不可调和,让小可对这段婚姻也逐渐失去信心,但对于善良的丈夫、年幼的女儿又满是眷恋与不舍。

 

这段婚姻是否无可挽回?若真的走上离婚之路,是否会赔了财产丢了娃?小可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让我们谈谈心

 

婆媳关系一直都是中国家庭的热点问题。当丈夫缺位的时候,儿子看到了妈妈的悲伤和孤独,小小的心里升起来保护妈妈的愿望,而妈妈在儿子身上也找到了依靠和寄托。当儿子长大了,妈妈一方面希望儿子能娶妻生子,一方面又不愿放手让儿子成为“独立”的人。于是,两个女人就开始争抢“这个男人”。儿子基于对母亲爱的“忠诚”,常常夹在“妈妈”和“老婆”之间。当妻子有了自己的宝宝,宝宝看到爸爸妈妈因为奶奶发生冲突,宝宝看到妈妈的悲伤和孤独,心中同样也会升起保护妈妈的愿望。一代一代都是同样的复制和循环。一个男孩只有摆脱对母亲的情感依附后,他才能全情的投入伴侣之间,成为独立的男子汉。女孩也同样,在成为一个成熟女性之前需要结束对父亲的心理依附。因此,只有父母能独立承担自己的情绪,夫妻能经营好自己的感情,才是给孩子最大的礼物。

 

让我们说说法

 

1、 对于欧阳私自转给母亲的30万元,小可是否有权追回?

 

欧阳与小可并没有特别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欧阳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30万元转给母亲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的精神,小可要求欧阳与婆婆返还该笔财产。另外,为防止欧阳擅自处分不属于欧阳个人的财产,小可可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欧阳就无法将属于小可的财产私自转给母亲了。

 

小可不仅可以追回被欧阳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还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欧阳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如何才能让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所遁形?

 

有些早有离婚预谋的配偶,常常会采取隐匿不动产、转移存款、隐瞒投资信息等方式,独吞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为应对此种可能存在的情形,夫妻在平时相处时,应互相留意关心,注意了解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及存款账号要及时记录。在之后的诉讼中可以通过法院调查银行流水明细,确定资金走向。

 

3、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抚养费通常是离婚夫妻最为关注的问题,那么离婚时,孩子究竟会判给哪一方呢?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第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子女也可以随父方生活。

 

第二,对于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则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酌情裁判。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父母各方的收入的稳定与否、高低情况;(2)父母各方的受教育情况、文化水平的高低;(3)父母各方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4)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判归一方后是否会给孩子的生活环境造成重大改变;(5)父母一方是否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6)父母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7)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况;(8)子女是否长期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等。

 

第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会询问子女的个人意见。

 

 关于抚养费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有特殊情况的,还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小可对欧阳的感情难以割舍,对婆婆霸占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又耿耿于怀,小可如何才能及挽救婚姻,又能够摆脱婆婆无休止境地索取?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建议欧阳与小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在协议书中约定小可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小可的个人财产,这样小可就不用担心丈夫会将自己的财产肆意转给婆婆。缓和了这层经济矛盾,也可以缓解紧张的婆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