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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解析 | 国资委监事会委派制度迎变局,审计机关被赋新使命

2019-03-20 11:42:00

一、最新法律动态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决定》第十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1、《条例》原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现修改为:“(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2、删去《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天衡解读

1、本次修改是与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序衔接

根据以上《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再派出监事会,仅委派监事。此次修改是为了与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进行衔接。

根据《改革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近日,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市审计局,不再保留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2、审计机关迎来新使命,国有企业应主动适应监督制度的改革,加强合规建设

以上可见,这一轮深化改革,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新使命新任务,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责必将得到加强,审计机关的审计手段必将更加完善。将监事会职责列入审计机关,有利于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动态全流程监督。对于国有企业,肩负的合规责任和义务更加重大,国有企业应及时主动应对变化,优化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合规建设,做到完全适应审计工作尤其是大数据审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