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 09:00:00
一、控股型公司概述
控股型公司,即自身基本不经营具体的业务,其主要收入及利润基本来源于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根据公开渠道检索,近年来控股型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并不鲜见。其中较为典型的类型包括注册成立于境外、主要经营实体位于中国境内的控股公司(例如2022年9月21日在科创板上市的北京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月7日在科创板上市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型控股公司(例如2022年3月22日在创业板上市的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6日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控股型公司上市的合法性分析
(一)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6)(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以下简称“工作准则”)第七十一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调查发行人存在红筹架构、特别表决权架构、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情况下,是否制定具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的,应当核查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有效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利润分配能力是否受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要求、债务合同约束、盈利水平、期末未弥补亏损等方面限制,相关因素对利润分配的具体影响、解决或改善措施。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022)(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调查:
“6-1-5 发行人如为控股型公司的,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及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等方面对利润分配的具体影响说明和相关资料。”
(二)初步结论
根据法规检索,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控股型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无限制性规定。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判断发行人可持续盈利能力的依据是合并报表,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财务指标达到相关规定即可满足首次发行条件。但根据《工作准则》(2022)第七十一条及《目录细则》6-1-5规定,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的控股型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核查并披露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有效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利润分配能力是否受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要求、债务合同约束、盈利水平、期末未弥补亏损等方面限制,相关因素对利润分配的具体影响、解决或改善措施。经通过公开渠道检索,近三年控股型结构企业成功上市的案例较多。据此,发行人为控股公司架构的,申请上市时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参考案例
序号 | 01 |
简称(代码) | 诺诚健华(688428) |
上市板块 | 科创板 |
上市时间 | 2022-9-21 |
简要概括 |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位于中国境内,境内子公司向公司分红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分红及外汇监管的相关限制。 |
序号 | 02 |
简称(代码) | 博纳影业(001330) |
上市板块 | 深交所主板 |
上市时间 | 2022-8-18 |
简要概括 | 博纳影业母公司本身系管理型的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包括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博纳国际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影院等。 |
序号 | 03 |
简称(代码) | 瑞泰新材(301238)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2-6-17 |
简要概括 | 瑞泰新材现有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华荣化工、超威新材等实施,公司主要负责整体发展战略的制定,以及对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所得,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安排等均受本公司控制,且主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已规定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
序号 | 04 |
简称(代码) | 铭利达(301268)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创业板 |
简要概括 | 铭利达是控股型公司,未进行具体的研发、生产,主要承担行政、财务等方面管理职能并从事部分销售业务。 |
序号 | 05 |
简称(代码) | 何氏眼科(301103)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2-3-22 |
简要概括 | 何式眼科为一家集团控股型连锁医疗服务机构,采用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其中眼保健服务机构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爱目商贸、雄安管理公司等均围绕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提供采购、管理等配套辅助服务。 |
序号 | 06 |
简称(代码) | 海泰科(301022)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1-7-2 |
简要概括 | 海泰科共 3 家主体(包含发行人母公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其中发行人母公司系控股型平台公司,未实际经营业务;子公司泰国海泰科成立于 2019 年 7 月,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规模较小;子公司海泰科模具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主体。 |
序号 | 07 |
简称(代码) | 欢乐家(300997)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1-6-2 |
简要概括 | 自欢乐家搬迁改造计划实施后,发行人成为控股型公司,发行人未来的利润将主要来源于各控股子公司的分红。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水果罐头、植物蛋白饮料、果汁饮料、乳酸菌饮料等食品饮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序号 | 08 |
简称(代码) | 华利集团(300979)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1-4-26 |
简要概括 | 华利集团业务主要由下属各全资子公司具体负责经营,母公司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各子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现金分红。 |
序号 | 09 |
简称(代码) | 华润微(688396) |
上市板块 | 科创板 |
上市时间 | 2020-2-27 |
简要概括 | 华润微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自身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为一家控股型公司,下属的运营实体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
三、控股型公司上市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相关控股型公司上市的反馈意见,控股型公司上市审核问询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一) 子公司利润分配
鉴于控股型公司自身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控股型公司的审核问询通常被要求说明或补充披露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要求说明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参考案例如下:
序号 | 01 |
简称(代码) | 诺诚健华(688428) |
上市板块 | 科创板 |
上市时间 | 2022-9-21 |
审核问询 关注事项
| 第一轮审核问询:问题8.关于控股型公司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开曼公司,目前营收主要来自于境内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重要子公司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中利润分配条款,报告期内重要子公司的实际分红情况,分析公司对子公司相关决策的控制能力,未来是否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
序号 | 02 |
简称(代码) | 博纳影业(001330) |
上市板块 | 深交所主板 |
上市时间 | 2022-8-18 |
审核问询 关注事项
| 反馈意见: |
序号 | 03 |
简称(代码) | 瑞泰新材(301238)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2-6-17 |
审核问询 关注事项
| 第一轮审核问询:1.关于分拆上市(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分红情况,该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
(二) 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控股型公司的审核问询通常被要求说明或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保持对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对子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包括对子公司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研发、采购销售以及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参考案例如下:
序号 | 01 |
简称(代码) | 诺诚健华(688428) |
上市板块 | 科创板 |
上市时间 | 2022-9-21 |
审核问询 关注事项
| 第一轮审核问询:问题8.关于控股型公司 |
序号 | 02 |
简称(代码) | 铭利达(301268)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2-4-7 |
审核问询 关注事项
| 第一轮审核问询:24.关于子公司(3)结合母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内容,披露发行人是否为控股型公司,发行人如何保持对子公司、孙公司的有效控制、如何保证发行人持续获取子公司分红,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购销或生产环节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大额定价转移情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
序号 | 03 |
简称(代码) | 瑞泰新材(301238)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上市时间 | 2022-6-17 |
审核问询 关注事项
| 第一轮审核问询:1.关于分拆上市(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分红情况,该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资产重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发行人对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实际具有控制能力,是否存在经营管理风险;发行人2017年大额分红资金去向、具体用途,2018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发行上市前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政策以及发行人上述股利分配实施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实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 |
四、建议与提示
根据上文分析,发行人为控股公司架构的,申请上市时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交易所及监管机构通常会对发行人子公司利润分配、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予以特别关注。鉴此,建议拟采用控股型公司上市模式的公司:
1. 上市前完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分红制度,在子公司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分红条款,从而保证子公司每年有足够的分红比例,使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分红制度直接决定母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取得的持续性,即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建议子公司明确每年的分红比例,在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中体现,报告期内存在子公司分红记录为佳。
2. 上市前建立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经营决策、人力资源、财务、客户开发与服务、基建采购、安全生产、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