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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谈心说法 | 当“白骨精”遭遇出轨男

2017-01-11 11:53:00

 序言:面对媒体频繁爆料明星出轨事件,现代婚姻给人的安全感越来越低。每一位女性都憧憬完美的婚姻,但事实往往差强人意。因此在对婚姻尽心付出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当爱情不再,婚姻破碎,守住自己的尊严与权利,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才能与不堪的过去道别,迎接幸福人生。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妙妙是个工作达人,从事IT行业刚满八年,已经做到高层管理,身材苗条,面容姣好,在工作中也是出类拔萃,是个名副其实的“白骨精”。大林是妙妙隔壁公司的部门经理,英俊潇洒,风流倜傥,业务能力也很强。在一次公司联谊会中,风华正茂的妙妙认识了旗鼓相当的大林,互相都有好感,迅速进入热恋,成了业界的金童玉女。相恋一年,二人便步入婚姻殿堂。然而柴米油盐的婚后生活打破了二人对美好婚姻的憧憬,相互迁就也让彼此之间产生了嫌隙。妙妙只好将自己的热情继续投入于工作之中,一接到项目便没日没夜地工作,有时为了赶工甚至吃住都在公司。大林也是如此,二人沟通甚少,感情逐渐淡漠。

 

结婚三年了,妙妙怀过几次孩子,可每次都是因为工作繁忙而没能保住。大林没少因为这事与妙妙争执,甚至以离婚相协。最后妙妙妥协了,在又一次得知自己怀孕后终于决定辞职,安心在家休养。怀胎十月,妙妙生下一个健康的儿子。然而“工作狂”妙妙无法放下自己的事业,哺乳不满半年就又重新投入工作。

 

发现大林的不对劲,是在临近儿子满一周岁的那段时间,妙妙觉得大林好像有什么事情瞒着自己。一个周末的晚上,大林突然一本正经地向妙妙借钱,说是工作上的需要。妙妙敏锐地觉察到有什么不妥,可又想不出拒绝的理由,于是让丈夫出具借条后便从自己的账户支取了20万元给丈夫。很偶然的机会,妙妙得知大林在郊外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起初,妙妙以为是大林要在儿子满周岁时给自己一个惊喜,可三个月过去了,大林对郊外的房子还是只字不提。妙妙有点心慌,心中似乎有了答案,可是又不敢面对。在好友的提醒下,妙妙偷偷登录大林的网上银行,发现丈夫自两年前起,就固定于每月3日取款5000元,用途不明。三个月前,丈夫又从自己的银行卡向一个陌生账户一次性转款人民币10万元,紧接着两个星期内,又陆续取款共计50万元,去向不明。

 

这下似乎坐实了妙妙的担心。妙妙心有不甘,非得查个水落石出。一查,真是让妙妙心寒透顶。原来,大林两年前与婷婷发生婚外情,并产下一女。大林在郊外买的二居室,就是给这对母女的生活保障。

 

 
 

让我们谈谈心
 

 

 “出轨”总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有些男人明明在外有小三,也不愿和原配离婚。我们知道每个人对感情都有憧憬,希望从恋人或伴侣身上得到无条件的爱。但当我们真正恋爱、结婚后,才发现这样的渴求是不可能实现的。想寻求圆满,但是找不到,这是件非常痛苦的事情。这时,小三出现了。有出轨关系的男人或女人,内在是分裂的。一方面在婚姻关系中追求安全感,显现的是沉闷的状态。另一方面,在情人面前是热情的、有趣的。在出轨的感情里总有一个感觉和幻想,觉得自己是有生命力、有魅力的。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出轨关系,让他或她留在原来的家庭中。然而,当出轨发生,必然会伤害到另一半。既然发生了,我们就必须面对,无论是否离婚,也许这是一个让双方都重新看清自己,共同成长的机会。
 

 

让我们说说法
 

 

1、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条是否成立?妙妙是否有权要求大林向其返还2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可以成立的。

 

 判断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否确实向对方支付了借款资金

 

仅有借条并不能当然认为借贷关系成立,还必须核实出借人向另一方真实交付了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具借条是作为离婚补偿,或者作为因自身存在过错向对方的赔偿,则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仅作为证明同意补偿或赔偿的证据。

 

二、借贷资金的来源

 

如果借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或者相关款项虽然为婚后取得但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无论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借贷关系均成立。此种情况下,借款一方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资产偿还借款。

 

如果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重点考量借款的用途从而进行判断。

 

三、借款的用途

 

如果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用于一方个人用途,则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约定,相关款项视为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借款的一方应当偿还。反之,如果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出借方也从相关款项的利用中受益,由于该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相关借款的偿还就没有必要,因此无须偿还。

 

2、妙妙是否能够对郊外的房产主张权利?

 

这个需要分情况讨论:

 

若该不动产登记在大林名下,因为不动产的出资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那么该不动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由大林和婷婷共同出资,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大林的份额是夫妻共有,则该不动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不动产是大林出资购买并登记于婷婷名下的,则妙妙可以追究大林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要求婷婷返还相应的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并进行分割。

 

3、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孩子是否能够分得大林的财产?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继承问题上均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否则,婚生子与非婚生子继承的内容及份额都是相同的。

 

4、妙妙是否可以追究婚外第三者婷婷破坏婚姻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对夫妻一方的不忠实行为的通常理解就是婚内出轨,这不是由过错配偶方一个人造成的,还有第三者。是第三者的行为与过错配偶方的行为相结合产生了损害配偶无过错方身心健康的后果,但由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收入其中,暂时还无从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作者

王海翔、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