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明显地一步步加紧了对个人所持有股权、非货币资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这其中包括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及刚刚公布的41号文《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此外,《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32号文)直指以境外避税地壳公司进行的股权所得避税行为,间接转让股权也无法逃避所得税征缴。然而,对于国内新兴的新三板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却出台了史上少有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在利好程度上远超一些地方政府在几年前出台的各种不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发布于2014年6月27日,以财税[2014]48号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三部会名义发布,全称为《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所持有的股票,持股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将减按5%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上到一年的,按照10%征收。相比于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减免幅度高达75%,力度之大可见一斑。而且该政策并非仅针对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也可以适用于挂牌前获得的股票,也就是对原股东挂牌前的老股也是适用的。
这一政策对于拥有大量未分配利润不敢进行个人股东分红的公司显然是个绝对的利好,它们可以选择借道到新三板挂牌以享受这一十分优惠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一个股东均为自然人的企业账上未分配利润1亿元,如进行分配的话,个人股东应缴2000万元所得税;但是,如果挂牌新三板后就不同了,原利润在挂牌后分配,只要满足持有一年条件,只需要缴交500万元所得税。
此外,这一政策非常有利于新三板吸引以参与分红为主要持股目的的长期投资者,毕竟这样的减税幅度是前所未有的,而且不同于之前的财政补贴返还政策,根据后者获得的财政补贴视为收入,还得再交一次税,真实的减税并没有那么多。相比在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股东显然享有更高的优惠,这也凸现了国家支持新三板迅速发展的用意。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因此在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时是否要以有限合伙创投模式要十分慎重。同时,要非常注意,这一政策的有效期只有5年,将于2019年6月30日终止,所以,想享受这一政策的公司赶紧开始新三板挂牌工作吧,并在挂牌后尽可能地分红,否则,到了2019年下半年,这一政策能否延续执行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