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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漫谈 | 不得不知的共享单车法律知识

2018-03-23 11:59:00


前言

依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共享单车用户数已突破2000万,环比增速超过100%;日充值笔数大幅飙升,峰值近100万笔。交通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1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0亿人次。由此可见,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无桩共享单车具有随时随地使用与归还、用车价格低、绿色低碳等优点,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但也因为其流动性强、极度分散,从而难以有效监管与维护。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具体事物,贴近人们的生活,涉及的法律问题方面也非常广泛,比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笔者主要从使用主体自然人用户关心的几个角度对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用户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用户通过手机注册,与共享单车公司订立租赁服务协议,在这一协议订立过程中,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格式条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首先需要认真阅读单车公司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如果用户与单车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依据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押金问题

用户在与单车公司订立单车租赁服务协议时,需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据报道,共享单车目前押金总额已达60亿元,单就押金一项,单车公司聚集的资金已是惊人数字,加之金额不等的充值款,单车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资池。押金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目前,法律界有人将押金认定为动产质押,我认为这种界定欠妥。债务人用于质押的动产系特定物,而作为押金的货币,属于种类物,而作为种类物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此时,用户依据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就其押金享有债权,租赁服务协议一旦解除,用户有权请求单车公司返还押金,这属于合同之债。而在动产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将动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质权人并未丧失动产所有权,而有关动产的归还和处置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办理。

从实际来看,将押金界定为履约保证金比较妥当。当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就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种方式。单车公司收取押金,其目的是激励用户合法、规范及文明使用单车,也是起着履约担保作用。但是,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定金不同,它不具有定金罚则的作用。

2017年8月2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共享单车明确定性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于方兴未艾的共享单车业而言,以这样一种庄重立法的形式既赋予了其合法地位,又规范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国家立法在互联网创新领域的开放立场与包容姿态。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押金问题上,《指导意见》虽然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但是也并未明确禁止其采用押金运营模式。但同时,《指导意见》对押金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即“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3、用户个人信息保密问题。用户通过手机注册,与单车公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后,单车公司由此获取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单车的日常记录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修订,将该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如何使用单车,可以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素养,针对单车使用过程中的乱像,媒体称“共享单车是国民的照妖镜”。其实,单车使用不仅涉及私德,也涉及公德,还涉及到用户是否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这里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将单车据为“己有”。比如,用户通过扫码后取得单车,不按既定程序归还,而通过自己置放新锁,将单车占为己有。对这一行为应如何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认为,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就实现了对共享单车的排他性支配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财产的占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共享单车所有权的最终侵犯,因为共享单车有专门的定位和电子锁系统,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能够通过专员的自救性管理行为最终恢复其占有权及占有状态。因此,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

二是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单车,自己上锁,将单车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属于盗窃。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就此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像拆除破坏车锁、GPS硬件设备、拆除占用单车零部件等行为,以及加私人车锁、破坏车牌号二维码与藏匿行为,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共享单车的本体价值受到损坏,或者致使共享单车无法正常共享使用,其使用价值受到损坏,都侵犯了企业对共享单车这一“财物”的所有权。另外,像暴力拆除、焚烧、丢弃等行为则情节更为严重,毫无疑问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即使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为人处罚。

三、使用单车衍生的民事赔偿问题

近来,用户在使用单车过程,因单车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受到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2017年1月,31岁的北京市民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2017年2月16日下午,厦门市民叶女士在自家小区附近骑上一辆ofo共享单车。骑行前她检查了车轮、坐垫等设施,然而骑上车3分钟后,由于刹车失灵,在途经一段斜坡时,叶女士失去平衡,整个人飞出车外,脸部着地摔在路上。针对单车使用造成的损害赔偿,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在租赁服务合同期内,用户因单车质量瑕疵受到损害。针对这一损害,用户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约定,通过违约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通过侵权之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2、在租赁服务合同期内,用户因单车质量瑕疵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针对这一损害,第三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侵权之诉,将用户和单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如果用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用户有过错,用户应与单车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用户和单车公司内部,则按过错大小对第三人的损害予以分担,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其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结语

当然,如何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相关监管措施,比如在保险的介入(强制单车公司投保)来推进。共享单车的根本就是运用互联网,通过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介入,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共享单车只是一个开始,它解决的是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接着下去,城市的环保问题和养老问题等等,都将会通过这样理念和方式找到解决的办法。不过,这一悄然而至的社会变革,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治让共享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