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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观点 | 段和段VS视觉中国全案大评析

2019-08-09 09:44:00


近年来,一连串的视觉中国提起的图片侵权诉讼出现在大众眼前,被告以自媒体运营的中小企业居多,每个案件基本遵循一张图片1万元索赔标准,且大部分案件以私下和解、调解方式结案。有网友反映视觉中国通过将各种图片纳入自己的图片库,再提供给网站用户免费使用,过后开始维权的方式进行索赔,并形象地称之为“钓鱼维权”。知识产权需要维护,但这种“钓鱼维权”究竟能否真正维护到摄影师的合法权益,还是只是沦为企业谋利的工具?小编希望通过本文分析汉华易美与段和段律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摸清此类案件的“套路”,并为大家支点招~

一、案件审理情况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旗下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汉华易美一纸文书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段和段律所”)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段和段律所立即停止对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一审阶段认为: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公证书等证据可证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汉华易美公司,其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段和段律所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汉华易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段和段律所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汉华易美公司作品的类型、内容、影响力、合理使用费用以及段和段律所主体类型、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因素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4000元。

段和段律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随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判的焦点聚集在:(1)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2)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明材料是否应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美国Getty Images公司通过在涉案图片上加注水印标识的方式属于一种署名方式,在段和段律所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为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在段和段律律所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可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公证证明材料,认定该公司获得了相应的授权;段和段律所提出的RF模式是在限定数量及用途范围内的付费许可使用模式,并非指图片不需要经过许可的免费使用模式;段和段律所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的配图使用、使用像素较低,法院将考虑www.gettyimages.ca网站公布的相应价格确定赔偿数额,并考虑到汉华易美公司虽然是批量维权,但确实发生了一定费用,最终酌定赔偿数额共计700元。

二、案件评析

这起案件虽然最后判赔了700元,但这也只是象征性的对维权成本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属于“胜利”的。根据笔者仅在企查查网站所查的情况反映出,这家公司裁判文书共有4232件,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裁判文书有4065件,占比高达96%,这还不包括私下和解或调解的案件。故而有的网友甚至将视觉中国此举总结为“稳步增长的业绩竟来自于‘勒索式’销售”。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关键字搜索了相关案件,发现视觉中国近年来的起诉理由、甚至提供的证据材料都千篇一律,笔者结合本案,对法院对于权利归属的简单认定问题提出一些异议:

(一)在美国Getty Images公司是否是著作权人问题上利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致使被诉方承担了更高的证明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然而实际上这些网站都将原作者名隐去,诉方与被诉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要求被诉方提出相反证明困难重重,最终往往都因为这条的规定而使得被诉方承担了更高的证明责任。

(二)将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在图片上显示的水印视为“署名”的一种方式,但水印能否视为“署名”值得商榷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方都主张图片上的水印即是署名,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一观点,但事实上水印的性质值得深究。除此之外,作者的署名权也是不可转让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含的十七项权利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可转让的。关于署名权,法条规定署名权是用来表明作者身份的,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摄影者,即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即使获得了摄影师的相关授权,署名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只能归属于摄影师本人。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于水印属于署名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也就不能根据水印就将美国Getty Images公司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2日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也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期待,法院日后在图片作者的认定方面,能结合版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手稿原件、授权合同等更加谨慎和严格的认定。

(三)通过一份经过层层公证的《授权确认书》确认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享有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以及汉华易美公司获得了相关授权,但授权链条存在诸多瑕疵

笔者认为,审查涉案两家公司是否享有相关权利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完整的授权链条,汉华易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华盛顿州公证员的签名证明了《授权确认书》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美国国务卿的签字确认了公证员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中国使馆的签字确认了美国国务卿签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形式上是满足了“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的要求,但是内容上却经不起更进一步的推敲:

1.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中国公证机构开具的公证书,这份公证书只确认了美国国务卿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公证书,并说明并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由这份公证书就认定涉案公司获得了相关授权实在说不过去;

2. 公证书内容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副总裁的一段陈述:“I confirm that Getty Images Inc., ultimately holds the Getty Images group of companies (including Getty Images International, Getty Images (US), Getty Images (Seattle) Inc. Getty Images (Canada)Inc., etc ) which have the right to display, market and license all usage rights (including copyright) related to all images for the brand collection on the attached list (exhibit A ).”

