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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党内法规系列(八)| 违规兼职的党纪解读

2020-07-15 10:51:00


一、引言

近年来,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形作出了严格限制。2013年,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组织违规兼职的问题。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结合上述条文,本文对违规兼职试加解释。
 
二、违规兼职违纪行为认定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违规兼职取酬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结合前述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违规兼职认定涉及的几个问题:

1.兼职是否即构成违纪的问题

“兼职”一词未见法律明文规定。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兼职”指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兼任另一单位的相关职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任职,也属于中央各项规定中明确的兼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西部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允许退休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在西部地区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要积极动员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采取兼职的办法遴选相关单位的骨干支援高校思政课建设。

纵观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三点:一是一般情况下的兼职且取酬是明令禁止的,但此处的兼职是取其狭义理解,即本职之外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兼任职务;二是仅兼职不取酬,在经批准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三是规定明确鼓励的情形,可以兼职或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2.违规兼职的行为主体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均把规范人员的范围明确为“党政领导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此外,已经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3.违规兼职取酬行为的类型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通报的案件中,因违规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受处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在下属单位违规兼职取酬。比如,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原党委委员、总经理杨步国,在下属单位兼职取酬。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巡视员沈毅退休后,先后在省软件协会、省软件测评中心兼职取酬。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副局长袁继军在兼任区拆迁办书记、主任期间,违规从下属企业中领取奖金补贴1.6万元。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助理兼轨道与市政监督管理科科长林华强等3人在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兼职并领取补贴。

二是在监管单位违规兼职取酬。比如,新疆昭苏县安监局非煤矿山监管股股长于传运在所管理企业兼职取酬。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花垣镇政府干部麻记友在县某矿业公司兼职并领取薪酬1.28万元。

三是在上市公司等其他单位违规兼职取酬。比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吴克明,违规在香港某上市公司兼职,取酬600多万港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

四是合法兼职,违规取酬,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虽然其兼职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却隐瞒其兼职收入,或者变相收取兼职报酬,也属于违纪行为。比如,核工业二二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局资产处处长杨秀梅在兼职期间,未按规定足额向单位上缴其兼职收入。海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罗华侬在兼任省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期间,领取工资和奖金共计3.3万元。司法部办公厅原副主任、信息中心原主任胡一丁在兼任《中国司法》杂志社社长期间,违规以报销个人餐费、车辆使用费、通信费等方式获取兼职报酬共计4.9万元。

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若需要兼职的,要把握好以下两点:第一,不论在企业兼职还是在社会兼职,必须按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未有规定明确可以兼职取酬的前提下在社会组织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每年要就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

4.违规兼职取酬的兼职单位的类型问题

违规兼职取酬的兼职单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经济组织,二是社会组织。参照《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可见,违规兼职取酬的兼职单位并不限于营利性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

同时需要注意到,《纪律处分条例》除在九十四条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任职和兼职取酬外,第九十七条还严禁其配偶、子女及配偶的违规任职和兼职取酬行为。从查处的违纪案件来看,党员领导干部因为配偶、子女等亲属而逾越党纪国法“红线”的不在少数,因此,管好身边人,约束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利的冲动,也是党员领导干部防止违纪的重要内容。

 
结语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广大党员干部应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避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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