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3 09:50:00
党内法规对此类行为又有何规定?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解读。
2015年6月,根据科技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线索,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汤东宁多次违反党内法规关于党员出境、居留的规定。以汤东宁违纪事件为标本,本文对相关规定稍加剖析:
一、汤东宁未将持有的因私护照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同时,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案中,汤东宁自2014年8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才交还。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
二、汤东宁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规定,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2013年以来,他还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汤东宁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汤东宁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依据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另外,2017年颁布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亦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本案中,汤东宁未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违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汤东宁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另外,依据2014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列的五类工作岗位任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亦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汤东宁在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后被提拔,还可能构成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应给予相应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七条都涉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存在竞合。党员如仅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应当适用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但如果党员还因此获得人事方面利益,则应当适用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更重的处分。
最终,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当然,如党员在组织核实情况时主动交代,则可以减轻处罚。如辽宁省营口市农委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金兴有及妻子、女儿于2011年9月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2014年11月,营口市委组织部对拟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时,金兴有向组织交代了上述情况,并表示自己将放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营口市有关部门决定:给予金兴有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
正如近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对香港移民问题的回应:“中国,来去自由。”这种自由,不仅适用于普通群众,同样也适用于党员。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取得境外居留资格等行为不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依据党纪党规履行相关的审批及报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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