“本人确认Getty Images Inc.最终拥有Getty Images多家公司(包括Getty Images国际、Getty Images(美国)、Getty Images(西雅图)有限公司、Getty Images(加拿大)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括号内的公司)有权对一切与附表(附件A)所列品牌集合全部图像进行展示、营销和使用权(含版权)许可。”

从这段中可以看出“Getty Images Inc., ultimately holds”指的是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对以下这些公司是一种股权控制的概念,而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概念。《授权确认书》根本就不属于著作权授权的文件,严格究其性质,只能称其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副总裁的一份关于Getty Images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之间关系的一份陈述。

(四)通过提供与其他案外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作为涉案图片的定价依据,但真实性存疑

这些使用许可协议中标明每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高达6000元至10000元。但这些使用许可协议的真实性值得商榷,比如在本案中段和段律所就提交一份与视觉中国询价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涉案图片在本案使用场景下的报价为150元/张,价格相差之大令人咂舌。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综上分析,视觉中国的起诉理由以及在案证据确实存在许多的瑕疵和漏洞,但是近年来,视觉中国就是凭借着这样的理由、这样的证据赢得了上万场官司。这样的“维权”手段引起了诸多对视觉中国的控诉,但是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企业要如何才能避免面对此类“钓鱼维权”、“商业维权”的情况呢?

(一)树立版权保护意识

虽然存在许多像“视觉中国”这样“恶意”维权的情况,但我们应该首先意识到版权保护关乎对创作者的劳动成果的尊重、国家知识产权业的发展,对价就是尊重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企业应教育员工,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在运营自媒体公号时拒绝“拿来主义”,不要使用搜索引擎里未标注版权的图片,同时要纠正标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立即删除”即可免责、对原图片作品进行适当的二次加工或者修改不属于侵权等错误观念,应尽量与图片作者取得联系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注明图片来源与出处,必要时采购相应的图片库。

在这里小编要为各位科普一下RF(royalty free)模式,表面上来看似乎指的是图片可以免费使用,其实不然,RF模式指的是“一次购买,多次使用”,用户一旦购买了RF图像产品就可以在多重时间内用于多个用途,而不需任何附加费用。但是,一定要注意RD图像产品只能供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可以转让或者再次出售,并且使用用途也有一定的限制:购买标准RF授权的图片,只能用在非营利性的商业产品上;购买扩展RF授权的图片才可以用于营利性产品上。(定义来源于百度百科)

(二)建立企业自己的素材库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购买他人的素材费用高昂且时间有限,还容易引发侵权风险,如果企业的图片需求量大且有能力培养专业的摄影团队的话,不妨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素材库或者举办摄影比赛等活动向社会大众征集图片。

(三)寻找免费图片库,签订CC协议与CCO协议

除了购买图库和自行创作外,现在也有许多免费图片库,这些图片供应者通常会与用户达成CC协议或CCO协议,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类协议:

CC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中文名为创作共享协议,在该协议项下,作者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允许其他人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传播、复制和使用作品,且此种许可是不可撤销的,不能够阻止已经依照该协议获得作品的人依照该许可使用作品

CCO协议,在该协议项下,作者宣布放弃该创作的一切版权,该创作进入共有领域,这些作品可以被自由地、不加限制地复制、改编、分发、再发表喝演出,甚至用于商业领域,使用者可以不标示该创作的来源和作者。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目前没有中国大陆的版本的CCO协议,在免费的图库网站上标示“CCO”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声明,即宣布任何人使用该创作无论使用于何种用途用途都不会追究,并不具有主动的法律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可作为用因合理信赖而无主观侵权过错的依据。

(四)利用新技术进行证据保全

许多用户都表示,有些图库一开始时候会标注免费使用,当使用一段时间后,突然就表示这些图片需要收费,并指明用户存在侵权情形或者是图片明明来自于上述的标有CC协议或CCO协议的图库,但却被主张没有授权或事后撤回。因此企业可积极利用新兴技术进行保全,固定图片的来源,目前时间戳服务系统(www.tsa.cn)是运用的比较广泛的,在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已被法院认可和确认。

(五)及时删除,积极应对,关注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企业收到权利人的图片版权侵权投诉或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相关涉案图片内容,避免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积极应诉,要特别关注作品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在研究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和解或调解。视觉中国的一系列维权官司中的授权链条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瑕疵,很多版权授权来源不明,笔者处理的案件中亦不乏因授权问题或原件问题而使原告撤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