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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研究 | 餐饮业法律服务专题(二)食安篇

2019-01-29 09:10: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餐饮业风险的重灾区 。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国家在立法上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致使餐饮行业在食品安全上既面临着消费者的实际检验,同时也成为职业打假圈内最受欢迎的领域,具有极高的风险。餐饮业如果不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就容易同时处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方树敌的危险境地。

职业打假人作为这三方敌人中最专业的一方,在实践中,往往是有备而来,手握法律武器,看准了商家的软肋下手,一打一个准,等商家回过神来的时候往往已经于事无补。但是职业打假虽然令人讨厌,他们的套路却最值得我们借鉴,用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一般而言,职业打假人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突破口,这几个方面也应当是餐饮行业应当重点防范的:

一、食品标签问题

食品标签问题是职业打假人最热衷的,因为这一方面商家最薄弱、最容易犯错,职业打假人也最容易得手。

笔者有一位餐饮店的朋友去年就遭遇了这方面的打假,几名职业打假人在其店中购买了数瓶价格在千元不等的进口威士忌酒,共计三千余元,之后离店,事后以威士忌酒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相关进口禁令等理由起诉索要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赔偿了两万多。

对于进口食品标签,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实践中,对于食品标签问题,职业打假人往往是以向相关食品监督机关投诉为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因为食品标签标准明确,非此即彼,所以职业打假人基本上一打一个准,不注重食品标签问题的商家们就容易被盯上从而深受其害。因此,必须重视食品标签的合规性问题。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琐碎,且受文章篇幅局限,笔者在此无法一一列举。笔者搜集了食品标签相关的国家规定和国家标准,建议餐饮企业们有针对性地深入学习: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法》(2015)

二、广告宣传问题

面对以往吹得天花乱坠,铺天盖地的广告,国家早在2015年修订出台了“最严格”的《广告法》,但是经过了这么多年,还是有很多企业在广告上栽跟头,相比被打假,这方面其实更容易遭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惩处。下面笔者整理了广告法中与餐饮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供大家了解:

(一)绝对化用语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用语。这是《广告法》中被称为“处罚最多”、“处罚最严厉”的条款,同样也很容易吸引职业打假人的注意。餐饮企业无论在线上线下都不能做出诸如“用最好的食材”、“最好的厨师”、“纯野生的鱼”等等这样的广告语。

(二)涉及国家方面的禁用语

除了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之外,企业还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也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例如,不得在酒类上印“特供、专供公家机关”,不得在菜单上印有“国家领导人形象”。

(三)禁止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2007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出50万元的罚款,原因在于其对外发布了“叫了个鸡、没有姓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真踏马好翅”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传用语的广告。餐饮企业可以有创意,但是创意也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

(四)禁治疗、保健功能宣传

未取得保健品批号、药品批号,食品不得宣传或者暗示有保健作用、治疗作用。尽管中国有食疗的传统,大多菜肴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疗效,但是餐饮企业仍应避免在广告中将食品与药品混淆,以免遭受处罚。

(五)酒类广告规范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虽然餐饮企业并非专门从事酒品销售,但是大多数餐饮与酒都分不开,因此也要多加注意。

三、证照问题

餐厅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员工没办健康证,或者营业执照过期等情况也是市场监督和职业打假的重点对象。那么,餐饮企业一般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呢?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目前,《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于2016年实行“三证合一”,只要前往食品药品监督局单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那么,哪些主体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呢?根据相关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健康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事餐饮业的人员都需要办理,办理场所为当地防疫站或者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且每年须体检一次。

(三)工商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已合并为一个证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因个人和法人的区分办证上有区别,具体办证流程需要咨询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营业执照的办理外,餐饮企业们还需要注意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期限,避免超范围经营或超期限经营,超过经营期限的也应注意及时续期。

(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根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外,对于福建地区,根据福建省消防总队便民利民措施,已经取消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是防火非小事,仍然需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因此,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应当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如实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安全制度(原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场所平面布置图》等。

对于消防安全检查的标准,具体应当遵照国家标准,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的相关要求。

四、食品质量问题

食品质量问题也是职业打假的对象,但更重要的是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因食品问题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因此餐饮企业一定要特别重视,不可掉以轻心,餐饮企业应当着手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以下笔者提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原料采购环节

加强采购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向证照齐全的供应商采购,避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拒绝采购变质腐坏的原料,从源头堵住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危险。

笔者就看过因采购环节疏漏导致行政处罚的案例:某餐厅从供应商采购所谓的“神户牛肉”,但无法出具该牛肉的动物制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手续、产地证明等相关进口手续,在牛肉产地不确定的情况下,仍将其按“神户牛肉”对消费者公示并销售,最终被市场监督机关认定为“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三十余万元。而事后查明牛肉产地确实在国内,该餐厅也是被供应商蒙在鼓里。

(二)加工制作环节

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从事餐饮业的人员没有不符合餐饮业从业要求的情况;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保证加工制作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熟悉原料加工制作操作原理,减少加工制作环节的疏漏;建立健全生产加工环节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时清洗消毒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生产加工环节符合相关卫生条件。

(三)食品销售环节

食品销售环节应当注意建立样品保存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以防范食品销售中可能遇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保证在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时,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减少损失;此外,可以考虑购买餐饮业相关的保险,进行适当的风险转移。

总结

在食品安全问题普遍存在甚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谁能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做得越极致,谁便拥有更大的优势。但是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并非单靠笔者这一小篇文章能够完成的,从企业高层到企业基层,从意识形态到实际操作,从形式安全到实质安全,从采购环节到销售环节,各个方面,事无巨细,只有认真地做好每一方面,才能算是真正的做到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管控。

注:感谢实习生徐伟鹏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