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市场支配地位限于证据收集及学科交叉难以充分论证,法院可能不会对此进行支持,那当法院得出无法论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时,还能否分析其可能具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呢?
(一)可不可以?可以!
传统意义上,如果无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可以认定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七十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案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中,法院的生效裁判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方式,认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二)知网可能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笔者根据指导案例的精神继续分析,认为知网存在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销售论文及数据库使用权销售的不合理高价;
取得博硕论文的著作权是低价购买
取得学术期刊的论文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限制“论文查重”的交易对象四方面存在法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虽然在赵德馨老先生起诉知网案后,知网对于向知识使用者出售博硕论文的售价已进行调整:硕士学位论文每本下载价格从15元下调至7.5元,下降50%;博士学位论文每本下载价格从25元下调至9.5元,下降62%。但其他刊物的价格并未调整。考虑到这部分用户主要以大学生、研究生、教师为主。一次研究,阅读的论文量越多,研究就能越深入。但越多意味着这部分查阅论文的成本越高,如此累加对研究者是否公平有待商榷。
至于知网出售数据库使用的定价不合理,从中科院拒绝使用知网服务起的这一个月来的新闻想必各位都有了解,故不在赘述。
02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此处主要是指知网在获取博硕论文作者的许可时支付的不合理的低价稿酬。
根据《关于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领取学位论文稿酬的通告》中,知网以2008年为切割点,如果是2008年前,支付博士论文380元的稿酬,支付硕士论文230元的稿酬;如果是2008年后,支付博士论文500元的稿酬,支付硕士论文360元的稿酬。
但是,根据2014年11月起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认为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应在每千字80-300元之间。通常一篇学术论文至少一万字以上,哪怕以千字80元的价格也高于500元的定价。因此认为知网支付的对价不合理。
用这点金额的稿费买断一个学者几年的研究成果,是对学术的不尊重。
03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一、是在于知网获得博硕论文作者许可的情形。
如前文所言,知网在获取博硕论文作者的许可时支付的不合理的低价稿酬。不仅如此,稿酬的大部分并不以现金支付,而是以“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一种只能在知网上使用的用于购买论文的购物券。
虽然,在我国先行法律下,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的个人所得,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三项,似乎知网用等面值的阅读卡支付稿酬不算违法。但是,稿酬所得也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那对于这部分阅读卡的价值怎么确定?
《通告》后文有一句:“现金稿酬”可以以三倍的面值兑换成“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那是否可以认为,知网的阅读卡的实际价值都应除以三?
这只是一方面,最主要的还是,如果作者不想要阅读卡,只想要现金稿酬怎么办?知网并未提出解决办法。结合该《通告》的性质只是单方承诺行为,而不是双方合意的合同来看。知网在获取博硕论文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易逻辑如下:
知网在未征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作者论文发表在网络平台;
知网在平台发布该《通告》,如果作者未见,便无法取得稿酬;
如果作者见到该《通告》,必须同意知网的单方承诺,将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知网,并必须同意获取不合理的低价稿酬,并必须同意知网用阅读卡代替现金支付大部分的稿酬。
以上种种皆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什么在上述不合理的框架下,却难有作者起诉或明确不授权知网呢?因为,不论是高校评级还是刊物收录,知网收录论文是必要的凭证。因此作者即使这部分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了,但远比论文没被知网收录带来的弊端小。
第二、知网收录期刊内论文取得的授权的情形。
从纸质时代进入数字时代,不少刊物顺应学术数字化的趋势加入了知网。但发展到现在,刊物出版方的授权并未严格签订授权合同,更多是在刊物上发表版权声明。
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做过调查,一般说法是:“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在中国知网及其系列数据库产品中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该社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并支付。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我刊上述声明。”
因此,如果作者不同意该声明,认为刊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则刊方就陷入了两难境地:对作者是侵权,对知网这类数据库是违约。加上知网收购期刊论文时的报酬少之又少,上述皆是该交易下潜在的不合理条件;即便作者未见该声明,也无法认为作者默许,因为这并未形成合同关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知网如何使用刊物内的论文,因此在文献的浏览上,知网更多的做法是将论文从刊物拆开:我们可以从相关主题检索论文,可以根据作者的名字检索论文,因为更便捷,所以更不会用期刊进行检索。
对期刊方而言,这无疑是在学术传播上将其痕迹抹去。2021年,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但在这种现状下,如果期刊连形象都没有,何谈繁荣呢?
