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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法律人参与的“五四”运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

2019-05-04 09:56:00


今年是“五四”运动100周年,“五四”运动的伟大意义,国人铭记于心。在这场运动中,法律人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参与其间,这里,我依据相关史料做一回顾,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

在“五四”运动中,有两位从福建走出的法律人为历史铭记,他们是福建闽侯人林长民和刘崇佑。林长民和刘崇佑留学日本研习政法,归国后于1911年共同创办私立福建法政学堂,学堂在全国法政学堂中位居第五,在私立法政学堂中位列第一。林长民是林徽因的父亲,如今许多人只知林徽因,知道她的“你是那人间的四月天”,而不知林长民,以及他的福建法政学堂。

1919年5月,巴黎和会上,作为战胜国的中国竟然在和会上成了任由列强宰割的肥肉。消息传回中国后,林长民义愤填膺,与梁启超配合鼓动学生上街。林长民撰写的社论《外交警报敬告国民》,表示:“胶州亡矣!山东亡矣!国不国矣!”“国亡无日,愿合我四万万众誓死图之!”林长民极具感染力的文章,让北京的学生群情激奋,于五月四号大规模上街游行。为此,有人言之:“五四运动起于闽人。”

1919年5月4日,因在北京赵家楼游行中发生学生伤人放火之事,有32名学生被押送警察厅。上海律师公会对学生表示声援,北京律师公会则决议对被捕学生尽义务辩护(有意思的是,公会还要求公会律师不能接受曾为公会会员曹汝霖的聘请)。林长民连同王宠惠(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前外交总长、司法总长)、汪大燮(前代理国务总理)以政府要员的身份,向警察厅具书保释学生。曹汝霖本人向当局表示,被捕学生多系盲从,不必为难。被打成脑震荡的章宗祥也托妻子致信国务院,请求释放学生。在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政府内部的争取之下,北洋政府于5月7日将被捕学生全部释放。

其后,1919年8月,“北大学生互控”案发生,刘崇佑闻知此案,挺身而出,担任鲁士毅等11名学生的辩护律师。8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旁听之位座无虚席。在法庭上,刘崇佑说:“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无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职,而不知所谓‘国法’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刘崇佑的精彩辩护,引得法庭共鸣,整个审判历时8个小时方才退庭。8月26日,法庭作出判决,法庭接受了刘崇佑使学生早日返校就学的主张。

五四运动以后,学生救亡图存的热情持续高涨。1920年1月29日,学联组织天津数千名学生包围直隶省公署进行请愿,求见直隶省长曹锐。周恩来、郭隆真等4人被举为学生代表,进入署内。谁知甫一入内,即遭逮捕。在关押近半年以后,检察厅对周恩来等人以“骚扰罪”提起公诉。学联聘请刘崇佑担任律师,刘接信后果断赴津辩护。经过3日的公开审判,法庭认定周恩来等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但是,由于未决期间羁押日数已超过刑期,周恩来等人得以当庭释放。获得自由的周恩来、郭隆真等赴法进行勤工俭学,刘崇佑又赠周500元川资,其后更每月汇款资助,经年未断。

“一•二九”运动后刘崇佑为周恩来等4名天津学生代表辩护的辩护书底稿 (刘岳  供图,转自《海峡通讯》公众号)

1920年2月4日,北京学生于天安门广场集会,反对政府同日本直接交涉山东问题。北洋政府出动军警,逮捕在场学生40人,后由检察厅以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之“骚扰罪”提起公诉。刘崇佑再次挺身而出,为被捕学生进行辩护。

刘崇佑立志“律师应仗人间义”,周恩来曾称赞说:“刘崇佑先生是中国一位有正义感的大律师”。其可谓名至实归。
“五四”运动发生之时,梁漱溟即指出:“我算是北京大学的一个人,这一次被捕学生中间,也有我的熟友。”“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做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慨然恨司法官厅,不去检举筹安会,我们就应当恭领官厅对于我们的犯罪的检举审判。”

康有为认为:“幸今学生发扬义愤,奉行天讨,以正曹汝霖、章宗祥之罪。举国逖闻,莫不欢呼快心,诚自宋大学生陈东、欧阳澈以来,希有之盛举也。……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以讨国贼者,孟子所谓国人皆曰可杀也。”“夫今之中华,号为民国……其法律生杀,以民意为主,非如专制时之以政府为主也。在今政府或上承从前专制政府之旧,或以学生擅殴大僚为应有之罪,而忘今之为民国政府,只有奉行民意而不得专擅也。自有民国,八年以来,未见真民意、真民权,有之自学生此举始耳。”

梁漱溟主张依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康有为认为应奉行民意来决断。从法治常识来看,如果仅依据民意来决断,而不在法律程序内妥善对待,就容易产生逾越法律界限的非理性行为。依据相关历史记载,在“五四”运动中,许多问题正是在法律程序内来处理,使得刘崇佑等一批法律人才能参与其间,捍卫爱国学生的合法权益。法律人信仰法治并具备法律专业能力,这决定了其在重大事件能起到理性解决问题的作用,这就是“五四”运动法律人参与的独特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