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乃至国家形象全面提升的基础性工作;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工程建设领域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曝光,反映了该领域治理远未臻完善。这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工程建设领域合规工作中,党内法规的运用应该起到核心作用。本文谨就此略抒己见。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党内法规回溯
在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建设工程领域的违纪问题,是在第一百零三条中加以规定,即: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作出相应处分。另外,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安全工作方面的规定中将工程倒塌与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等并列,作为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其他事故的情形加以处理。
2003年的《纪律处分条例》沿袭了这种作法。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基础设施投资与房地产高速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引擎,工程建设领域的合规问题开始得到重视。特别是层出不穷的腐败,已经成为困扰工程建设的一大难题。《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当年,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规定的通知》(驻建纪〔2003〕6号,下称“第6号通知”)。
仅一年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已撤销)就采用了党政联合发布的方式,推出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驻建纪〔2004〕1号,下称“1号处理规定”),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明确纳入纪律处分条例的体系中,直到被中纪委于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所取代。这部解释,截止目前为止仍有效地指导我们具体执行《纪律处分条例》。
我们注意到,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印发第6号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年后1号处理规定出台。无独有偶,《解释》发布前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9日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下称“27号意见”)。
在前一年的落实或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许多问题得到暴露和重视,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中纪委逐步摸索出一套成熟的工作方法,并总结一年来的经验,制定1号处理规定和《解释》,用以指导此后一个时期工程建设领域的执纪,以确保治理工作常态化。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将后者视为前者的成果。
上述各个文件都曾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工程建设合规工作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二、《解释》的理解与执行
在工程建设领域如何适用《纪律处分条例》,2010年出台的《解释》无疑是最具指导性的文件。尽管该解释出台后《纪律处分条例》先后在2015年、2018年两次进行了修订,但并不影响《解释》的效力。其仍指导着我们在工程建设合规工作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纪律处分条例》。
笔者认为,《解释》有几大要点,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注意:
1.对廉洁纪律的高度重视
《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规定同工程建设领域的合规工作密切相关。是否谋求私利,是判定违纪行为的重要尺度。《解释》的重点,就是规制工程领域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这一点,可以从《解释》全文十五个条款,有十个条款指向“牟取私利”就可以看出来。从现有的案例看,绝大多数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动机都是牟取私利。这说明,《解释》的规定极具有针对性。
《解释》的第三条到第十一条,是尽可能详细地列举工程建设各环节可能出现的违纪情形。第十二条则是在前面九条的基础上,区分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还有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两种情况,分别指引适用不同的处分。
2.谋求私利并非纪律处分的必要条件
在高度重视《解释》对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保持廉洁之风的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工程建设领域的执纪、守纪和合规,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不伸手,怎么做都没有问题”。《解释》同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领域的活动,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也要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所以,牟取私利、造成较大损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列为构成违纪的三种条件。
另外,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属于第四种情形,针对的不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实际工作,而是监管、执法活动。
3、插手和干预具体形式
构成插手和干预,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即具有违法性或违规性。如果是符合规定的指示、决策、执行、过问和了解,不构成“插手和干预”。
插手和干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可以是在公开会议场合,假借民主集中制的形式,甚至披上会议纪要的形式,也可以是在私下场合“打招呼”“递条子”。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丽市委书记的杨跃国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甚至是直接带着关系户现场看地,只要老板看中了,就安排市国土局供地。为了规避监管,他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积,不符合规划的就调整规划;自己确定土地价格,相关部门再找个中介机构,根据他的意图作个象征性的土地评估,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保证关系户拿地。这种“全链”条插手和干预则是属于极端例子。
此外,插手和干预,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括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突破法定界限,改变结果;也包括不属于自己的职权,但凭借自己职务对相关履行职务的人的影响,左右结果。
4、《解释》对普通党员的意义
《解释》的规范和适用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类主体:一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三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但是,绝不能因此认为普通党员没有学习和掌握《解释》相关规定的必要。这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1、党员领导干部要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指定、授意、暗示,最终发生违规事件,都必须通过普通党员和普通的办事人员,才能给国家、集体和社会造成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才能实现牟取私利的个人目的。掌握《解释》,有助于普通党员甄别正常的指示与违纪干预和插手的界限,是合规风控的重要环节。
2、《解释》的三到十一条,较为详细地列举了工程建设领域各环节的违纪情形,加上第十四条的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规定,基本上点出了党组织在这个领域关注和执纪的重点和热点。对于普通党员理解和适应工程建设领域合规体系,本身就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这些规定,融合27号意见所列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即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有助于我们理解合规的重点。《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所列的审批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更是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
总之,重视和研究《解释》,吃透相关规定,有利于我们在工程建设领域遵守《纪律处分条例》。
三、《纪律处分条例》的要点
2015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后,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另外,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和干预项目立项评审也都同工程合规相关。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上述规定均得以保留。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在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时,将审批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环节进行了列举。
这是将《解释》的相关内容升格为条例,体现了党内法规立法者对工程建设领域执纪问题的重视。
结语
党内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通知的发布,始终紧扣着现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与时俱进。因此,从事工程建设合规工作的党员及其他人员,应密切关注党内法规的变化与发展,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开展合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