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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谈心说法 | 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

2016-12-21 12:25:00

序言:独立的自我、平衡的关系是经营一段美满婚姻的秘诀。很多人以为一味地付出、包容、忍让就是爱,殊不知自己的小心翼翼早已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平等基础,有时甚至是剥夺了另一方为爱付出的机会。在婚姻中保持适当的“界限”,才是对自己、对家庭的真正负责。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慕容与周先生相恋多年,彼此恩爱,终于在2010年的盛夏步入婚姻殿堂。夫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的秋收季节迎来了爱情的结晶,成了幸福的三口之家。然而好景不长,近年来周先生开始以“工作”、“应酬”为由早出晚归,手机、电脑的密码全部更新,对妻儿也日渐冷漠。慕容感到不对劲了,几次沟通未果,甚至唤来了周先生的父母严阵以待,意欲问出实情。周先生支支吾吾,慕容猜了个大概:周先生的心已经不在这个家了。可慕容舍不得与周先生多年的情谊,极力挽救这段婚姻,还幻想着周先生可以改过自新。然而周先生不仅没有幡然醒悟,反而变本加厉,完全无视为家操劳的慕容,也不顾年幼的孩子,夜不归宿成了家常便饭。慕容心灰意冷,痛定思痛,决定与周先生离婚。

 

在协商离婚事宜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周先生认为自己在外辛苦打拼,房产首付是自己多年的积蓄,按揭也多半是自己的公积金。慕容生孩子在家休养了一年多,几乎没有创造财富,但慕容则认为夫妻对家庭贡献的方式不同,不能因为谁挣得多就应当多分。两人因为财产分割的事吵了起来,周先生一怒之下,将慕容赶回娘家。慕容独自一人带着孩子,丈夫也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双方僵持,离婚的事一拖再拖。慕容痛定思痛,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想让法官来解决婚姻与财产的纠纷。

 

何曾想,开庭当日周先生竟对法官说自己离不开慕容,舍不得与慕容的情谊,愿意继续经营婚姻,不同意离婚。慕容欣喜若狂,以为周先生浪子回头,开完庭就与周先生携手还家。谁知还未进家门,周先生就甩开了慕容的手,径直走进房间锁上门。慕容莫名其妙,不知所措。

 

一晃3个月过去了,慕容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打开一看,竟然是周先生起诉要求离婚。这个男人在3个月前还对着法官信誓旦旦地说不愿意离婚,这会儿又主动提出离婚,慕容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开庭当日,周先生突然拿出了500万的借条,声称是这些年父母借钱给自己买房子与日常开销的钱,现在这500万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慕容应当承担一半。慕容慌了神,请求法院给自己查证的时间,择日再开庭。就在第二天,慕容收到了周先生父母起诉周先生与慕容还款的起诉状,还真是祸不单行。

 

 
 

让我们谈谈心

 

在本案中,慕容一心对家庭付出。生活重心就是周先生和孩子,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周先生和孩子,慕容放弃自己的爱好和理想。即使周先生对自己十分冷漠,慕容仍然不顾自己独自带孩子的辛劳,极力想讨好周先生。在一段关系中,如果伴侣的关系非常融洽,他们之间的付出和回报通常比较平衡。双方都尽其所能的满足对方,并愉快的接受的对方的付出,双方的幸福感都是很高的。但如果某一方过度付出,没有自我的时候,真正离开这段关系的反倒是接受付出的这一方,而过度付出的一方就会更加伤心、怨恨,觉得自己付出了那么多,对方为何要离开自己?这样的怨气和压力反而让接受的一方逃的更远。人原本就是付出越多越在意。因此独立的自我、平衡的关系是经营一段美满婚姻的秘诀。

 

 
 

让我们说说法
 

 

在我们感慨慕容遇人不淑的同时,也让我们来看看面对处心积虑的丈夫,慕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如何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如何分割?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婚前由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在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将未出资方添加为权属人的,则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双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比例分割。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区分登记情况区别对待。若登记在首付款方一人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不论出资情况如何,均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均分。

 

(3)若不动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论首付款及按揭是由夫妻一方的储蓄中支出,还是由双方共同出资,也不论该不动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个人名下,该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

 

婚后,若不动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属于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对于周先生提出的500万“夫妻共同债务”,慕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呢?

 

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确定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仅有一张《借条》,在没有转款凭证与之相对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查证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本案中,年迈退休的公婆是否有500万的存款能够出借是法院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还要核对《借条》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若《借条》的油墨形成时间与款项出借时间明显不符,那么对于一方主张的债务很可能就是虚假的。

 

周先生与其父母共同合作设下的“债务陷阱”虽令人心寒,但确也拙劣。若该笔借款被认定为虚假债务,周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有可能少分或不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退一步讲,如果该借款是真实存在,慕容是否必须与周先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条款导致配偶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除外情形过少而被广为诟病。这相当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全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配偶一方确有失公平。正因为如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中,最高院对该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并且区分对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还增加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例外规定。

 

因此,在慕容的离婚案件中,应当由周先生举证证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周先生父母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慕容确实能够举证证明其所称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慕容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