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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说法 | 法治视野下的乡村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解读(一)

2018-10-08 15:26:00


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分为七个部分,共45条。聚焦于不同阶段的目标,进一步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推动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意见》主要围绕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和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和保障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六“树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理念,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29指出:“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柔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依法打击农村基层“微腐败”“蝇贪”,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就此,我结合当前乡村治理现状,做如下解读。

一、没有法万万不行,但法也不是万能的

案例一:几年前,我下乡调研,乡干部告诉我一件发生在村里的“两死一伤”事件。一村民家养的一条狗,咬了邻居家的三头鸡,结果鸡两死一伤。鸡的主人用阿凡提故事中“鸡生蛋,蛋生鸡”的逻辑,向狗的主人提出赔偿三千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闹至乡政府。乡干部认为,鸡的主人提出的赔偿额过高,建议降低赔偿额,以三百元左右为宜。鸡的主人坚决不接受乡干部的建议,调解未果。数日后,乡政府接到上级指令,要乡里速派干部进京接鸡的主人回村,原来,鸡的主人以“两死一伤”为由,入京上访。鸡的主人被接返乡后,乡政府担心其再次上访,为息事宁人,出资三千元,赔偿鸡的主人。

案例二:有一次,与省政府一部门领导茶聊,谈及目前基层社会治理状况,感觉他心有隐忧。他举了一个例子,几十年前,他所在村有一位老人,他的儿子与儿媳之间有矛盾,儿媳比较强势,老人担心自己过世后,儿子会被媳妇欺负,于是,老人在离世前,将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请到榻前,让儿子和儿媳在长者面前保证和睦相处。老人过世后,儿子和儿媳每当发生矛盾时,想起共同在长者面前的誓言,便克制自己,终于平和地相伴了一辈子。

以上案例说明:现在的农村,家庭内、邻里间发生纠纷,动不动就打官司、上访,表面上看是基层民众权利意识增强了,其实,折射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基层社会自我解决矛盾的能力被弱化,甚至丧失,社会大大小小的所有矛盾都集中到政府层面来解决,结果,政府不堪重负,无力、也不可能解决好社会矛盾。因此,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一定是法治、自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否则,就如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

二、  法治的内核是自治,重在对契约的遵守

在福州的三坊七巷里,靠近文儒坊口,碑文写道:“坊墙之内,不得私行开门并奉祀神佛、搭盖遮蔽、寄顿物件,以防疏虞;三社官街,禁排列木料等物。光绪辛巳年文儒坊公约。” 福州三坊七巷的乡约碑,一个约字,道出社区治理的奥秘。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共同遵守,此乃契约精神。民主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来做,法治就是大家对商量的结果共同践行。谈论民主和法治,许多人习惯于宏大,其实,最要紧的是从每个人生活的社区开始,在这方面,古人已立碑于此,指明方向。因此,乡村治理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在司法中,如何认定乡规民约的效力?以及其能否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这些都是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的重要问题,包括律师在在内法律人,通过乡村法律服务方,协助乡村制订村规民约,通过法律技艺,厘清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为法治之下的乡村自治赢得空间。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软法具有具体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这就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法总则还第一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从而使大量的团体规约、章程等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并受民法调整。

三、发挥传统文化功能, 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长期以来,在我们所接受的教育中,祠堂、家庙等都被当作封建糟粕,从整体上予以否定。现在看来,这是对传统的无知。拆祠堂就是“无知者无畏”的体现,是要好好反思我们对待传统的态度和行为。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谈地方治理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一个话题。众所周知,当下,乡村治理陷入困境,如何充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推动乡村治理走出困境,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祠堂具有祭祀、修谱、教化、兴学、司法、抚恤等功能,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皇权与乡村之间的纽带。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古代帝王如何有效治理国家,特别是在交通和资讯不发达的情况下,中国乡村社会更多依靠祠堂这样的家族组织实现自治,这有些类似现代治理理论中的“多个中心治理”,因此,在皇权不下乡的古代社会里,乡村精英(地方乡绅)通过祠堂这个地方组织,有效管理着地方事务,与皇权形成良性互动,为我们展示了曾经和谐美好的乡村图景。可以说,古代社会,中国帝王除了运用正式制度外,还依靠包括祠堂在内的非正式制度,以较低的执政成本,管理着一个庞大帝国,实现了民众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认同。

1949年后,中国大陆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权力从中央一竿子插到乡村,村民被权力“计划”起来,村民(族人)自我管理的组织(包括祠堂)逐渐衰败,功能严重弱化。这事实上也是当下基层社会会治理困境的根源所在。地方需要什么样的秩序?靠什么来实现地方秩序?我认为,秩序是从我们生存的这块土地里面长出来的,数千年来,一代又一代人,通过祖先的教化和生活经验累积,形成自己的地方秩序。面对这样的一种地方秩序,执政者该干些什么呢?执政者应该要做的就是对这种地方秩序的一种尊重和认可,而不是以破坏传统文化的方式把这种秩序全部瓦解和摧毁掉,然后依靠赤裸裸的权力去面对这块土地上的居民。当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多依靠强压刚性维稳实现地方秩序,这样的一种地方秩序很难获得当地居民的内心认同,同时也导致执政成本不断加大,维稳经费的日益增加就是最好的说明。历史经验证明,执政者唯有敬畏自然,尊重历史,以人为本,才能长期执政。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说:“对历史要充满温情和敬意”,各级领导干部应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治理经验和智慧。

事实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并不矛盾,在实现现代化尤其是政治现代过程中,传统文化可以实现创造性的转换。以乡村祠堂为例,乡村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祠堂具有现代社团的功能,包括:拓展社会公共空间,综合和表达村民利益,代表村民与权力协商谈判,制衡权力滥用,促进地方善治。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要谨防权力和资本联手对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古建筑尤其是祠堂的破坏和摧毁,这实际上是对乡村公共空间的挤压和侵占。

我梳理了一下1949年以后,尤其是1950年代,政府及法院对祠堂的有关规定和批复。《土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1953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地字(53)第199号给浙江省民政厅请示的批复《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寺、庙等房地产的处理意见》第四点:“祠堂关系中国数千年人情风习,而且与老百姓祖宗有血肉关联的组织机构,应以不征用为原则,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一家、数家或一族的祖先祠堂,是人民私有财产,不能随便征用。遇到国家建设需要非征用不可的时候,必先商得所有者的同意,并应按一般私有房地产处理,给以相当代价。” 195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研字第7995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从1950年的《土改法》及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来看,当时的执政者对祠堂的认识是到位的,这些执政者都是在1949年之前接受的教育,他们对中国的传统是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事实上,他们中的大多数本身就是从传统中走过来的。

然而,改革开放40年来,在城市化过程中,包括祠堂在内的传统文化设施却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这与管理者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不够和法治观念严重缺乏有密切的关系。为此,加强领导干部的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法律是常理常识常情的凝练,它是从我们生存的这块土地长出来的,而不是外部力量强加的的结果。法律首先体现为对传统的尊重,对过往生活经验的总结,唯有如此,它才能实现秩序,慰藉人心,安顿人生。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说:“法律如同民族的语言,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待祠堂,其必然落在保护上,而非拆除上。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揭示,大拆大建未必是一条成功的道路,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法律服务中,要充分领会“意见”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之24:“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注意甄别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中的重要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个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心怀世界,放眼全球,向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也要立足中国,尊重历史,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的治理经验和智慧,这样的现代化,或许才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