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在线教育立法之必要性
2020年疫情突发,学校作为人员高度密集型的场所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此时在线教育突军猛进,发挥其优势,成为教育的主要途径。在线教育市场的飞速膨胀给疫情期间为教育带来了生机,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让人们看到了在线教育市场的乱象丛生。但由于立法上对于在线教育之缺位,导致司法、执法部门在实践操作中缺乏具体的规范及操作指引,无法对在线教育之乱象进行规制。
在线教育作为未来教育的重要形态,加强在线教育行业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对于法治的需要,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为确保在线教育行业的发展和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在线教育之立法,刻不容缓。
二、在线教育立法之困境
1、体系庞大,涉及面广
在线教育,涉及的不仅仅是教育方面的问题,因互联网方式的介入,因此立法上便需从方方面面进行考虑,加大了立法难度。
首先,作为教育领域的小宪法《教育法》必须身先士卒,作出修订,将在线教育纳入规制范围,随之,其下位法律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其次,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也相应调整;每一部法律法规的调整必须在保证体系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复杂的程序,达到表决通过的比例,困难程度自不必说。最后,除上述两个领域外,还必须考虑和其他法律规范的整体性。在线教育兼具社会公益性和逐利性的双重属性,天然包含消费者和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占据一席之地;另由于其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教育,互联网携带的传统问题,如产生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侵权以及广告充斥随之而来,这些是否须在《著作权法》、《广告法》等中进行规制,亦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2、目前互联网立法本身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在互联网立法方面,现行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效力级别较低,自己尚未形成完备的互联网监督体系。目前,互联网的专门性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其余是数量占绝大多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身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就已经难以保证,要在这种情况下将关于在线教育的内容增添进去,在操作上可以说是困难重重。
3、互联网技术和应用本身更新迭代周期短、变化快
在线教育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互联网技术和应用本身更新迭代周期短、变化快的特点又注定给立法带来新的挑战。
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发展之迅速是难以想象的。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1998年腾讯成立;2000年李彦宏在中关村创建了百度公司;2007年电商服务业确定为国家重要新兴产业,自此以后,淘宝、天猫、互联网直播等现代互联网产业崛起,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仅仅27年时间,互联网技术渗入中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们吃喝玩乐、学习教育、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由此可见,互联网更新换代之迅速,在线教育若无法解决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周期短的问题,注定跟不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被互联网甩在时代的后头。
三、完善在线教育行业立法之建议
1、推进多元立法主体参与立法
在线教育行业本身兼具社会公益性、逐利性、受众广泛等特征,除直接面向的学生群体外,其还涉及原教育行业从业者、学生家长、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等不同群体的利益。然,每个群体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将每个利益受影响者完全纳入考虑范围。因此,为从根源进行利益的完善保护,必须在立法时就推动各群体参与进在线教育的立法制定过程中,各群体进行博弈,力争使在线教育立法将各群体利益平衡到一个整体之中。
2、提高立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立法的滞后性是法律的固有特征之一,但在立法上也必须考虑实践上的变化因素,以保证法律的长久适用,避免经常修正导致的不稳定性。
互联网技术及应用更新换代周期短、变化快。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就很容易导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经过短短几年的就难以继续适用。因此,为避免对法律进行经常性的修正,就要求在立法之时提高其预见性和前瞻性。在立法时,必须建立高效畅通的专家咨询论证机制,通过对之前互联网技术的走向总结归纳竭力推导出将来的互联网技术更新方向,将之嵌入新的立法之中,以实现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的统一。
3、分领域分层次渐进式推动立法
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线教育作为一个文化、科技多领域交叉的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达上百部,光是浏览文件就需耗费不菲的时间,想要一次性完成在线教育行业的立法无异于痴人说梦。
在立法资源有限又急需对在线教育市场进行整顿的情况下,可先由教育部或地方教育部门先行出台暂行办法对在线教育进行规范,若对在线教育行业的整治有成熟的制度想法,也可择地方进行试点。在此期间,可对在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整合,对已出台的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进行观察,先行对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在线教育的立法嵌入,以教育为导向,考虑互联网技术的交互性、虚拟性和大数据安全等问题,结合文化传播的规律和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互联网、文化传播三领域渐次推进,完成在线教育行业的立法工作。
作为未来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对在线教育进行立法规制是刻不容缓的。摆脱立法困境,推进在线教育行业的立法,解决在线教育行业乱象丛生之问题,上述是笔者从在线教育发展的内容框架等方面提出的简单看法,进一步的深入还需从规范的法律条文角度去探索。
参考文章:
[1] 朱琳:在线教育之乱象[J]. 记者观察(上半月), 2017,(9):78-80.
[2] 刘笑寒:在线教育应由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化发展[J]. 科技风,2020,(6):255.
[3] 黄立夏:在线教育行业法治化路径探究[J]. 法制与经济,2020,(9):87-90.
[4] 易凌云、周洪宇、王明雯、万力勇:推动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的思考与建议[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7,(1):43-50.
[5] 孙伯龙:规制理论视域下校外线上培训治理的困境与转型[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4):53-63.
[6] 张挺:包容审慎视角下校外在线教育平台的法律监管[J]. 中国电化教育,2020,(2):83-88.
[7] 教育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发〔20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