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9 10:41:00
2018年9月,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因使用了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人员对孙杨采集样本实施赛外检查时与孙杨发生争执。
2018年11月,国际泳联(FINA)兴奋剂仲裁庭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2019年1月,FINA听证专家组做出裁决,认定兴奋剂检察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是“令人信服”的,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证明其无罪,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或2.5条款的行为,但裁决指出孙杨只是“险胜”,在裁决中对孙杨作出了警告。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就FINA听证专家组对孙杨拒检行为仅予以警告的裁决不满,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又称国际体育仲裁庭】(CAS)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 CAS在瑞士蒙特勒公开开庭审理WADA诉孙杨与FINA案。北京时间2月28日下午5点, CAS宣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即日起对孙杨实施禁赛8年的处罚决定。根据CAS的规定,如果对此次裁决结果不满,可于30天内就非常有限范围内的原因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i]
CAS究竟是什么机构;CAS与国际泳联兴奋剂仲裁庭为何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决;CAS作出裁决后,运动员该如何救济其权利?本文梳理国际体育仲裁的相关规定,解答上述疑惑。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概览
体育仲裁是指体育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体育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对体育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了解体育仲裁之前,首先要了解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对《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解释:“关于体育仲裁的范围。本条中所指的体育纠纷是指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再次,本条中所指体育纠纷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和其他一般性纠纷,该类纠纷由临场裁判及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因此,《体育法》中的仲裁机构不同于体育赛事中临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一) CAS的建立与发展
从体育的本质上来说,体育纠纷并不会是旷日持久的矛盾,因为体育赛事是多变的,冗长的诉讼并不适合解决体育纠纷。体育界需要一个能够对体育纠纷做出及时的、合理的、高效的、灵活的处理机构,这个机构需要独立于国际及国家体育联合会,避免受体育联合会的影响。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一个独立机构有能力对国际或国内的体育纠纷作出令人信服并有约束力的决定。
1982年在罗马举行的国际奥委会会议期间,由国际奥委会成员建立的一个工作小组负责起草CAS章程。1983年4月6日,在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会会议期间,CAS正式成立,它的使命是为在体育领域内发生的纠纷提供一个解决平台。1991年,CAS发布了《仲裁指南》,其中包含了CAS仲裁对国际及国家体育联合会处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因为对于CAS中立性持怀疑态度,各世界单项联合会迟迟未采纳该条款。CAS的大多数案件集中于兴奋剂问题及纪律处罚纠纷,但CAS并没有赢得体育界的信任,很多人并不愿意诉求于一个不熟悉的机构,因为人们并不知道 CAS是如何处理案件的及其是如何运作的,很多人认为CAS根本没能力做出公正的裁决,因为它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独立机构。
1993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决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作为CAS的监督机构。建立ICAS的目的是使CAS完全独立IOC,将CAS的资金、管理和控制权移交给ICAS。
自1994年11月22日以来,新的《CAS章程》管理着CAS的组织、监督和运作。但CAS被分成了两个部门:普通仲裁部门和上诉仲裁部门。普通部门处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纠纷。上诉部门是为了处理当事人对各体育机构处理不服而上诉的案件。
1995年,IOC在修改宪章的时候加入了这段(奥林匹克宪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与奥运会相关的任何纠纷,都应根据 CAS 规则,向CAS 提交处理。”
从2016年里约奥运会开始 CAS又新设了反兴奋剂仲裁部门(简称 ADD) 作为处理兴奋剂问题的一审机构来处理奥运会期间的兴奋剂问题。CAS 特别制《反兴奋剂仲裁规则》(“《ADD规则》”)规范 ADD 运作。如当事人药检成阳性,则由IOC依据《ADD规则》向ADD申请仲裁,在ADD做出裁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了CAS分部及临时的仲裁机构AHD或于奥运会结束之后向CAS上诉。
(二) CAS的管辖权
根据《CAS仲裁规则》第12条规定,CAS的任务是通过仲裁解决在体育领域产生的纠纷。CAS分为普通仲裁部门与上诉仲裁部门,它们的管辖范围并不相同。只要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并提交给CAS处理,CAS都可依据普通程序处理体育纠纷。
CAS上诉仲裁管辖的基础多为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协议。CAS 与普通商事仲裁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上诉仲裁机制的设置。CAS 的仲裁规则《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第4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针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所作的决议向 CAS上诉,只要该体育组织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接受 CAS 的上诉管辖,且当事人在上诉前已竭尽其可用的法律救济。上诉机制采用强制仲裁协议,当事人无须与体育组织签订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只要体育组织章程中包含此项条款。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多会在章程中规定了CAS的强制仲裁条款比如国际足联、篮联等。《奥林匹克宪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奥运会期间产生的或与奥运会相关的纠纷由CAS专属管辖。奥运会报名表中也会有强制性的仲裁规定,若当事人拒绝接受CAS仲裁的,将不能参加奥运会。
(三) 公开性
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不同,CAS体育仲裁的独特之处还表现在仲裁裁决的对外公布与遵循先例原则方面。CAS作出的仲裁裁决大部分予以公开,极少数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CAS仲裁裁决的公布使得类似案件中,CAS需采纳类似于普通法系国家法院采纳的“遵循先例原则”,即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援引以往CAS相关的仲裁裁决先例,以保证案件审理的一致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之司法审查
