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研究著作
借我的名,还要拿我的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2019-05-24 10:18:00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协议上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许多名义借款人往往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在实际借款人无法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致使自己既被“借名”,又背上“失信”的黑锅,因小失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实际借款人直接承担借名借款纠纷中的还款责任呢?

一、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意见

对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根据合同相对性,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出具借条的名义借款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出借人没有义务去了解借款的实际用途及系何人使用,只需依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出具借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司法案例1】张佳勋与高天云、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

裁判要旨: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司法案例2】左金城与周威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34号]

裁判要旨:即便实际借款人就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的,也仅为实际借款人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其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合意。名义借款人的银行转账记录也仅能证明其资金使用情况,出借人向名义借款人出借借款后,名义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与出借人无关。

【司法案例3】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杨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46号]
裁判要旨:出借人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实际借款人并不明知的,仅能证明名义借款人的单方虚假意思表示,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二)根据客观事实,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在能查清事实,明确实际借款使用人的情况下,让名义借款人来承担还款责任有失公允,应尊重客观事实,以实际借款人为借贷纠纷的责任主体。

【司法案例4】山东朗园置业有限公司、林艺光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34号]

裁判要旨:结合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借款人为借款关系的主债务人,是首要的还款义务人。若实际借款人作为首要还款义务人,则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司法案例5】王国俊、徐佳贵民间借贷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3077号]

裁判要旨: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司法案例6】陈静与周菲菲民间借贷纠纷案[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第1744号]

裁判要旨:名义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且名义借款人并未参与借款关系的实际履行,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实际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重点应该考察出借人是否与实际借款人达成借款合意。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且出借人已与实际借款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但即便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出借人却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责任划分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曾作出具体指导意见:“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认为,若名义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如下情况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倾向于判令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1)名义借款人已向借款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
(2)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已达成借款合意;
(3)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或有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系首要付款义务人的。

三、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可能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需要名义借款人特别注意的是,若名义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后,将贷款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在不同的情形下将对名义借款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若名义借款人借款时系以正常使用贷款目的申请贷款,又在获取贷款后交给他人使用,名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违约行为;
(2)若名义借款人获取贷款后转贷给他人使用,并约定利息,收益金额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3)若名义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实际借款人获取信贷资金,即:名义借款人事前与实际借款人共谋,以自己的身份获取贷款再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资金的,则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在借名借款纠纷中,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可能既被“借名”,又要“还债”,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受牢狱之灾。因此,朋友们在“借款人”一栏签下自己名字之前,千万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