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我国七大基本战略之一,涵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等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四大部分。这其中,加快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作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落脚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落脚点。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其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传统的“以户为基础、统分结合”经营模式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的农业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至今存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村庄经营、经营性农商服务组织等类型,从组织属性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家庭经营类。这类主体大多脱胎于普通农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保留了农户家庭生产单位与消费单位统一、治理结构简单有效、成员属于利益共同体、生产监督成本较低等特点。在外在组织形式上,有的依然保留家庭形式,有的则根据需要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要有三种类型。专业大户、种粮大户、生产服务专业户。
(2)合作经营类。这种主体是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联合起来,以克服小规模经营的种种弊端,包括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
(3)企业经营类。企业是与家庭不同的一类组织,企业以自由契约为基础,家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并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组织。企业组织类经营主体在农业领域广泛存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于涉农企业范畴。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
2017年5月31日,党中央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农业人才的培育及回流。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让外出的人才认识到当前农村改革所涉及的巨大机会,从而促进外出人员返乡,流转土地开办家庭农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先进管理经验,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带动村民解决农业生产、经营和销售中的实际问题。
(2)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方式的重塑。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村级组织逐步承担起组织土地流转、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责任,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3)实现多种资源汇聚农村发展。2015 年,国家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确保农业领域财政投入只增不减。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政府为其提供了道路、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农业规模经营区域,化解村集体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发展。此外,随着政策的引导作用的加强,社会资本也将更多的投入到农村的发展中,通过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挖掘农村的发展潜力,抓紧农村改革中释放出的巨大商机。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朝着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否顺利的两大关键因素是:其一,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可以适度集中以支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其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失增信措施情况下,资本市场可以放心介入以解决经营资金需求。
1、以家庭承包户为主的小户分散经营模式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集中的“绊脚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上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制度已经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的捆绑紧密,流转土地给他人经营很大程度上便意味着丧失土地,为此,相当一部分农民存在“惜土如金”的想法,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交给别人去经营。此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入城镇导致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流转土地往往找不到权利人。
2、土地产权权能缺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拦路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注入是个硬条件,更是一个硬门槛。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在外经商、务工返乡人士和有一定经济头脑的本土农民,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都感到束手无策。主要是因为信贷融资困难。3-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目前缺乏完整的物权属性,耕地、宅基地、农机机械均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通过资产抵押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只能通过高利息、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且随时面临资金被抽回的危险,严重制约其健康持续发展。
针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政策层面已经发功,致力于打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任督二脉”。
三、以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抓手,打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任督二脉”。
1.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促进土地集中流转集约利用。
2016年10月30日,党中央及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当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土地上存在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这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当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时,存在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这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三权分置的实施,打破了土地流转经营的诸多限制,让流出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和流入承包地的经营户都吃下一颗定心丸。
2.以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还权赋能破解融资难题。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并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了土地来源的权利问题,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不会因为前手权利主体的权属纠纷而影响经营稳定性,此外,“还权赋能”即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抵押担保权、继承权、入股权等权能的放开,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运用更多手段开展农业经营,充分放活土地的潜在价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基础,改革的相关内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途径培育扫除了一定的实践障碍。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其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其二,赋予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和融资担保的权能,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其三,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影响是深远的,效果是明显的。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同时,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体不再局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而解决了承包地流转受限制的问题。其二,“三权分置”肯定了土地经营权入股、抵押等物权权能,使得土地经营权人能够利用土地进行相关的融资经营活动。“三权分置”为土地集中流转创造了规模经营的条件,抵押、入股的权能为土地创造了资金融通的条件。对于培养、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基于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通过“三权分置”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进一步放活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制度。
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多方并举的浩大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落脚点,需要“三权分置”、农村集体产前制度改革来同步配合推进。在解决土地集中流转难和资金筹措难的问题之后,“任督二脉”打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引来一波发展的浪潮,乡村振兴战略将推向新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