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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战“疫” | 建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

2020-02-17 17:10:00


 
自2019年12月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以来,疫情的发展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整个国家经济运行也都面临巨大挑战;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级响应,各地采取的措施包括停止交通运输,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这次疫情注定是我们国家、民族和政府的一次大考。这次大考,考验的不仅仅是政府,不仅仅是官员,也包括每一个企业。在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每个企业亦应当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有鉴于此,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结合对相关案例、文章的研读,从建工企业日常运营风险防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两个大视角为建工企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顺利渡过此次危机。

 

第一章、疫情形势下建工企业日常运营风险防范
 

一、人员健康风险防范
 

(一)复工前的准备工作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工地工人众多且来自全国各地,考虑到新冠肺炎的易传染性,建工企业人员健康的管理形式十分严峻,应引起建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建工企业在复工前至少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职工状况进行摸底登记,要求职工提前上报春节假期的有关信息;

 

2.若发现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高危人群,建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调休、休年假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安排职工在家休养或及时就医问诊。

 

除上述措施之外,建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积极按照相关内容进行落实,核查复工条件。

 

(二)复工后的日常防控工作

 

复工后的日常防控工作具体可依照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执行。以泉州地区为例,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企业做好复工有关工作提供了指导,其中附件三《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导则》明确建工企业的防控工作,就日常防控而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好:

 

1.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建筑工地门岗及生活区出入口应设置体温测试点,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体温监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防疫专管员要配合班组长不间断巡逻施工现场、食堂、宿舍等,督促从业人员养成勤洗手、戴口罩等行为;

 

2.注意用餐环节管理。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简约配餐、分散用餐;工地设立食堂的,应使用标准快餐盒供餐,并采取错峰、分批用餐方式,避免人员聚集。食堂应设置多个候餐窗口,排队候餐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排长队;

 

3.加强集中住宿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进场时间先后分区域安排人员入住,并落实留观要求。入住后要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有特殊情况的,应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组同意。宿舍应有可开启式窗户,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经常保持室内通风,每日进行消毒;

 

4.确保环境整洁卫生。防疫专管员每天应对会议室、办公室、宿舍、卫生间、食堂、文体活动室等重点区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毒。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管好餐余垃圾,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严禁宰杀、食用野生动物。


二、业务风险防范

 

(一)合同履约风险防范

 

本条所述合同,系指建工企业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存在的合同,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一般性合同。受新冠疫情影响,建工企业会出现复工时间延后等情形,则在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在此笔者建议:

 

1.及时梳理企业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评估疫情是否会对正在履行中的合同产生履行上的不利,全面评估履约风险;

 

2.对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履约的合同,宜通过书面函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要求按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条款顺延履约时间。书面通知中应写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应附上本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事实和证据,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防控疫情及延迟开工的通知、本企业职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岗的情况统计等;

 

3.在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过程中,妥善保存往来信函、邮件等书面材料,有条件的也可对双方通话进行录音。

 

(二)诉讼风险防范

 

1.做好复工时间延长后诉讼时效的衔接工作

 

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延迟等一系列规定使国人度过了一个异常长的假期,但从时效方面讲,其并不会随着假期的延长而顺延(篇幅所限,不考虑不可抗力造成的诉讼时效中止等特殊情形),也就是说假期的延长实质上缩短了在时效期内有效准备工作的时间,建工企业应关注这一现象带来的实质影响。

 

鉴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尽早在诉讼时效内催告相对方履行债务,更为保险的做法是及时提起诉讼。就立案而言,多地法院应对疫情开放了包括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等一系列便民措施,企业可与自己的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及时沟通、采取相应的措施。

 

2. 涉诉案件的程序衔接工作

 

涉诉企业应与代理律师梳理企业目前涉诉案件情况,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与法院沟通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等事宜,以免影响诉讼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复工,但多数情况下企业会在单位安排值班人员处理一些收发快递等事务性工作。在收快递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法院寄送的快递,法院寄送的快递有可能是传票、新证据、缴费通知书等文件,值班人员在接受后应及时与企业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及时联系,根据案情采取对企业最有利的措施。

 

(三)招标项目风险排查

 

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示》,该文件指出鉴于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等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开标评标活动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后方可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开标时的人员聚集:

