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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党内法规视角(八)| “四条底线”与招标投标合——兼论党员律师对党内法规的学习

2019-10-18 14:45:00

前言: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投标被视为一种竞争性缔约程序,是市场竞争的具体表现方式。但是,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特别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始终是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痼疾。这中间既有体制惯性的原因,也有权力寻租、腐败的因素。本组文章旨在从招标投标领域切入,多角度解读党内法规对合规建设的指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强调,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这里的底线,具体就是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这“四条底线”。四条底线”是所有党员干部的行动总则,划出了党员合格与不合格的“分水岭”。党员干部必须守住这“四条底线”。笔者结合招标投标合规工作的实践,谈谈学习和坚守“四条底线”的认识,就教于方家。

一、守住法律底线

对法律底线,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有过重要指示:“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

许多招标投标违纪现象,如通过所谓集体决策、会议纪要规避招标,任意干预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地方保护主义、最低价中标,究其根源是没有贯彻落实习总书记上述讲话的精神所致。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许多违纪现象,背后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但是,也有许多党员从事招标工作时并无私心,主要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没有像总书记所要求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有法不依,长此以往,习惯成自然,见惯不怪,甚至违法而不自知。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说,“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法律体系空前庞大,皓首穷经,无法深究其妙。

以笔者所在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规则为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下,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规章、各主管部委,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规章、《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省建设厅和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构成法律渊源的文件,法院司法解释相关判例,司法部门就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出台的各种文件。另外,《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许多法律法规也对招标投标有所涉及。仅强招范围一个问题就涉及各类规范22部(件)之多。这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提供更为精准、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避免招标人、投标人和行政监管部门“遇事找法”的时候,找不到,甚至找错了。推而广之,金融、投资、国有资产运营等比招标投标更为复杂的领域,对专业化法律服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精准地帮助政府、帮助国有企业和所有客户了解到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到底划在何处,从而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就是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从事合规工作时最基本的任务。

二、守住纪律底线

企业合规经营是当今世界普遍趋势。中国政府近年来亦大力引导企业走合规经营之路。一般而言,合规包含三个维度:作为公司治理的合规;作为刑事激励机制的合规;作为律师业务的合规。[1]所以,该跨专业的综合法律服务业务,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就其字面之意,合规是“合乎规矩”之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规矩”有过专门论述:“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以合乎规矩为工作目标的律师合规业务,必须领会上述论述的精神。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的规定,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所以,律师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只是基础,或者说,是律师这一职业的应有之义、应尽之责。对党员律师来说,学习党内法规,熟悉党章对基本准则的规定,熟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到底在哪里,从而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进而从专业化服务的角度,为各级党组织、为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提供支持,避免其因不了解党规党纪而违纪。可以说,这是党员律师的天赋使命。

就招标投标领域而言,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124条对招标投标违纪的笼统规定,到次年《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出台,再到其被2010年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以及2015年、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党在招标投标领域的纪律在党内法规立法技术上日趋成熟。

专业律师学习党的纪律,在以下两方面拥有优势:

1. 正如胡利明教授所辨析,《纪律处分条例》在指导思想、价值导向、适用原则、行为构成与分类及谋篇布局等诸多方面与《刑法》有共通之处。[2]相对而言,受过刑法理论系统教育的律师更易理解、掌握和认同《纪律处分条例》的理念。

2.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纪法衔接,进而达到纪法贯通,为律师研究与运用法律打开了另一扇门。以招标投标为例,相关纪律处分涉及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同时具体犯罪情形往往又与伪造机关、团体、企事业公章罪、伪造、变造公文罪等有牵连。此外,纪律处分条例对许多违规情形未作表述,只笼统规定接受其他处理(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情形应受纪律处分。这就有赖于对招标投标所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这些同样是专业律师所专注的。

可见,党员律师不仅应该自己牢牢守住纪律底线,更可以在协助其他党员守住纪律底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守住政策底线

一般地说,政策是党和国家用以规范、引导个人和团体的行为准则和指南。相比于法律、纪律,其引导性强于规范性,指南作用大于行为准则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理论在治党治国、执政理政上的具体体现。要坚守政策底线,就要求要吃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比较于法律和纪律,党员律师在这方面并无突出优势;如果不能坚持不折不扣地学习,甚至还会形成短板。

在从事传统法律业务时,律师注重通过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判例研究,以及日常庭审等正常途径与法官沟通,掌握司法动向,间接领会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旨。对于从事企业合规工作的律师,这还远远不够。

