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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福建省法院民事执行调查令申请指南

2019-02-18 09:50:00

道路千万条,守信第一条。拒执当老赖,亲人两行泪。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下称“《意见》”)中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规定的细化和延伸。

一、《规定》出台背景

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下称“《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规定》的出台是对《纲要》要求的具体落实,是全面推进执行模式改革的重要举措,真正让“老赖”无所遁形,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解读《规定》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查令?

根据《规定》第四条,“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且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授权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第七条,“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指向特定的证据或者信息,其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即申请执行人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或信息的,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
②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③有具体的调查事项,指向特定的证据或者信息;
④调查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那么,如何确认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取证据或信息呢?为此,《规定》特别在第三条规定了法院的告知义务,要求法院应当在执行立案之后五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为强制执行所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关情况的证据或者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此外,若申请执行人仅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为由申请调查令,法院将不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亦应当竭尽全力积极寻找、挖掘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或其他信息,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二)谁可以申请调查令?

根据《规定》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关于律师持令调查,《规定》第八条规定,“持令调查律师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已经授权委托的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定调查事项特别授权委托的律师。持令律师为后者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1]关于诉讼代理人数量的限制”。这是《规定》最大的创新和亮点。

比如,在厦门市的司法实践中,通过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的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厦门市的房产信息,对于厦门市外的房产信息则需要前往财产所在地调取。若由执行法官、本地律师承担全部的异地调查工作,将增加较大办案成本,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及时、高效地得到保护。《规定》允许专项委托调查并打破律师数量限制,为律师异地协作和团队分工办案提供了制度支持,将使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藏匿,拓宽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渠道。

除了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其他相关人员能否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呢?虽然《规定》未明确禁止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人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申请调查令,但《规定》中只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及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情形,笔者认为《规定》之目的在于全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健全的执行查控体系,对于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不应作扩大解释。至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人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如何申请调查令,或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第六十七条[3],《律师法》第三十五条[4]、《意见》第二条[5]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可以调查哪些证据或信息?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证据或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 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主体信息,包括:

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2. 调查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现状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

(1)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
(2)在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
(3)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
(4)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5)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
(6)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其他财产情况。

3. 调查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的证据或者信息。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不得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
(3)与本案执行无关的;
(4)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意见》第四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但《规定》删除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款,只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律师调查令。因此,一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其隐私权将让位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由此也看出了省高院打击“老赖”的决心。
 

(四)如何申请调查令?

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若通过书面申请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持令调查律师身份情况、接受调查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以及无法院调查令律师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

2.持令调查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目前《规定》并未有关于网络申请调查令的具体阐述,笔者对电子调查令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拭目以待。
 

三、结语

《规定》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围绕民事执行调查令,创立了专项委托调查制度,扩大了调查范围,增设了网络申请渠道,畅通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以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仰赖于尽心尽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惩戒失信老赖之坚忍不拔的决心,相信《规定》终将让法律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威力,让失信被执行人在我们生活中遁迹。


[1]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4]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