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正当防卫再次成为公共话题,引发媒体热议,其源于昆山龙哥事件。近年来,因正当防卫问题而被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不乏其例,“于欢故意伤害案”就是典型。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这类案件中,大多以防卫过当了事,而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仍属少数。就这类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言,大都不尽人意,甚至舆论一片哗然。从法理和人情角度,许多案件在常人看来应为正当防卫,司法最终裁判结果却是防卫过当,究竟是法律规定有悖常理?还是裁判技术存在问题?当然,对于具体的案件而言,法官作为庭审亲历者,毫无疑问最有发言权,这是基于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可是,在事实认定的背后,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而如何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事关法院司法理念。
这些年,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法院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这与其司法理念有关,我之所以称法院的司法理念,而不称法官的司法理念,是因为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非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中明确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法院,而非法官个人。
何谓法?中西方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古代,法起于兵,源于刑,其实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法(Jus)的基本含义包含了公平、正义、权利,其实质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著名定义:“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一般说来,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上述价值以及价值关系体现于司法过程中,当两者有所冲突时,理性的选择应当是公正。法的本质存在于它的实际运行之中即司法机关解决各种社会争端的活动中,而这种活动便是司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解决各种争端以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或者价值状态。
因此,法官的天职就是实现正义,正如西方法谚所云:“实现公正,哪管它天塌下来。”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第一章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古罗马著名的哲学家奥古斯丁曾言:“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可以说,实现以秩序为导向的稳定,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实现以权利救济为导向的公正,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因此,即便政府在维稳中出现错误时,公民仍可以寻求法院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众所周知,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然而,一旦偏离司法公正,这种堡垒不过是一堆废墟而已。
长期以来,维稳司法理念指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的体制架构所导致的,即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政府的维稳理念直接传导给了法院,法院被置身于政府之内而不是之外。司法改革强调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将地方法院的人财物收归省级,其目的就是让法院在地方政府面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终建立一套不受地方控制、而相对完整的中央法院系统。它可以不受地方政府之牵制,将正义送给每个民众门口,让民众在全国任何地方都能够平等地享有现有宪法及法律所赋予的自由与权利,一旦民众的这种自由和权利遭到侵害、尤其是遭到地方政府侵害,民众可以在中央法院系统寻求及时而有效的司法体系。重要的是,这样的司法活动本身就具有重大政治后果:它可以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权力,保持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并且最终真正地把各级政府的活动置于法律之下。
当前,司法改革仍在推进之中,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维稳司法理念还难以得到彻底改变,因此,基于维稳司法理念的指导,在正当防卫中,虽然被侵害人捍卫的是合法权益,但毕竟是以暴制暴,而在以维稳为导向的社会里,为了实现对社会管控,尤其是对暴力管控,正如学者陈璇在《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一文中所言:“在一个以维护国家秩序为最高目标价值的国度,司法者往往倾向于模糊冲突双方的是非对错,不惜在一定范围内迫使无辜公民牺牲其权益和自由,从而换取社会的安定。”如果遇到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公民实施侵害时,公民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就显得更为困难,近年,在城管执法侵权以及政府拆迁侵权中,公民因防卫入刑的案件就时有发生,法院裁判体现的是维稳优先的理念。公民正当防卫是否包括对公权力滥用的防卫?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就法理的而言,应该包括在内,其实,一旦公权力滥用,其构成的侵害远比公民个人侵害来得严重。这一问题,留待学术界进一步讨论。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在正当防卫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就等于让防卫人放弃防卫,将自己的生命权拱手相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之为“无限防卫权”,它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可以说,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技术上不是难事,重在司法理念变革,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