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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观点 | 林生斌的那口井?律师说...

2021-07-09 09:16:34


近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家庭中的唯一幸存者——林生斌,突然又被舆论卷上热搜:有祝福他再婚得子的,有质疑其炒作消费死去的妻儿牟利的,更有所谓的风水学家说林生斌给妻儿造墓是“十字锁魂墓”,说他捐的井是“锁魂井”。


 
消息来源: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545520&s=fwtjgzwz
 
可惜我们不是法师,无法确认这些说法的真伪。不过我们从律师的角度,倒是可以对其中的两点法律问题做些浅显的探讨:
1.没有下文的捐赠;
2.卖惨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部分  没有下文的捐赠
 
事情回顾:
杭州纵火惨案后一个月,林生斌在大众媒体上表示,会将事故所得赔偿金用于建立“潼臻一生”基金会,以这个形式纪念妻儿,关注全国消防受灾的群众。


 
且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文章来看,当时确实有这个筹建的动作。


 
然而,截止笔者撰稿,并未找到“潼臻一生”基金会的备案信息。


 
信息来源: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List
 
在表示将筹建“潼臻一生”公益基金时,林生斌同时表示在基金成立前,将谢绝任何方面的捐资。但之后,他却在自己的淘宝店“潼臻一生品牌店”内设置公益项目,称将会以购买者的名义捐赠所购商品金额的10%,作为公益计划的善款。有消费者就此咨询客服,得到客服的肯定答复。
 
但截至目前,“潼臻一生”公益基金并未成立,林生斌也未公布该10%商品捐赠金额的去向。


 
信息来源:https://www.sohu.com/a/475230285_120601141
 
此外,林生斌还在2020年双十一在淘宝店铺发布商品“双十一公益专用链接 为期一天”,让消费者购买捐赠。林生斌对捐赠信息进行了记录,并公布了所捐赠物资的物流信息。但根据统计此次募集金额在10万左右,而林生斌捐赠的物资价值仅5万左右,剩余资金去向不明。 


 
消息来源: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33414120/?type=like
 
我们认为,林生斌的以上行为可能违反如下法律:
 
一、公开承诺捐赠,但未建立基金会交付捐赠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前文提到,林生斌在访谈中表示会将生命权纠纷的和解款项用于建立基金,属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情形。但截止目前,“潼臻一生”基金会仍未成立备案,自然林生斌也没有交付捐赠财产。
 
不过,由于“潼臻一生”基金会未成立,《慈善法》第41条中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主体不存在,这种情况下,由哪个主体行使权利要求林生斌交付捐赠财产法律并未规定。对此各位可在留言中共同探讨。
 
二、未取得许可公开募捐,违反《慈善法》并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林生斌在淘宝店铺发布募捐链接,以及在销售商品时宣传称会将商品销售额的10%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捐赠,均属于公开募捐的行为。《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林生斌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违反《慈善法》上述规定。根据《慈善法》第101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可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将募集财产退还,对违法组织或者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该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林生斌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用“将销售额的10%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捐赠”的方式进行宣传,构成林生斌淘宝店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属于“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并且,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应认定该捐赠宣传对消费者购买产品有重大影响,捐赠宣传构成林生斌淘宝店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合同的一部分,林生斌如未按照约定进行捐赠的,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林生斌纠正违约行为,甚至要求退还相应金额。
 
三、若其确实将善款据为己有,可能违反《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除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外,如林生斌在行为时并没有设立基金会的意思,又以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骗取资金,并最终将所募集资金据为己有的,还可能违反《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但因为这方面目前只是当事人未回应,暂无确凿证据能证明其是否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林生斌在行为时并没有设立基金会的意思,又以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骗取资金,并最终将所募集资金据为己有的,还可能违反《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第二部分 卖惨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一般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前者,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是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回顾本案,网友愤怒的原因,是因为他滥用了群众的同情和怜悯牟利,不单单是上文所称的诈捐,他的每场带货,都时不时提及亡故的妻儿,然后赚得盆满钵满。


 
没有谁不想去祝福一个重获新生,开启新生活的人。但是这边悼念亡妻卖惨,转身就再婚得女。这样的行为,不符合一般大众的认知,也不符合社会道德。
 
这或许才是这次网络浪潮拍碎林生斌人设最直接的原因。
 
虽然这样的行为足以让群众群情激愤,但这种践踏人类共情的同理心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这种利用同理心(卖惨带货)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善良风俗?有没有哪个习俗说不能利用他人同理心?很遗憾,我们无法认定这个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笔者同时认为,仅凭道德层面的谴责,并不足以规制“林生斌”们的行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前路漫长,还望各位探讨研究。
 
小结:
我们是律师,不是法师,不会超度亡魂。
但我们相信,违法行为必将被法律所制裁。
如此,在天堂的,在人间的,都能看得见。
 
备注:对于大家所关注的原配妻子的遗产分配问题,关键信息不足,我们会继续关注这件事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