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件梳理
6年前,一场因为情感纠葛引发的悲剧,本应在凶手得到惩处后落下帷幕。然而,同是被害人的刘鑫,却成为了受害者江歌母亲的加害者,引发舆论震荡。几天前,判决一锤定音,案件事实大白于天下。
2015年间,江歌就读日本语言学校与刘鑫(现改名为“刘暖曦”)相识,二人系同乡。
2016年4月,刘鑫与在日本大东文化大学读书期间,与陈世峰相识,确定恋爱关系。
2016年6月,刘鑫搬入陈世峰租住公寓一同居住。
2016年7月至8月,二人多次因琐事爆发争执,期间江歌曾让刘鑫暂住,但刘鑫与其男友和好后也有回到陈世峰住所同住。后刘鑫提出分手,陈世峰拒绝并以自杀威胁。
2016年9月2日起,刘鑫搬进江歌住所。
2016年11月2日15时,陈世峰找到刘鑫和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滋扰。江歌提议报警,刘鑫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为由劝阻,请求江歌回来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
2016年11月2日16时,江歌返回学校上课,刘鑫去餐馆打工。陈世峰继续尾随并向刘鑫发送恐吓信息.为摆脱纠缠,刘鑫求助同事充当男友,并告知陈世峰说有喜欢的人。此后,陈世峰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但刘鑫未将该情况告知江歌。
2016年11月2日23时,江歌联系刘鑫问是否看见陈世峰,刘鑫称没看见但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
2016年11月3日0时,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陈世峰埋伏于此,与江歌遭遇发生争执,刘鑫走在前面打开房门,先行入室锁闭房门。刘鑫在屋内拨打两次报警电话,第一次报警录音显示,刘鑫朝门外喊“把门锁了,你(陈世峰)不要闹了”,随后录音出现了女性(注:指江歌)的惨叫声。第二次录音显示,刘鑫向警方称“姐姐危险”。不久警方到达现场,但陈世峰手持水果刀在门外捅刺江歌十余刀后已逃离现场。最终江歌因抢救无效而死。
此后,江歌母亲奔波于两国之间为其女儿伸张正义,凶手陈世峰在日本东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8年1月5号,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江歌案判决书
二、争议点梳理
(一)刘鑫拒绝报警的理由不成立
然而,在此期间,刘鑫通过网络对江秋莲(江歌的母亲)发表刺激性言语,于是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20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鑫拒绝报警的理由是“合租公寓违反当地法律”。然而在日本,合租并非是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但可能会违反合同。日本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事项,规定于《借地借家法》第38条,其中并未明确合租是法律禁止的事项。
即便不违反,然而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房东禁止合租,比如写明“房禁止除契约人以外的人居住”,或者标注是ルームシェア(room share)不可&二人入居不可的房子。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也需要在征得业主或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住,因为在审查的时候是以个人名义通过的,多出来的人并不在审查范围内,对房东来说是一个可能的风险,否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业主或管理公司会认为《賃貸借契約書》上的契约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违约。
二人合住在性质上,属于共同责任人,这里的共同不单指租赁房屋,即《賃貸借契約書》上契约人的共同,可能还包括担保合同、火灾保险等少额短期保险的合同等等的共同责任。因此,有的业主会要求合租人额外签一份连带契约书。虽然刘鑫搬入江歌房子系事出紧急,但如二人有征得业主或管理公司同意,就可以正常合租且不存在违约。即便因合租造成违约的事情被房东发现,与面临的人身危险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刘鑫拒绝报警的理由不成立。然而,没有如果。
(二)刘鑫是否有机会自救
在错过报警之后,刘鑫还有一次机会,就是在陈世峰尾随并发恐吓短信的路途中。在中国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日本有一部类似的法律,就是《轻犯罪法》。因为日本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与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从而导致了其刑法保护的早期化,提前保护成为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而陈世峰尾随及骚扰的行为,可能涉嫌《轻犯罪法》如下条款:
-2 人が住んでおらず、且つ、看守していない邸宅、建物又は船舶の内に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ひそんでいた者(翻译:无正当理由潜入无人看管的住宅、建筑物或船舶者)
-27 他人の進路に立ちふさがつて、若しくはその身辺に群がつて立ち退こうとせず、又は不安若しくは迷惑を覚えさせるような仕方で他人につきまとつた者(翻译:妨碍他人行走,或接近、跟踪他人,使他人感到不安者)
-30 他人の業務に対して悪戯などでこれを妨害した者(翻译:妨碍他人进行工作业务,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
这些犯罪,都被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的处罚,皆由警察负责执行。违反《轻犯罪法》的人会被“书面起诉”,留下案底。如果刘鑫是因为担心报警导致同居被惩罚在路上的时候报警,或者去警察局报案,也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然而,没有如果。
(三)刘鑫以及网络发言对江歌造成二次伤害
案发后,江歌之母江秋莲奔波于中日之间料理江歌后事。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想法,自己的朋友因为保护自己而死亡,即便没有体恤安慰,也至少会有心怀感恩。然而,刘鑫所言所为,实在令人侧目。这些对江歌死亡的漠视和刺激性的网络发言迫使江秋莲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江歌的母亲冷静的回击这些流言,同时也选择最好的方式维护自己和江歌的声誉。首先,诉讼需要证据,但因为事发地在日本,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证明。
在江妈妈的采访中,她提到“过程非常繁杂。”由于江秋莲是以民事案由起诉刘鑫,因此这些证据属于涉外民事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在域外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简单来说,这些用于起诉刘鑫的证据,需要逐字推敲,先将日文案卷翻译成中文,然后再经过日方的公证和中国驻日使馆的认证。可能文字看起来不算难,然而即便有日本律师的帮助,这些证据的收集整理也耗费了近大半年的时间。
其次,刑民有别,起诉刘鑫,是从刑事角度还是民事角度,结果也不同。虽然,从人们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刘鑫所作所为最好可以被刑法所制裁。但是刑事责任扩大化也是另一种恶,我们也要加以防范。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举证,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对于刘鑫有没有锁门这件事,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这件事上,在陈世峰刑事案件审理中,似乎也没有得到完全的确定。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明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刘鑫的留言前一次说“门锁了”,后又说自己没锁,在民事方面,法官完全有理由确信是刘鑫锁门,确定了这一过错认定前提。