监察法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破解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确保了监察无盲区,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3]被纳入监察对象的主要有两类:企业领导班子;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中层和基层人员。同时,纪检监察除传统上的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处置外,职责扩展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教育和检查。因此,向具有较高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的纪检监察人员学习,通过研读他们撰写的公文、论文和其他文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也是律师掌握政策底线的重要途径。

以招标投标领域为例,笔者认为,除了反腐败、反渎职之外,重点需要把握以下几项政策:

1.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我省亦相应出台《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十八条就指出“特别是要注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2.  站在维护中央权威、建立统一市场的高度,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在招标投标领域中,地方保护主义堪称痼疾。尽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均有规定,但执行力度有欠缺。去年以来,省住建厅就此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3.  把握先行先试政策,推动其在招标投标领域落地。去年的《中央第一巡视组向福建省委反馈巡视情况》显示,福建省的问题主要是:对中央赋予的一些先行先试政策统筹谋划不够,推进落实不够到位。作为一种发轫于英国的竞争性缔约制度,招标投标领域面临着诸多问题,也留下了许多改进的空间,既需要招标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也需要律师加以研究,建言献策。

同时,党员律师在研究和运用党内法规的时候,尤其要有强烈的政策底线意识。与从事一般法律业务相同,这项工作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条文的解读与运用。这个过程中,党员律师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为重要。比如,从六安金安区东桥镇主任科员刘选红帮助涉黑涉恶人员挂靠的建筑公司中标、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谢长林向黑恶势力泄露招投标信息案等看,围标串标往往与地方黑恶势力密切相关。[4]还有,建筑工地地材供往往也牵涉黑恶势力。党员律师在研判围标案件、以及地材供应是否属于强招这类问题的时候,就应当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来认识问题。这就是自觉坚持政策底线的表现。相反,拘泥于个别细节、寻章摘句,甚至蓄意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谋划策,就是底线沦丧的表现。

四、守住道德底线

由于招标投标,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标的动辄以亿计算,涉及利益巨大。加之长期以来,整个建筑行业高速增长,伴生了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挂靠转包、行贿渎职等种种弊病。从现有案例看,许多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都与插手和干预招标投标有关,并与受贿、渎职、生活作风腐化等问题呈伴生状态。众多案件中,招标代理公司也卷入其中,沦为围标串标,干预插手招标投标的工具。同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合规业务的律师应引为前车之鉴。

在此背景下,强调对道德底线的坚守尤为重要。党员的道德修养应在社会公德的一般性要求之上,应该成为普通大众的道德标杆。党员律师应以此要求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特别是在政府、企业合规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法律共同体”一直是法律界很热门的话题。什么是法律共同体?一般地说,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职业立法者、社会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的重视和《监察法》的施行,大量法律教育、工作背景的人士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这个共同体还在扩大。如何建设好这个共同体?

人民日报的回答是“需要确立“法治一体化”的理念与制度,比如一体化的法学教育,一体化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体化的职业培训,一体化的价值追求,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体化的职业伦理要求”[5]。

但是,这最重要的一点,显然还“路漫漫其修远兮”。很多案件中,所谓的律师职业伦理不仅与民众朴素道德观冲突,也同司法、执法机关、法学界格格不入。律师职业伦理不在本文讨论范畴内,不再展开。但是,党员律师在构建一体化的职业伦理要求的进程中应当是有先天优势的。我们与司法、执法机关、法学界、纪检监察机关的党员同样学习党的理论、贯彻党的政策、遵守党的纪律,还有本文所探讨的——研究和运用党内法规,最后必然要坚守共同的道德底线。

这是笔者结合自身招标投标合规业务所撰写的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招标投标是合规业务版图中的一个版块,就其发展程度落后于反腐败、金融等先行版块。但是,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一日千里、政府与国有企业采购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下下,自有其重要性。作为党员律师,笔者亦寻求一条以业务研究辅助党内法规学习、以党内法规学习指引业务方向的路径,故有抛砖引玉之举。

谨以此文,与同志、同行共勉。

注释:

[1]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三期,第62页。

[2] 胡利明:《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载于《桂海论丛》2016年12月06日,第6页

[3] 卞传山:《企业合规管理中纪检监察的职责定位》,载于《新产经》2019年第5期,第55页

[4] 《安徽七起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被通报》,中安在线2019年4月27日,下载于2019年8月24日

[5] 徐显明:《人民日报新论:构建法律共同体》,人民日报2014年9月23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