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4 10:50:00
导语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确定的重大制度革新,其首要目的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决定了改革的成效与成败,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讨论。
一、定义与认定标准
(一)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认定的标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应坚持户籍唯一标准,应充分考虑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2.是否在本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3.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4.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四个标准中,前两个标准系成员资格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后两个系其本质特征。当其外在表现形式无法确定其成员资格时,应从其本质特征判断。因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备基本生存保障功能。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系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和最根本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的认定方法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应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即基准日,并明确在该时点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定规则予以认定,并明确在该时点确认成员身份并配置股权后,对股权拟采用的管理模式。晋江市作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其辖区内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大多采用动静结合的方式进行股权管理,即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股权固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同时满足户籍、生产生活地和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个标准即可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的主要表现为出生。当然,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特殊情况,例如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是否应当认定其成员资格?各地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到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对于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婚生和非婚生的出生人口,只要符合条件,均应平等对待。加入取得主要包括基于婚姻、收养关系而取得,政策性迁入取得和协商取得等。其中,协商取得系属村民自治范畴,在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之前,该种方式应予保留。
笔者大致罗列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形: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故对成员资格丧失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审慎处理。笔者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或者可替代的其他保障措施之前,切不可草率地认定其丧失原成员资格。例如对那些虽已取得小城镇户口或形式上实现了农转非,但并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仍应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外,应明确成员资格的唯一性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当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效避免“两头空”或“两头占”现象的出现。
笔者大致罗列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几种情形: 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三、成员资格确认的特殊情况
(一)嫁农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嫁农女系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较为特殊且常见之情形,通常系某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结婚,并已到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若其户口迁入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应当认定其具有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由于种种原因户口没有迁入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如何确认?笔者认为,此时女方已实际上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生产、生活基础已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认定其具有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且从目前中国传统习俗及村约上看,均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外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将其确认为男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当然,该种处理方式在涉及到嫁农女如果在嫁出地取得了承包地,与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不能取消她的土地承包资格,在具体认定成员资格上将会面临较大的法律与民俗习惯的冲突,需要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民主讨论并与当事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再予以认定。
(二)嫁城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嫁城女通常系某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与城镇男性居民结婚,其户籍并不能当然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不能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但从目前中国传统习俗及村约上看,均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外嫁,自然不能将其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相当于嫁城女丧失了其生活保障的根基,该项冲突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制。
但笔者认为不论嫁城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因其不能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溯本归源,其最终的生活保障仍然是农村土地,故对此类人员,不能草率认定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笔者建议,仍认定嫁城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仅享有财产上的权益,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权。当然,按照国务院关于户籍改革的精神,不以放弃承包土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相信通过立法程序,这一问题将得到明确解决。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系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受益主体,故对其成员资格确认应慎之又慎。改革过程中确认成员资格应充分重视法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契合与冲突,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充分借鉴村规民约及村民集体自治意见认定成员资格,但也需注意日后与相关法律出台后的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