(一) 法院审查CAS体育仲裁裁决的限度
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接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体育仲裁裁决时,采用一级上诉机制和书面审理模式,同时,适用不干预原则,即法院不干预仲裁裁决的实体(事实)问题,除少数涉及实体性公共秩序的审查外,仅针对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几条上诉理由作出裁判。《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所列的上诉理由,前四项均涉及程序正义问题的审查,即:仲裁庭组成不当或仲裁员偏私、管辖权异议、仲裁庭超裁或漏裁、违反平等听证和平等对待原则。[ii]依据学者针对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仲裁裁决的大数据分析可以得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断 CAS 裁决的合理性时,需要考虑体育的特殊属性,如强制仲裁协议、运动员弱势地位等,处理撤销裁决的理由时需特殊对待;其次,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之诉,大多依据程序性理由,如平等听证权利、管辖权异议、仲裁庭组成不当等,仅有极少数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的裁决,可能会被撤销。[iii]
简言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法定上诉理由偏向于程序审(或形式审) ,而非法律审(或实质审)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时,极其严格,以致于获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的裁决撤销之诉,屈指可数。
(二) 审级设置与审理方式
1.一级上诉机制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之诉,采用一级上诉机制,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直接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这种直接向瑞士国内最高司法机关上诉的做法,在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较为罕见。这种做法最明显的优点是,上诉程序极为简化,实践中,从当事人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需要约4至6个月时间。
2. 审理方式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撤销之诉,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常只需要当事人提交一次书面材料,包括上诉人撤销裁决的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仲裁庭的陈述意见等。被上诉人和相关仲裁庭仅有一次针对上诉理由提出反驳意见的机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组织法》第102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等相关主体第二次或以后再提交文件或交换证据,均不被允许。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召开听证会,仅根据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撤销裁决与否的决定。若法官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则需要召开由审理此案的全体法官参加的听证会,与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仲裁听证会不同,法官听证会仅需各持己见的法官展开辩论,当事人虽然能够参加该听证会,但仅限于陈述意见,法官听证会以多数法官意见为案件的最终判决。
3. 审查步骤
(1)审查内容
针对国际仲裁的撤销之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审查受理上诉案件是否具备正当的管辖权基础; 审查仲裁裁决是否是由仲裁庭作出; 审查上诉主体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可以是直接受到被上诉仲裁裁决影响的人,或事实上应当受法律保护之利益处于危难之中的主体); 审查上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要求。
(2)仲裁地
《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第28条规定,CAS 于瑞士之外设立的特别仲裁庭的裁决,视为仲裁地为瑞士的裁决,亦可以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3)审理期限
上诉人递交上诉申请书后,被上诉方或CAS可在20天内提交答辩状或陈述意见,这一期限也可适当延长。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只给予当事人一次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提交相关文件后,当事人只需等待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在之后的6至8周内,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会告知当事人裁判的结果,以及作出裁判的理由。平均而言,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一起仲裁裁决撤销请求的时间为4 个月。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行为,并不会阻止仲裁裁决发生效力,除非当事人依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组织法》第103条第3 款,明确要求法院停止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亦认为有必要阻止其发生效力。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的抉择上,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诉理由和论据,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较大的被撤销的可能性? 对于上诉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会颁布禁止仲裁裁决发生效力的命令。
四、结论
CAS等体育仲裁机构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现代体育发展而来的产物。随着竞技体育的发展,国际体育组织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转向善治改革时,遵守透明度、运动员参与和权利保护、申诉机制显然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立法和制度建设,注重运动员参与和权利保护,体育组织严格执行规则的同时严格遵守规则,相关机构在作出相关裁决时,公开其所适用的相关证据及依据,才能建立全球反兴奋剂的良好秩序。
注释:
[i] 参考韩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案法律解读,体育与科学,2020年1月。
[ii] 参考苏州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熊瑛子,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之法理剖析。
[iii] 参考苏州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熊瑛子,从大数据探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体育仲裁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