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0日,政府相关机构继续着周末出重磅炸弹的惯例。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附上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简称“专车经营办法”或者“办法”)。
笔者认为:交通运输部制订的《专车经营办法》具有浓厚的部门烙印,如果上述暂行办法未做重要修订并被通过的话,对于滴滴快的以及优步(Uber)等专车企业而言是重大的利空,也可以说是小汽车共享经济的完结。
下文试从“人、车、企业、经营行为”等几方面做将该办法简要归纳和分析。
对于人,即专车驾驶员,办法规定,必须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对于车,该办法规定专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对于专车企业,办法规定,专车经营者应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对于专车经营行为,该办法还要求专车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同时,该办法还从服务质量、税收、保险、信息安全、网上支付等方面对专车经营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针对该办法,滴滴等企业也已作出了书面的回应。滴滴认为,滴滴平台上75%的司机每天接单数不超过四单,属兼职性质,但该部分司机有效满足了城市交通的峰谷落差,帮助解决了打车难问题,建议给兼职司机和车辆留出发展空间。并提出建议“以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专车”的方式管理网约租车。
笔者认为:该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明确的定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可见,办法已将“专车”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
该办法提出要为人员、车辆发放牌照,等于重新将人员、车牌牌照纳入了行政许可的范围。虽然就在该办法颁布的两天之前,滴滴专车宣布取得了上海的专车牌照,但相比对于“不强制平台上私家车必须改为营运车辆”的上海模式,交通部与上海相关部门显然在步调上并不一致。而对于神州专车等经营接送机“专车”服务的不错的企业,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显然也属于出租汽车管理框架之内,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同时,对于专车常用的“补贴”手段,按照办法的规定也属于监管范围。该办法规定,专车经营者在实行市场推广和促销奖励时,要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同时,规定专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对于UBER来说,风险应该更大。因为该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租车平台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大陆,同时,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应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而外国互联网公司还需要取得《中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而UBER并不具备上述条件。
笔者认为:滴滴等专车企业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发展大潮中的急先锋,对于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以及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带来了猛烈的冲击,对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而言,是否可以更加考虑社会的实际需要,在安全及管理等方面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不仅考验着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水平,更考验着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政水平。
与《专车经营办法》同时出台的《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无疑是对整个行业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