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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党内法规系列(十三) |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如何认定

2020-07-29 09:12:00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条明确要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文将重点针对上述党内法规中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认定的问题展开论述。

一、行为的认定

(一)关于“上级”的认定

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行政机关、部门机关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行政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

(二)关于“应当报告的事项”的认定

“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主要包括:
①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
②虽然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具体表现

1.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的具体表现:

①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
②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
③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手法,看似完成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

2.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的具体表现:

主要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本行为比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的行为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结合典型案例,笔者进一步论述该违纪行为的认定问题。

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经调查,发现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竟然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等组织指使许冬等人破坏、干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张文清、张烨为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该案中,张烨作为张文清下属,按照张文清的指示对数据进行造假,系属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数据造假的行为应该承担直接责任;该张文清作为上级领导指使授意下属对监测设备进行破坏,对监测数据进行造假,张文清的行为系属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因此,二人皆应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责任主体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的主体为党员或者党组织,处分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具体如下:

①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②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018年8月,为应对国家脱贫摘帽验收检查,刘乡在会上总结了迎检“过关诀窍”,即人为控制抽检比例、提前规划迎检路线等,随后县委办公室将此以文件形式印发,该县遂按此应对验收检查。2019年7月,莲花县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刘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莲花县委原书记刘乡既是脱贫摘帽验收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又是该工作的领导责任者,其应当为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针对的责任主体是党员或党组织,若党组织也存在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的情形的,也理应受到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约束。在本案中,莲花县委将刘乡弄虚作假的“经验总结”形成文件印发全县,并要求按照文件内容开展工作。因此,除了作为县委书记的刘乡要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外,县委也应被问责。所以,莲花县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常见场景通常有两种:一是执行党和国家重大且具有明确时间要求、任务要求的政策,如精准扶贫,前面的案例就是例证;一是突发性事件,对工作提出较高要求,如今年上半年的新冠疫情防控。在上述场景中,工作效果达不到上级要求,催生了违纪行为。

三、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区别

除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条例与《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于报告制度均有要求,但二者仍存在差异,主要区别在于:

(一)违纪类别不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二)主体不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的主体为党员或党组织;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主体为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三)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的内容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这里“应当报告的事项”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指超出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具体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党中央、省部级党委(党组)有关规定[1]确定。

此外,执纪中还应注意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的违纪行为与形式主义违纪的联系区别。前者是通过消极隐瞒来达到掩饰真相,后者更多地是采取积极措施制造假象来掩饰真相。从这点看,形式主义错误与强迫下级说假话有更多相似点,都采用了积极手段,达到违纪目的。只不过,形式主义可以诉诸于话语,如对媒体、对党员干部发表空谈,也可以诉诸于行动,形式更为多样。

四、结语

个别党员干部为错误的政绩观所扭曲,为骗取荣誉和职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纵容、唆使和强迫下级说假话,给党内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证党内政治生态的清正风气,除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隐瞒不报、谎报等行为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条文中,若党员同时触犯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2],不仅要受到党纪处罚,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要求:“讲真话,每个普通的人都应该如此,每个共产党人更应该如此”。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习近平总书记也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鼓励广大党员讲真话、讲实话,支持、保护和鼓励各级党员干部讲真话。本文所讨论的内容,正是上述精神在党内法规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应请示、报告的事项,要主动、如实向党组织请示、报告,这不仅是对组织尽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2]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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