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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研究 | 首封债权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是否应当多分?

2020-04-03 10:12:00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中,若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按各普通债权数额的比例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合情合理。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对同为普通债权的首封案件按一定比例多分配的做法,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呢?本文试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作出一些探讨。

一、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清偿比例的法律规定

1. 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对该规定的理解

 

由该规定可知,执行案件中各方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先后依次为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而在普通债权之间,可能是考虑到首封债权利益保护的问题,该五百一十条采用了原则性的规定:“原则上按照……比例受偿”,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规定做法存在差异。

 

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定及做法

 

1.在法律规定相对宽泛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法院对“原则上按比例受偿”具体如何适用存在不同观点和处理方式。

 

(1)一种观点认为首封债权可以适当多分。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普通债权都应按比例受偿,而不给首封债权以优待。例如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3346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适用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认为首先查封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应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一受偿顺序。

 

2.福建地区法院的做法

 

(1)通过检索,并未查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首封案件参与分配比例的问题作出过类似上述重庆市《解答》的规定。但据笔者司法实践所了解,包括厦门市思明区、三明等地区在内的法院均存在首封债权按10%-20%多分的做法。对此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曾对多分的依据作出如下口头答复:“为首封案件提高分配比例系思明法院的一贯做法,原因在于首封案件债权人对推动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处置提供了主要配合作用,且首封债权多分配系福建省高院执行业务培训中支持的做法”。

 

(2)但笔者经过检索,发现(2017)闽民终570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作出如下阐述:“关于华地公司应否多分得相应拍卖款的问题。华地公司提出的其作为首封人应多分得拍卖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本省的司法实践中有此惯例,亦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其在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和本案一审过程中,均未提出这一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可见福建省高院对首封案件多分款项的做法也并非一贯支持。

 

三、  对司法实践工作的建议

 

在当前针对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清偿比例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首封债权是否可以多分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作法。该问题现实意义上落入了执行法官的裁量权限范围,但在福建地区首封债权多分又缺乏明确可遵循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福建地区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可视所处立场和债权数额等因素作出灵活处理,具体而言:

 

1.债权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争取首封,有利而无弊。

 

2.若已成为首封债权人,建议在查封期限内积极推动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并主动提出首封案件多分配的主张。对此可尝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8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及第91条第一款:“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作为主张的依据。

 

3.若非首封债权人,且执行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对其他债权人给予了首封债权多分比例,实践中建议尊重执行法院的操作惯例。若有必要可尝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但应充分考虑因此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效益问题:

 

(1)提起执行分配异议耗时较长,债权回收周期将延长:若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优先债权人(若有)和首封债权人大概率将反对该异议,则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耗时较长;

 

(2)经济效益问题:实践中首封债权多分比例多在5%-20%之间,将可分配款扣除执行费及优先债权额等费用,剩余的即为普通债权。实践中根据可分配金额、各普通债权金额及受偿比例,简单计算即可预估异议成功后可多分金额,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经济效益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