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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执行规定系列解读(一)|申请执行后可以坐等 “拿钱”吗?

2019-11-04 11:00:00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周院长这一份郑重承诺无疑给我们注入一剂强心针,手持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似乎可以高枕无忧了。不少人常常会陷入这样的误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可以在家坐等“拿钱”。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本文将为大家厘清在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法院应该为我的债权打包票

许多申请执行人认为,我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将钱“送上门”,甚至有部分律师也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续工作交给法院做就可以了。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无法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想当然地认为,法院给申请执行人开了空头支票,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沦为一纸空文,这就是“执行难”。

然而,申请执行人应该知道并不是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了,就等于给自己的债权上了保险,当事人自己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为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若法院在调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也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仍旧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系属于“执行不能”,而非“执行难”。

误区二:“执行不能”=“执行难”

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概念,区分两者间的区别,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执行难”是指法院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工作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执行到位。实践中,“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无人员、无办公场所,这些“僵尸”企业造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那么,“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呢?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采取两种结案方式:一种是“终结执行”,另一种是“终结本次执行”。另外,对于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申请执行人,法律专门作出人性化的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因此,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仍旧无法得到偿付的,在其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以解决生活困难。

误区三:“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

当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申请执行人常常误以为“终结本次执行”就是“终结执行”,出现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那么,“终结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有什么区别呢?

终结本次执行,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并非终局终结,只是让案件进入“休眠”状态,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仍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终结执行,不同于终结本次执行,是指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执行,此后也无法执行,比如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终结执行是终局性的终结。

误区四:法官怎么可以随便“终结”我的案件

在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我没有同意‘终结’案件,法官就随便‘终结’我的案件”。事实上,无论对于“终结本次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均有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

(一)“终结本次执行”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④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⑤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若申请执行人未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仍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执行”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对于“终结执行”同样明确了具体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②执行依据被撤销;
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④被执行人丧失主体资格或丧失偿还能力,具体包括:

a.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b.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c.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d.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⑤行政执行标的灭失;
⑥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调整而终结案件执行,比如,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误区五: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我的钱就再也要不回来了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是案件的终结,若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仍可能分配到执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了两种恢复执行的途径:

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②法院依职权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此外,在紧急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即可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审查的管辖法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既然法院无法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打包票,我们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呢?主要有以下三种防范方式:

一是前期预防,在诉讼案件前或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
二是充分调查,向法院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财产线索,比如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外币账户、外地房产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笔者认为,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坐等“拿钱”,仅靠法院的力量可能无法真正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的通力配合,才能使执行工作更加顺畅,真正做到让“老赖”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