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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观点 | 民法典时代与治理现代化

2020-05-29 11:25:00

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即将诞生,这是立法史上的大事,更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盛事。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说:“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典颁布标志着中国步入成熟稳健的民法典时代,必将有力推进治理现代化。

 

一、民法典在人类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贡献

民法典为公权划定边界

考察人类社会民法典发展历程,首先要从罗马法说起。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肇始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古罗马著名史学家李维称之为“全部罗马公法和私法的渊源”。公元527年,查士丁尼执政,任命了大法官和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对历代皇帝的敕令、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古典法学家的著作进行审订和编纂,历经六年,共编纂完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总论》三部法律文件,史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肇端于罗马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指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并被引用于《学说汇纂》的前言中。公法与私法划分,根源于市民社会(私域)与政治国家(公域)的分离,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私权和公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公权系实现私权手段,民法典向世人昭示了公权边界之所在。公权法无授权不得行之,私权法不禁止便自由。

 

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过私权保障对民众的重要性和神圣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皮特作为政治家对穷苦人财产权的格外尊重表明他认识到了财产权对穷苦人的极端重要性。穷人虽穷,但他头上的片瓦与脚下的立锥之地却是堂堂国王也不能任意剥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私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权)得以良好保障,黎民百姓方可安居,做长远打算,投资兴业。

 

“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治精神正是来自于公私法的划分。有学者甚至认为;“在没有宪法之前,私法本身就是宪法,在有宪法以后,私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成了宪法的基础和原型,并通过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得到了升华而被贯彻到其他一切法部门中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贯穿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勘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让过度集中的政府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让社会拥有更多创新空间。基于此,中央首先从农民脚下的土地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社会创新,从此踏上改革征程。中央不断赋权社会,改革初始延续至今,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渴望规则治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就是积极回应和引领市民社会,为私权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民法典实乃法治之根基

 

拿破仑晚年流放圣赫勒拿岛,由贝特郎、蒙托隆、拉斯加斯和古尔戈等人陪伴,这些忠诚部属害怕拿破仑落寂和孤独,总是不断赞誉拿破仑是伟大的军事天才,堪比亚历山大和恺撒,必将流芳百世。面对部下的美誉,拿破仑保持头脑清醒,并没有飘飘然,他说:“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千次胜仗,因为滑铁卢一败便可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执政后第一项举措就是制定民法典,以此重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之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拿破仑任命第二执政、大法学家康巴塞雷斯牵头,由特隆谢、波塔利斯、普雷阿梅纳和马尔维尔四位法学家组成委员会,起草《民法典》。拿破仑白天打理朝政,深夜赶往法典草案的审议会场,参与讨论,每当与会者附和他时,他说:“先生们,你们来这里参加会议,并不是来赞成我的意见,而是来发表你们的看法。你们这么做了,我可以将你们的观点与我的进行比较,确定哪个看法更好。”深夜时,参会者昏昏欲睡时,拿破仑高声喊道:“公民们,我们得提起精神,现在才两点钟。我们要对得起自己的薪俸。”

 

拿破仑期待民法典成为国民生活指南,他说:“我要使我们国家的农民在煤油灯下看到这部法典,知道怎样生活,怎么样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要求法典通俗易懂,并成为国民计算和谋划生活的宝典。1840年司汤达给巴尔扎克的信中说:“我在写作《巴马修道院》时,每天早上都要读几页《民法典》,以便‘把音调准’。”拿破仑在征战欧洲时,军队打到哪里,就把《法国民法典》带到哪里,他深信:“世界上有两种东西最有力量,那就是刀剑和思想。从长远看,刀剑最终要被思想所征服。”拿破仑晚年虽被囚禁在圣赫勒拿岛,但是他的民法典大放异彩,影响整个欧洲乃至世界:1817年奥地利女皇Maria Theresia颁布民法典,推行政治及行政改革;历经近一个世纪,1900年德国颁布民法典,旨在实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之目标;1898年日本颁布民法典,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清朝末年通过制订《大清民律草案》,秉持以下宗旨:(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移植规范工商社会的西方法,完成中国法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1789年法国大革命迄今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经历了两次复辟、两次帝制、五次共和,法国宪法更换了十五部之多,而公布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几经修订,始终生效。可见,为法国社会发展奠定牢固基础的不是宪法而是民法典,民法典实乃法治之根基。民法系法观念的发祥地,是部门法的领头羊。

 

二、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性规则

 

民法又称市民法,民法因市民社会而生,也因市民社会而发展。

 

守护社会应有领域

 

市民社会关乎生活,小则油盐酱醋,中则衣食住行,大则人之生死,民法以其特有的人文关怀,关注关心关怀每一个人的生活——从娘胎(民法典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到坟墓,民法用法律语言表达了社会生活基本条件。公权对社会领域挤压,是从挤压人的生活领域开始,生活没了,社会几近萎缩。我在《锅边市井》一文中曾写道:“人要得其实不多,有一碗热气腾腾的锅边就好,就是靠这样的热度社会生生不息,其实,就是这样简简单单的吃喝,维系了社会的最根本,千万别把吃喝不当回事,生活中的吃吃喝喝,大都留住了生命的精彩,吃喝在社会就在,吃喝没了,社会就真没了,这是社会守住自己最后底线。”民法典首要任务是守护社会,免遭公权挤压。计划经济年代,公权以计划为名,通过各种票证制度,管制人的衣食住行,进而管制社会,无社会民法典便失去存在的基础。改革实践证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能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 ”,唯有如此,民法典立足之基才日益坚实。