04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此处主要是指知网不向个人用户提供“查重”服务(全称: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服务)。
根据知网在系统上的《系统公告》,知网写明“鉴于学术不端检测的严肃性,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一直仅向机构提供服务,且仅限于检测本单位文献。”
但不论是论文投稿,还是高校毕业论文,在最后都需要提交相应的查重检测报告。作为国内拥有论文数量最大的数据库,知网一不向个人用户提供查重服务,二即便学生提交毕业论文,学院也仅有相应定额的指标可使用,三即便高校老师需要查重服务,也只能通过学校图书馆缴纳费用才能进行查重。
如此造成的后果,是个人用户或者学生,只能选择知网以外的数据库进行查重,但因为数据库收录的论文数量不同,查重结果也难以为信。一些高校或期刊为保证查重结果的准确性,要求必须提交知网查重的检索报告。如此便难以让在职研究者能发表论文,限制研究者的学术积极性;当然,在淘宝上也不乏有声称可以用“中国知网”的“查重”服务,但如此的灰色地带反而容易造成学术研究者的心血泄露。
以上种种,与知网声称的所谓“学术不断检测的严肃性”孰轻孰重,想必各位心中自有定论。
这并非是正当理由。
知网的相关市场是“在中国大陆市场下,提供博硕士论文的数字出版、论文检索、学术不端检索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市场”;
知网在其相关市场下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为验证知网垄断结论的合理性,分析了知网的四种行为,皆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因此,知网确实有垄断。
后记
纸质时代发展到现在的数字化时代,知识的载体原本在纸质图书上,公众可从图书馆免费浏览借阅。
学术研究,是一种公共产品。不同于现在的知识付费,其本身是非营利性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在刊物上发表,是为了增进知识的传播,促进学术发展。所以研究者引用论文时,无需征得被引用方的授权,仅需标注来源即可。
而这样的学术论文,在当下会被发表在知网。
知网的网址:
https://www.cnki.net/
其中CNKI的意思是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它建设的本意通过建设一个互动的社会化知识网络,使知识获取方与知识创造方能在知识信息共享的过程进行直接交流。
既然学术资源是公共产品,那学术资源平台自然也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将这个学术平台命名成“基础设施”,便是希望它将成为学术发展的基础,它会保证并促进学术活动正常运行。
可现在呢?
数字化平台在获取了知识之后进行市场化运营,带来的结果却是高校无法负担高额的学术研究成本,一般用户甚至自己的论文的知识产权也在没有看见的地方被侵犯。
那么,它还能自称是基础设施吗?
不可否认,知网在建设之初确实为国内学术发展做出诸多贡献,它让知识不再束之高阁,而是像水电一样走入千家万户,滋润我们的学生时代和学术发展。
但如果水电的使用肆意涨价,它又终将阻却人民的幸福生活。为了阻止这样的未来,需要反垄断,这便是意义所在。
本文本为知识产权日撰写。虽然,反垄断并不算知识产权的话题。但是,如果知识产权因为垄断行为而使得知识不再更具传播性,更具交流性,那是否应当剖析那可能压倒社会知识研究的最后一棵稻草呢?
然因笔者水平有限,修改一个月有余直到今日分析也仍显粗浅。还望各位多多指正。
令人欣喜的是,自撰文起,这旧日的弊病能在这一个月来被市场监督总局、中纪委、监委接连密切关注。挺好的。云开雾散终有时,守得清心待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