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14:59:00
时间 | 地区 | 法院 | 规定 |
2018.2.24 | 浙江 | 玉环法院 | 《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若干实施意见》 |
2018.4.24 | 台州中院 | 《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 | |
2018.8.6 | 山东 | 日照中院 | 《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18.11.16 | 浙江 | 浙江省高院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
2019.1.4 | 福建 | 漳州中院 | 《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规制民间借贷诉讼行为的通知》 |
2019.4.3 | 厦门 | 思明法院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
2019.4 | 河南 | 郑州中院 | 《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
2019.5.17 | 江苏 | 江苏省高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
2019.7 | 福建 | 泉州中院 | 《关于妥善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疑似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的会议纪要》 |
2019.7.16 | 河南 | 新乡中院 | 《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
2019.7.30 | 河南 | 河南省高院 | 《关于妥善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疑似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的会议纪要》 |
各地区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对照表 | |||
地区 | 认定标准 | ||
年度 | 法院 |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 | |
浙江省 | 连续三年 | 同一基层法院 | 20件以上 (含诉前调解,下同) |
10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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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中院 及辖区各基层法院 |
30件以上 | ||
15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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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度内 | 同一基层法院 | 10件以上 | |
5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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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中院 及辖区各基层法院 |
15件以上 | ||
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 |||
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 |||
8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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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同一年度内 | 各级人民法院 | 5件以上 |
山东 日照市 |
同一年度内 | 日照中院 | 5件以上 |
不同法院 | 10件以上 | ||
近三年 | 不同法院 | 15件以上 | |
河南 郑州市 |
一年内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 5件以上 |
河南 新乡市 |
连续三年 | 同一基层法院 | 10件以上 |
5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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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及 辖区各基层法院 |
15件以上 | ||
8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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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度内 | 基层法院 | 5件以上 | |
3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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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及 辖区各基层法院 |
10件以上 | ||
市中院及 辖区各基层法院 |
5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但无证据证明;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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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及 辖区各基层法院 |
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 ||
泉州市 | 2016年以来 | 同一基层法院 | 20件以上 |
全市各基层法院 | 25件以上 | ||
漳州市 | 连续三年 | 漳州市法院辖区内 | 20件以上 (含诉前调解,下同) |
10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单笔达20万;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拒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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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度内 | 漳州市法院辖区内 | 10件以上 | |
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 |||
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 |||
5件以上 (借条为统一格式: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利息支付给第三人;原告诉称本金以现金交付,单笔达20万;砍头息或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息;原告不到庭应诉或出庭作虚假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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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 | 同一年度内 | 思明法院辖区内 | 10件以上 |
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 |||
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套路贷嫌疑的。 |
地区法院 | 认定标准 |
江苏省高院 | 经审查,原告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且放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的,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
河南省高院 | 认定职业放贷人后,对其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
河南省 郑州中院 |
原告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且放货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的,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 |
河南省 新乡中院 |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认定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漳州市中院 | 对于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员,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 |
厦门市 思明区法院 |
涉及名录中的职业放贷人在案件中存在赚取高额利息的,依法认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利率/年 | 个人 | 单位 |
36%以上 |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 |
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 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
—— |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达到上述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标准的80%以上 | |
—— |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达到上述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标准的80%以上 |
时间 | 人民法院 | 文件 |
2017.9.14 | 安徽省宿州市 泗县法院 |
《泗县法院、泗县地税局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 |
2018.11.27 | 陕西省 彬州市人民法院 |
《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 |
2019.1.1 | 宁夏彭阳县 人民法院 |
《合作备忘录》 |
2019.4.1 | 宁夏固原市 原州区法院 |
《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
2019.7.8 | 浙江省高院 | 《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 |
2019.7 | 山东省滨城区 人民法院 |
《关于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的协作备忘录》 |
2019.7.31 | 宁夏盐池县 人民法院 |
《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实施办法》 |
2019.8 | 福建省仙游县 人民法院 |
《民间借贷涉税协作机制》 |
2019.9.20 | 甘肃省漳县 人民法院 |
《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