法院最后的判决中,有这么一段很有意思的话:
换言之,如果刘鑫事后没有这些行为,引发这么严重的社会影响,可能江母也不会主张这方面的诉求,或者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然而,没有如果。
(四)刘鑫的过错在于不告知
当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笔者曾将自己置身于刘鑫的处境:如果我开了门,是不是就可以救下江歌?但我没法做出绝对结论:“面对持械,且有着力量优势的凶手,如果江歌能逃离魔爪自然皆大欢喜,但最坏而且更有可能的情况是都被杀害。”所以,即便认定刘鑫锁门这一事实成立,但也不能仅凭此认定刘鑫对江歌的死具有过错,最多只能认为这是一个类似“电车难题”的道德困境。那为什么法院认定刘鑫对江歌被杀害一事具有明显过错呢?归结起来,是刘鑫不将危险告知江歌所致。
首先,刘鑫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两人作为同在异国他乡的好友,在刘鑫深陷困境时,江歌接纳她同住,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刘鑫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应该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刘鑫对侵害危险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与陈世峰交往的数年中,刘鑫通过他的要挟自杀、夺走手机意图控制、威胁恐吓等行为,应该对他的性格特征有所了解。而且事发时陈世峰发送的“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等信息已明显使刘鑫意识到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侵害危险有所预知。
最后,刘鑫并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刘鑫有所预知,却没有将事态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并阻止江歌报警,在面临陈世峰实施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阻断了江歌的逃生路径,使之孤立无援。假如刘鑫有所告知,或者有报警求救,或许可以避免悲剧。但即便悲剧照样发生,因为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会因此遭受谴责。然而,没有如果。
(五)法院裁量的赔偿数额有所突破
当新闻报道出来的时候,最惹眼的数字除了“1984天”以外,莫过于“69.6万”这个数字。这个数字分为两部分组成: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从这个数字我们可以看出两个讯息:一方面,这个审判金额与江秋莲的起诉金额差距较大。江秋莲诉求的207万,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
(1)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54.1万元;
(2)江歌妈妈赴日遇害案件支付律师费及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诉讼支出共31.2万元;
(3)因案件支付的律师费、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共21.89万元;
(4)案件诉讼费。
从现有报道来看,之所以造成这方面的差距,一是证据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有证据支持各项经济损失为1240279元,与江歌母亲所称207万不符。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1,118,100元(2020年青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5,905元/年x20年)、
(2)丧葬费38,164元(201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328元/年÷12个月x6个月)、
(3)处理丧事误工费31,786元(201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328元/年÷365天x152天)、交通费19,437元、住宿费30600元、签证费2192元,共计1,240,279元。
二是酌定赔偿还需要跟上社会的发展。所谓酌定赔偿,是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下,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要的其他数据,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换言之,提出数额和法院支持数额之间有差距,是证明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支持496000元。另一方面,这次裁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在国内属较高。《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条侵害人是自然人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最多可以获赔5000元;如果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如果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一般认为施暴者对被害人的损失有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因此之前热议的“李阳家暴案”中,判决李阳对李金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刘鑫属于降格的民事危险产生者,应该是次要或者非主要责任。但是从判决的金额来看,其承担的精神抚慰金是李阳案的四倍多。因为法院认为,虽然刘鑫并非直接加害者,但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六)制裁躲在键盘背后的口舌
除了刘鑫,当时网络上也不乏网络霸凌者。谭某,自称受到舆论影响,便在微博上持续攻击江秋莲母女,不仅发布别人创作的丑化江秋莲的漫画,还连续辱骂江秋莲,称江秋莲为社会毒瘤、人渣等,捏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的情节;
张某宁,时年23岁,只是了解到陈世峰杀人案后,就无端画了很多侮辱、讽刺江秋莲及其女儿的漫画,并先后用“乌拉那拉秋莲”“叶赫那拉秋莲”等账号发布;他们都与江秋莲母女素昧平生,只图一时情绪的发泄,便在网络肆意霸凌他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谭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张某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之后,还有林某,陈某等人...据网友留存的当时截图,一个与刘鑫微博账号互动频繁的,疑似与其他刘鑫的账号都是同一人控制的,名为@冷眼萌叔的账号恶意炒作江歌案件:笔者这里解释一下,秋莲女士对江歌的爱称是“歌子”,刘鑫大年三十送她鸽子肉;江歌是因为被刀捅刺脖子而死,刘鑫送了江歌妈妈鸭脖、黄喉(猪牛的主动脉或者气管)。因此这是一个对江歌母亲特别有刺激性的言论。虽然网上有传言说这个账号也是刘鑫使用的,但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查询的信息显示,账号名下是陈海而非刘鑫。江秋莲称,有多个名誉权侵权案也在多地法院立案,在诉刘鑫案结束后,新的“战斗”还在等着她。
浮沉于恶言口水的秋莲将这首勇气的赞歌咏唱,6年可以改变很多,可以让学生变成社畜,可以从墨子变成天问。但也可以没有改变,拉开窗帘,再帮她拉上,她依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