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除了小编以外的男人都是大猪蹄子。看到上面的新闻,各位小姐姐们是不是更加不相信爱情了。七夕将至,大猪蹄子们又将给自己心仪的小仙女投喂喜欢的小动物,比如天猫、宝马、路虎、捷豹、野马等等,或者送上“9999”“1314”“520”数额不等的节日红包。面对男友的粉红炸弹,小仙女们不禁提出疑问:
这些礼物可以收吗?万一分手了,需要还给前男友吗?
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因为形成了亲密关系,往来账目很少有书面凭证,而恋人的往来账目又常常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用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财产,一般无须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创造甜蜜气氛,在恋爱期间赠与的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性的赠与(比如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了,所有权就发生变更,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要回的。当然,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即: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行使上述撤销权时,还应注意,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赠与人的撤销权灭失。
总体上说,若赠与人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用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案例】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9953号]
案情简介:蒋某在恋爱期间向刘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支付“88.88元”“2013.14元”“199.99元”等数额不等的金额。蒋某与刘某分手后,要求刘某返还恋爱期间其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裁判要旨:原告蒋某所列出的微信转账金额特殊且金额不大,多含有“6、8、9”等吉祥数字,属于代表一定美好祝福含义的红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蒋某存有借款给刘某,到期让刘某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蒋某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蒋某要求刘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支出,一般也无须返还
若双方在恋爱期间出现了经济混同的情况,赠与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赠与是附条件的,且赠与的钱财已用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司法案例】郝甲与刘乙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33号]
案情简介:郝甲与刘乙在恋爱期间,存在共同消费、共同外出旅游以及请对方父母外出旅游的情形,费用两人均有负担。2011年11月底12月初,郝甲将自己银行卡、密码交予刘乙。郝甲分手后,要求刘乙返还恋爱期间郝甲支出的款项。
裁判要旨:郝甲在与刘乙一致的陈述表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共同旅游、购物等共同消费、共同负担开支的情形。郝甲的上述行为属于明知无交付财产的义务而为的给付,法院认定郝甲交付行为构成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行为),驳回郝甲的诉讼请求。
三、恋爱期间贵重的赠与财产,法院将酌情支持返还
法院在审理恋爱期间贵重赠与财产返还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双方收入水平、财产价值大、恋爱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考虑,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方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财物交付后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此前财物是自愿给的,但如果双方分手,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笔者从司法判例中总结出,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的原因大部分出于人类朴素善良的价值观,即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或长期交往为目的,这是社会公众认知的合理范畴。也即是说,这种大额财物的赠与,有附加了结婚或长期交往的暗含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大额财物的支出却没有与双方情感时间相匹配,法院往往会判令酌情返还。
【司法案例】杨某甲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064号]
案情简介:杨某甲、陈某于2008年10月相识,之后恋爱交往,一同外出旅游,双方均系未婚。期间,杨某甲在朋友的婚礼上向陈某求婚。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杨某甲向陈某的银行卡陆续转入627000元。
裁判要旨:杨某甲和陈某以恋爱方式交往,杨某甲以与陈某结婚为目的,给付陈某钱款。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为赠与性质,除贵重物品以外,一般不予返还。杨某甲以与陈某将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为陈某购置房产支付给陈某钱款,该钱款数额巨大,现陈某提出分手,则理应将该款项返还杨某。
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彩礼
恋爱期间赠与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鉴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明显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束恋爱关系之后,赠与方可要求受赠方返还彩礼。
【司法案例】余某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1988号]
案情简介:何某为与余某缔结婚姻关系赠送彩礼98000元,何某为与余某按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何某与余某解除婚约后,何某要求余某返还彩礼98000元。
裁判要旨:何某在婚前给付余某彩礼98000元,是为了与余某缔结婚姻关系而按民间风俗而支付的钱款,系附条件而非无条件的赠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因考虑到何某、余某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结合当地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民间风俗,酌情判决余某返还何某彩礼款60000元。
五、温馨提示
从众多司法判例可以看出,虽然“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屡见不鲜,为此,也有“贴心”的律师为避免大猪蹄子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特地作了如下温馨提醒。
律师温馨提醒: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100、1000、10000等普通数字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请不要在红包中加入“我爱你”等类似的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等词汇。
那么,小姐姐们面对男友发来富有“心机”的节日红包时,又应该如何应对呢?又有“热心”律师想出了如下反击之策。
收到红包时,记得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的赠与性质!
此外,如果恋爱双方的往来账目除了日常消费、节日红包外还有商业合作的款项,建议通过用专属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加以区分,最好在转账的同时添加类似“XX合同款项”的备注,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小编认为,恋爱期间偶有狗血剧情发生,但“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的爱情依旧是天下间最美的存在。祝愿大猪蹄子们与心爱的小姐姐终成眷属,七夕恩爱尽管秀,也不用管小编的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