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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律师观点 | 从谷歌图书馆案件看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利益实现问题

2015-10-27 11:16:00

背景

2004年Google宣布将扫描全世界的书籍并将其数字化,建成一座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供用户通过Google搜索之用。Google对尚处于版权保护期限内的出版物只提供书目、简介、购买链接,以及可以阅读少数章节,但依然使其不断遭受各国图书作者、出版商的版权诉讼。中国作家棉棉就曾因谷歌“图书搜索”栏目中擅自复制其作品《盐酸情人》,侵犯其作品网络传播权、破坏作品完整性为由起诉谷歌,法院判决谷歌赔款6000元并立即终止对棉棉作品的使用。
 
2015年10月16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谷歌上述争议行为合法,“谷歌未经授权对版权保护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增加搜索功能,同时展示这些作品内容节选的做法,并没有侵犯版权,是合理的使用方式。……扫描图书的目的有高度的变革意义,它展示的内容是有限的,同时不能取代被包括的原始版本。Google的商业本质和盈利驱动并不妨碍它符合合理使用。 ”(节选自《谷歌图书赢得诉讼或将威胁其他媒体》)
 
这一颠覆性的判决,不禁使人思考,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美国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影响中国作家的著作权利益?在网络盗文猖獗、电子书逼退纸质书的时代里,未来著作权人利益如何得以实现?人类是否会迎来一个掌握“扫描仪+文字识别技术+信息检索系统”,就可以成为行业霸主的时代?

一、谷歌是否越过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越界毫无疑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包括教学、科研目的在内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遗憾的是不论是谷歌为用户缔造世界最大图书馆的伟大宏图,未经许可复制图书全文显然不属于任一情形。
 
依据国际上《伯尔尼公约》釆用的三步测试法,类似行为亦属越界。单从棉棉与谷歌中国的案件看来,谷歌“提供给网络用户的既不是‘连续’的作品章节,亦不是作品的‘整个’段落,而仅是作品中的片段,这一使用方式较难相对完整的知晓作者所欲表达的思想感情”(节选自《王莘与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故不认为这一行为尚未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利用行为。但谷歌复制图书全文的行为,显然并不是为了向用户展示章节片段和宣传图书之用,而在于为读者提供完整作品。在目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环境下,一个主体复制他人作品并保存在网络服务器上,并不具有实际上控制其他主体获取、利用该复制品的能力,扫描全文的行为使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使用图书的难度大大降低,已经给著作权人的“正常利用”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为何谷歌图书馆在美国可以获得合法性支持?法官皮埃尔•莱瓦利用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绝非僵硬的四个标准、经过利益权衡得出结论 “它展示的内容是有限的,同时不能取代被包括的原始版本。”
 
作者反倒认为,此次判决结果有利于谷歌图书馆的关键在于法官认为“扫描图书的目的有高度的变革意义”。为什么谷歌和众多出版商、作者斗争了十年才终获法院支持?如果这个判决是对的,那么过去的判决都错了吗?与其说过去的判决不对,不如说,经过十年的时间,愈发有法官意识到网络时代、数字化时代的车轮已经滚滚而来,必然碾压一些传统制度或遵循传统法律逻辑会得出的结论。法官莱瓦将数字化图书搜索业务认为是一种“转化性使用”,莱瓦在其1990年名为《论合理使用标准》的文章中率先使用“转化性使用”这一概念(节选自《谷歌图书赢得诉讼或将威胁其他媒体》) ,亦在后来被相关案件的法官采纳。可以看作是当下法律人、法学家为不阻碍必然性变革、解决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进行的新探索。
 
二、美国判决对中国著作权利人的影响

谷歌不经作者许可扫描图书的行为在美国合法了,棉棉的作品曾经也是在美国被谷歌扫描的,未来谷歌极有可能在美国继续将中国作家的作品大量扫描成电子版,我国作家如何维权?虽然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作家均可以在任何一成员国内受到与该国国民相同的版权保护,但在该国所受保护不受我国版权保护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现在一个中国作家不满于谷歌在美国擅自扫描复制其作品向美国法院起诉,是难以获得美国法院支持的。鉴于谷歌已经撤出了中国大陆,在国内对其进行诉讼,对方的应诉可能性和判决执行难度也并不利于我国图书作者。但对于愿意“翻墙”通过谷歌搜索海量图书的读者来说,这也许是一件好事。

 

三、利用著作权补偿金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利益
 
网络时代使传播和获取作品电子版的容易程度大大提升,版权保护难度之大让笔者更愿意讨论著作权人利益实现问题而非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写书的主要利益一是署名、二是取得许可使用费。他人私自拷贝并阅读一个作品,侵害作者署名权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作者经济利益必然被侵占。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或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途径。
 
类似于谷歌图书馆这样的商业使用行为,显然应该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但是目前各种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并不能完全清楚地界定其转载使用他人作品的性质是否为商用。有些公众号为了吸引读者注意力、提高关注度,每天都在转载大量的他人的作品,事实上很难要求他们事前征得权利人许可,这类情况可以支付著作权补偿金。虽然我国尚未设置这一制度,现在已经有一些作家设想过通过在网站平台公布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等账户信息,请通过网络复制等途径阅读自己作品的读者自愿地向作者支付一些费用。
 
私人复制问题在过去一直存在,互联网迅速普及带来的“最主要变化是,私人复制的来源大大扩充了”。虽然前不久国家出台新规,网盘中不得存放未取得版权许可的作品,但实际上美剧、日剧翻译网站、网络小说转载网站层出不穷,并非仅仅依靠不断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删除盗版作品就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实际利益。通过补偿金制度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以更好地实现,培养读者为优秀作品付费的习惯,才是著作权保护发展之路的重点。“‘科技创造自由’是技术开发人员的良好愿望,其中自由的含义显然不仅是权利人如何运用权利的自由,而且是更广泛的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自由。”
 
四、“扫描仪+文字识别技术+信息检索系统”能否造就行业霸主
 
谷歌建成世界上最大图书馆的宏伟计划,引发十年波澜,如果美国作家协会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那么这场波澜还不算终局。如果不再上诉,意味着谷歌的计划将很可能是颠覆性的。无怪乎有人担心“如果扫描全世界的图书,并公开其中的部分内容是合理使用,那就可以在电影、音乐或电视领域采用相同的做法。”
 
如果,“扫描仪+文字识别技术+信息检索系统”成就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那么它还可以成就最完备的法律数据库或者其他领域的最强数据库,甚至“录音设备+剪辑+检索系统”可以成就最大的音乐殿堂等等。在这个掌握了大数据,似乎就能够总结出致胜规律、就如同守住了通向真理之路的时代,是否可以凭此成为某个行业的霸主,我们都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