 

弘扬人的主体地位

 

社会既立,首先要解决主体进入社会的资格问题,也就是每个人在民法上是如何被对待,即所谓的人格问题。梅因曾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没有人格平等,是无法由身份走向契约,因此,人格平等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民法典通过确立人格平等,达致组织社会的功能。孟德斯鸠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的。”民法典草案第四条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典草案设立人格权编),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既弘扬人的主体地位,又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人是市井中人,而非处于“教堂之地”或“道德之地”。民法之自然人有喜怒哀乐,也爱财好美,能理性判断和追求自身利益,由此推及组织之拟制人格。民法典中虽充满利益,但其善意度人,诚信衡量,经其调整的市民社会,最终成为一个道德秩序良好之地,可以说,民法典是市民社会最好的道德教科书。拿破仑曾期待民法典能起到教育国民的作用,而不只是法律人案头工具,力求法典语言通俗易懂,国民如读小说一般,陶醉其中。

 

观察改革开放四十多来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应有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民法典作为权利法即规定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在这一进程中起到重大作用,这是社会文明演进的结果。

 

推动社会协商共治

 

在福州三坊七巷靠近文儒坊口,碑文写道:“坊墙之内,不得私行开门并奉祀神佛、搭盖遮蔽、寄顿物件,以防疏虞;三社官街,禁排列木料等物。光绪辛巳年文儒坊公约。”该乡约碑,一个约字,道出社区治理的奥秘。在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共同遵守,此乃契约精神,这就是民法典中诚信原则(民法典草案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诺)的直接体现。民主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来做,法治就是大家对商量的结果共同践行。谈论民主和法治,许多人习惯于宏大,其实,最要紧的是从每个人生活的社区开始,在这方面,古人已立碑于此,指明方向。民法典草案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贯彻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协商共治奠定制度基础。市民由生活契约,到社会契约,再到政治契约,从社区自治走向国家治理。

 

促进社会多元共治

 

现代社会对法治的理解愈加丰富,把法治理解为“规则治理”,而这一规则显然不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乡规民约、习惯、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等。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使得习惯借助于民法的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同时,民法典还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预留空间。

 

考察相关国家或地区,在制定民法典时,一般都开展民事习惯调查。瑞士在制定民法典前,政府委托学者欧根·胡贝尔对瑞士各州的既有私法作一个综述,即《瑞士私法制度和历史》。民事习惯调查源于德国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法界鸿儒萨维尼,该学派把法理解为民族精神的体现。近代以来,中国立法型的民事习惯调查有两次,一次是清末为了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一次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了制定《中华民国民法》。这两次调查结果,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汇编而成《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对20世纪20—30年代民国政府制定民法典助力良多。

 

三、民法典在当下中国治理现代化中的使命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问,它以社会上现实的法律关系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一个社会要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发达的法律关系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历史积累,对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尤为如此。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纂》中说:“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具备稳定社会条件,立法者才能充裕地总结社会的经济生活,制定适合社会需要的民事法律。社会稳定才能形成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对纷繁复杂、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做系统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长期稳定,为民法典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制定颁布民法典水到渠成。民法典在我国治理现代化中担负如下使命。

 

为人权提供最基本保障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首先体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们都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并且是享有其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因此,民法典对它们规定和保护体现了社会最基本的人权保障。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被西方国家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可以说,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和权利保障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恩格斯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可以遵循这些规则从事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并使市场获得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便可以建立。

 

促进政治民主和政治清廉

 

民法典明确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行使划定范围。这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膨胀和限制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侵害民事权利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实现政府职能转换,促进政治民主。同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的建立,防止权力腐败,实现政治清廉。

 

实现社会正义

 

在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各种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包括个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个人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采用旧体制下的办法去解决这些冲突,而必须尊重人权,衡量利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冲突。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根基性规则,将在解决利益冲突中实现社会正义。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限制公权力(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而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私权利,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为依归,允许法官造法,方能在法律规定及习惯规则皆无之情形下,从纷繁复杂的市民生活中,提炼出慰籍人心安顿人生的新规则。法官依凭民法之原则造法,其目的解决社会生活无限性和法律条文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案件。可见,民法典草案总则编中基本原则并非政治宣言或口号,而是担负法律解释及漏洞补充之功能,确保社会正义充分供给。

 

唐代诗人杜甫诗云:“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期待民法典在润物细无声中,以其特有的人文关怀,不断推动社会走向文明,促进治理现代化。十九世纪是法国民法典(三编)时代,二十世纪是德国民法典(五编)时代,二十一世纪当属中国民法典(草案七编)时代,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将为世界贡献自己的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