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文章的上篇和中篇,我们对利益冲突及新规的变化有了基本的认识,那么,当发现即将委托的业务活在办案件确实存在利益冲突时,该怎么办呢?笔者将在本篇中结合新规详细介绍碰到利益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利益冲突的处理
(一)禁止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第七条,对于属于直接利益冲突的,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均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新规 |
旧规 |
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禁止代理。 |
存在多种情形可以豁免。 |
《新规则》一改此前直接利益冲突多数情形可以豁免的状况,只保留了一种豁免情形,禁止了其他情形下的豁免可能。
(二)豁免
对于间接利益冲突,可以通过豁免方式予以解决。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积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豁免。
新规 |
旧规 |
在获得有效豁免前,不得接受、实施委托 |
在获得有效豁免前,可以谨慎接受委托 |
先行豁免:间接利益冲突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通过豁免接受委托。但应注意的是,发现间接利益冲突时,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
“以书面等有效形式一致予以豁免”。而在取得有效豁免前,应当遵循以下处理规则:
1、原则上,不得接受委托;
2、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3、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
事后豁免: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以继续实施委托:
1、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已经完成绝大部分委托业务;
2、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
3、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后果。
但该特殊情形下的委托仍应当谨慎实施,且须得到利益冲突当事人的事后豁免确认。
二、豁免函
豁免函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文件,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才有效力。首先,根据《新规则》,豁免函在形式上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相较旧规定,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豁免的方式,包括录音录像、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形式也不禁止;其次,在内容上,则有较高的要求,豁免函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2、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继续代理;3、明确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最后,利益冲突的豁免应当取得涉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豁免,若仅取得一方当事人的豁免,仍不得接受委托,
以下示范仅供参考:
利益冲突豁免函(示范一)
____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人/单位与_______纠纷一案,鉴于______________,存在间接利益冲突,贵所对本人/单位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明确告知依法不能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人/单位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知悉,但本人/单位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同意给予贵所及_______律师豁免,同意贵所指派_______律师代理本人/单位与_______纠纷一案,不予追究贵所及_______律师就此利益冲突事项的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利益冲突豁免函(示范二)
_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人/单位与_______纠纷一案,同意委托贵所_______律师代理,就利益冲突豁免事宜,本人/单位出具以下意见:
一、贵所已向本人/单位明确告知了下列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贵所已经接受对方当事人_______的委托,与本人/单位存在利益冲突。
二、贵所已经明确告知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相关规定以及代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本人/单位经慎重考虑,仍坚持委托贵所_______律师代理上述事项,并豁免贵所及_______律师就此利益冲突事项的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其他未能豁免的利益冲突的处理
当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发生冲突,例如双方当事人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案件,构成直接利益冲突且无法豁免时,则律师事务所至多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不得不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但是,此时该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呢?
对于,这种情形下律师事务所内部如何选择,《新规则》第十条明确:
1 |
已成立的委托>拟进行的委托; |
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为准。 |
2 |
先成立的委托>后成立的委托。 |
该新增规则,填补了以往这方面规定的空白,对于解决律师事务所内部案件冲突起到了有效的指引作用。当然,该规定较为粗放,仅以委托合同的订立作为判断优先性的标准,实践中仍无法合理化解某些较为特殊的内部冲突。对此,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曾制定的规则更为细致,也综合考虑了更多的影响及判断因素,可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1、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是本所的客户,由先收费的律师担任其当事人的代理人;如均已收费或均未收费则由先申报案件审批表的律师,担任其当事人的代理人;
2、如一方当事人已明确表态不聘请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件的,本所律师可担任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案件在一审中本所律师仅代理一方当事人,如在二审中发生利益冲突情形,则由代理一审的本所律师代理其当事人参加二审诉讼;
4、如双方当事人均是本所的客户,由执行主任按照如下决定因素的顺序确定代理哪一方客户,涉及律师对执行主任的决定有意见的,可以立即提请管理委员会重新审查该决定:
(1)是否被编入事务所大客户名单;
(2)在过去三年支付给本所的费用;
(3)与本所建立业务关系的期限。
四、结语
从利益冲突的可豁免范围的限缩以及具体豁免规则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利益冲突的处理上律师将面临更严格的规范,其处理和化解也变得更为困难。但正因为如此,利益冲突作为每个律师执业生涯中都可能碰到一个问题,是每个律师都应当理解和自觉遵守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忠诚与职责,我们一旦面临利益冲突,都应自觉地坚守执业道德,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范,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