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滴滴专车的兴起,相关的处罚报道屡屡见诸报端。之前所报道的行政处罚只是针对使用专车软件的“私家车”进行,而最新的新闻报道显示,上海于1月16日对运营滴滴专车软件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那么,滴滴专车到底是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乘坐滴滴专车出现事故时又该如何维权?以下结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一浅析。
事实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均未对车辆的“非法营运”有过明确的定义。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营运应当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呢?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要求是:(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结合上述条例,非法营运应当既指“没有合法资质的营运企业”,也指“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员”。
那么,“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否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私家车从事载客或者挂靠汽车租赁公司载客,本文不作探讨),确实值得研究。
讨论上述运营模式是否合法,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准入标准。出租车行业目前只有建设部和公安部1998年实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行业准入和运营标准没有明确,只是笼统的规定了需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等等。
部分地区对于出租车营运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厦门市于2001年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对于出租汽车企业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根本没有可能新设出租汽车企业。
滴滴专车采用的“专车软件”加“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运营模式实际上就是客户(乘客)通过专车软件选择租赁车辆,而驾驶员系客户(乘客)通过劳务公司聘请的“代驾”(在滴滴专车软件中并未体现),当然,通常租赁的车辆司机就是该租赁车辆的“车主”。
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曾针对汽车租赁行业出台过一部《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已经于2007年废止。也就是说,目前为止,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空白(部分地区有关于汽车租赁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一般租赁汽车,仍按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租赁的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并不存在行政监管的问题。
部分地区出台了一些规范汽车租赁用于营运的规定,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2014第438号文、沈阳市交通局2014年10月28日的通告等等,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从事预约出租汽车营运等行业经营(当然,以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禁止某项经营活动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包括厦门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对于汽车租赁企业从事“预约”租车营运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笔者认为通过“专车软件”加“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模式虽然最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出租行业,但鉴于出租车行业本身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该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