 

1.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投标人派人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

 

2.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可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以下事项: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

 

鉴于此,律师建议近期参与招投标项目的企业关注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投标文件制作、保证金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疫情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简析

 

建筑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在新冠疫情的阴云仍持续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状态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值得建工企业高度关注:

 

(一)此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法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住建部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17.1条也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是《示范文本》,则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不存在争议的。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文本是自由编制的文本、未对不可抗力的情形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及疫情引起的政府防疫措施显然是正常人此前无法预见的,其发生范围及规模也是正常人无法事先防范和事后规避的,往往也是不能克服的,亦应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需要强调的是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析的关键就在于关于不可克服的具体认定上,需要结合合同与疫情地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分析,重点考察处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相同企业是如何履行合同的,如果其他企业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债务人自己的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债务,则不能认定不可克服。

 

总体而言,对于签署的合同文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将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合同双方来说,此次新冠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于签署的合同文本未约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合同双方来说,在认定新冠疫情是否为为不可抗力的过程中应重点考察不能克服这一构成要件。

 

(二)不可抗力是否能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不可抗力能够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之一,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适用的一块“免死金牌”,并不能够简单的认为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事实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是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在此范围内完全免责;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中考量不可抗力影响所及范围需要考虑当地疫情发生的时间和发展态势、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不同项目中所面临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合同履行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而判断免责的范围。

 

(三)疫情影响下承包人能否主张工期顺延?承包人如何应对工期顺延带来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疫情影响下承包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工期顺延,承包人在申请工期顺延时应准确把握地方政策的规定。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政府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载明“一、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随后省内各地市也出台相似的政策规定,毫无疑问这些政策规定会导致复工时间延长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同时因疫情导致工人到岗不及时、材料紧缺、设备无法到位等情况亦会致使工期延误,以上因素都可以作为承包方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期顺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书面说明此次疫情对施工的影响,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政府文件、工人到岗时间统计表、设备供应商无法及时供货的通知等材料。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承包人亦应积极应对疫情带来工期延误的影响,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包括:

 

1.提前做好策划、测算劳务成本,预估工期延长时间;

 

2.尝试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从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重新采购设备材料和招聘劳务人员等,以适当履行减损义务;

 

3.关注分包商和供货商受影响情况。询问分包商和供货商,特别是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其对分包/供货合同的履约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并要求其提交影响说明,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4.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候可分阶段复工。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如何承担此次疫情带来的损失?

 

因建设工程合同的专业性,其责任的分配相对复杂。对于签订合同版本为《示范文本》的合同双方而言,可依照合同第17.3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进行分担,具体为: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未签订上述合同版本的合同双方而言,笔者认为可参照上述文本中的约定或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适用。

 

(五)承包人如何做好疫情下相关费用的索赔工作?

 

1.索赔期限与索赔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确认合同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将自行承受不利后果,即“逾期失权”原则。故需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承包人务必在基于本次新冠疫情这一索赔事由对在建项目发生直接影响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主张工期及费用索赔,否则可能彻底丧失索赔权利。

 

以《示范文本》为例,19.1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具体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所需要的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第一次发出的索赔意向通知书无需附带证据材料,但正式索赔通知书或连续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最终索赔通知书中,均需要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应当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和梳理好必要的支撑材料。建议可以搜集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所在地关于新冠疫情的限期开工、复工措施或其他管制措施文件,尤其是项目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防控措施;

 

(2)发包人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等;

 

(3)相关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往来函件、发包人发布的照管、清理、修复等指令文件等;

 

(4)记录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的施工日志等;

 

(5)对发包人代表的现场指令及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并存档;

 

(6)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及凭证、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购买及支付凭证、现场照片等。

 

相关材料均应妥善保存原件。

 

以上是笔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提出的关于建工企业面对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应对建议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供建工企业参考。事实上就建工领域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的具体适用而言有非常大的研读空间,如疫情形势下建工领域用工主体责任的内涵等内容,笔者日前也对该问题进行思考,后续再进行相应的梳理、分析与读者分享。

 

最后,笔者相信疫情终将过去,在这场全面战“疫”中,每个企业都应明白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在这困难的时期企业之间应互相体谅,共担风险和损失,携手等待春天的到来、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