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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案例 |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对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认定

2020-04-27 11:43:00

实用新型专利确权程序中,在现有技术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不相同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明确的启示,是否属于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是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关键所在,亦是当事人争辩的焦点。本文结合本团队代理的专利号为201420869134.0、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进行探讨。

一、案例背景

专利号为201420869134.0、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涉及一种水阀调节手柄,该技术在角阀业界广泛使用,涉及年产值达几十亿元。该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缺陷,第一次无效(决定号28618)亦维持有效,专利权人王子儒、被许可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发起了上百起专利诉讼【可参见(2016)闽民终645号、(2017)粤民终1653号等案判决书、裁定书】。本团队代理该专利第二次无效及行政诉讼,成功无效前述专利。

二、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节规定,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三、案例解析

专利CN201420868134.0业经第二次专利无效程序【决定号33068】、行政一审【(2017)京73行初8983号】、行政二审【(2019)最高法知行终208号】,所涉关键证据1为CN203215046U一种水龙头的安装结构,证据4为CN203941848U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证据1属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4属不相同的技术领域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属不同技术领域的证据4能否与证据1相结合。结合行政二审判决,详述如下。

涉案专利

技术问题:表面电镀的水阀调节手柄操作灵敏度低,而全金属材料的水阀调节手柄工艺复杂、成本高。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

技术效果:通过在手柄安装座内增设配重块,有效增加了调节手柄的整体重量,提高操作灵敏度,且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使用方便。

 
           
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1 CN203215046U一种水龙头的安装结构

证据1涉及水龙头安装结构,与涉案专利属相同技术领域,是最接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涉案专利还包括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以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增加了手柄的重量提高操作灵敏度。

       
                            证据1附图
    
证据4 CN203941848U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

证据4涉及驾驶室内的操作开关,与涉案专利属于不相同技术领域。证据4是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包括有壳体、控制键总成以及设置在壳体内的电路板,所述壳体包括有上盖和底座,控制键总成包括有按钮组件和中间旋钮组件,中间旋钮组件包括有旋钮和旋钮联动支架,旋钮罩设在旋钮联动支架上,旋钮与旋钮联动支架联动配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钮内设有配重组件,所述配重组件包括有配重架,配重架下端卡固在旋钮联动支架上,所述配重架上固定有配重块,配重架与旋钮联动连接。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在旋钮内设置配重组件,配重组件的配重架实现旋钮和旋钮联动支架之间的联动连接,配重架上设置配重块增加旋钮的重量,从而提高旋钮的操作手感,提高旋钮的操作稳定性
 


证据4附图
 
争议焦点

专利权人观点

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应仅限于其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为不同技术领域的证据4可与证据1相结合,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显然这种推定赋予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的创造能力。

2、证据4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4是增加旋钮的重量和稳定性,而涉案专利是提高操作手柄的灵敏度。
 
无效宣告请求人观点

证据4旋钮开关本身,具有通用性,普遍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开关结构中,水阀手柄实际上也是一种旋钮。证据4也是为了解决旋钮轻、稳定差的技术问题,而在旋钮内设置配重组件,以保证旋钮的稳定性。证据4中的配重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配重块,作用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配重块的固定和设置时,将其设置在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最高院裁判意见要点

虽然证据4与本专利应用领域不同,但证据4中的旋钮开关与本专利中的水阀调节手柄均属于通过旋转实现开关功能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面临手柄操作灵敏度问题时容易想到在“旋转开关结构”这一相关技术领域寻找技术解决方案,故证据1和证据4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虽然证据4中未明确提及采用配重块是为了解决提高操作灵敏度的技术问题,但是其能够保证旋钮操作的稳定性,必然会提高操作的灵敏度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配重块的固定和设置时,将其设置在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证据4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 第一次无效和第二次无效关键证据的差异性说明
第一次无效和第二次无效,专利CN201420868134.0相较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两次无效均引入含有“配重块”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两次无效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尽管技术方案中都采用了“配重块”,但“配重块”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存在差异,导致两次无效结果不同
 
  第一次无效证据3 CN201248064Y
一种配重结构改进的话机手柄
第二次无效证据4 CN203941848U
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
 
 
 
技术方案
 
        
无效决定意见 配重块是为了对话机手柄进行平衡配重,配重块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与专利CN201420868134.0的不同,未给出技术启示。 配重块是为了解决旋钮轻、稳定差的技术问题,配重块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与专利CN201420868134.0的相同,给出了技术启示。
 
六、案例评述

通过第一次无效和第二次无效可以看出,在现有技术的具体应用领域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如果该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专利在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构思、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现有技术较可能被认为存在技术启示,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如果该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专利在采用的技术构思相同,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则难以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不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由此可见,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中,在找到采用相同技术构思的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时,需要进一步确认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与待无效专利相同。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从产品具体应用领域角度出发”并不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的唯一路径,在本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证据4的旋钮开关”和“涉案专利水阀调节手柄”均属于通过旋转实现开关功能的结构,最高院从产品功能角度出发,对证据4和涉案专利从产品功能上进行了上位概括总结,认定证据4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由此可见,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中,可对待无效专利的技术从功能上进行上位概括总结,以查找不同技术领域具有相同功能的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