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研究著作
天衡战“疫” | 疫情之下的招投标新规解读

2020-02-14 16:49:00

作者:道同团队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下称“发改委《通知》”),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及企业复工后的招投标工作进行部署与要求。2020年2月1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下称“福建发改委《通知》”)对发改委《通知》内容进行细化安排。本文现就上述两通知的具体内容,针对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

 

一、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对上述情况的具体事项及外延并未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两规定均未对疫情是否符合不进行招标的情况进行规定。

 

发改委《通知》明确“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福建发改委《通知》亦明确“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应急物资采购、应急配套设施建设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业主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后组织实施。”

 

鉴于此,两通知将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系政府职责所在,该规定有利于提升疫情防控的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但并非涉及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设项目均可不进行招标,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还需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进行判断,对于疫情防控中非紧急的建设项目亦可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的要求。仍需注意的是,酌情缩短招投标有关时限应依法进行,对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时限要求仍须遵守,不能违反。

 

二、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一)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电子招投标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从功能单一、业务简单发展到今天许多地方已经实现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经过几十年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我国电子招投标法律体系和电子招投标市场已基本形成。

 

1.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2012年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9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通知》,要求抓紧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在促进信息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推动招投标监管信息和交易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公众服务能力方面的作用。

 

3.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电子招标投 标系统技术规范》,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4.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

 

5.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建设运营的通知》,明确指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

 

6.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对招投标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起到促进作用,推进了《办法》的施行,并在《办 法》及其附件规范基础上增强了可操作性,明确职责、清晰范围,对构建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投标信息化平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7.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工作,旨在推动分散设立的交易平台全面整合,使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得到增强,交易电子化进程持续推进,信息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8.2017年2月,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等6部委下发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年—2019年)》明确,到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9.2019年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二)《通知》发布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仍呈现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而根据上述电子招投标的政策法规梳理,纸质招投标朝电子招投标发展已是大势所趋。《通知》的发布必将加快建设工程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方式向电子化模式的转变。结合通知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总体目标

 

发改委《通知》要求: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福建发改委《通知》:“全面实现招投标等网上交易各环节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工程领域电子招投标全覆盖。”

 

2.投标、开标

 

发改委《通知》要求:年内实现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线投标、开标。

 

福建发改委《通知》: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电子招投标,实行不见面投标、开标。

 

3.评标

 

发改委《通知》要求:

 

①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技术规范,尽早实现省内常态化运行,并为跨省运行创造条件。

 

②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

 

③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福建发改委《通知》:鼓励和支持招标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招投标交易。积极研究网络分散评标办法,支持采用评标专家集中抽取、分散评标做法,评标专家到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该规定确定只有特殊招标项目才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通知》强调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应依法进行,因此,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项目也应是特殊招标项目。

 

电子化评标对各种信息可迅速进行分析、整理汇总,为评标工作提供捷径,体现了电子招标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有利于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4.投标担保

 

发改委《通知》要求: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福建发改委《通知》: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开发电子保函递交系统,以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和纸质保函。在电子保函系统开通前,可不要求投标人到公共资源中心现场提交纸质保函原件,采用扫描纸质保函加盖电子印章形式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在线提交。纸质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传统模式下投标保证金收退及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其一,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收取,无法实现招投标法所要求的开标前对投标单位名单保密的规定。其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一些代理机构出现携款潜逃、人去楼空的现象,给投标人造成巨大损失。其三,若由招标中心集中收退投标保证金,也可能存在因招标中心集中收退的工作量较大,误退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电子保函作为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可以有效的解决传统模式下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对于投标人而言,一方面其资金成本能够显著降低,同时也避免了前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排队缴纳现金保证金可能带来的信息泄露隐患。其二,保证人而言,保证人能够掌握围标串标线索,并基于电子保函电子留痕特征形成保证大数据,进一步优化承保筛查、保后风控等工作。其三,对于监管人而言电子保函对于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等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

 

5.招标服务供给

 

发改委《通知》要求: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在监管到位前提下探索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开标评标。

 

6.招标行政监督

 

发改委《通知》要求: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

 

福建发改委《通知》:加强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诉处理。加快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借助计算机控制招标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干扰,有利于规范招标程序的操作和监督,减少腐败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同时,将招标采购过程和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可以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便于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信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

 

三、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工作开展的特殊要求

 

为应对疫情对招投标工作造成的影响,两通知亦提出诸多防控期间招投标工作创新性的服务机制。具体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2.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

 

3.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4.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