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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技术贴 | 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在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2015-10-12 11:27:00

前言

《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简要说明等文件,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设计要点。但因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对设计要点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的作用不是很了解,往往很难把握。本文从正、反两个案例来分别阐述设计要点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的胜败。
 
一、某瓷砖侵权案简介
 
某瓷砖厂A拥有一项如图一所示的瓷砖外观设计专利,另一家瓷砖厂B生产、销售如图二所示的被控侵权产品。于是某瓷砖厂A将某瓷砖厂B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瓷砖厂B停止侵权行为。

(图一)外观设计专利


(图二)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某瓷砖厂B辩称:其生产、销售的瓷砖外观形状和图案与原告某瓷砖厂A的外观设计专利形状图案完全不一致,不构成侵权。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均由三角形凸起,未凸起部分均有点状纹理,两者区别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原告外观设计按规律四方连续排列而成。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本案根据庭审的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在三角形凸起的数量、位置均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两者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原告称其外观设计专利为四方连续无边界,在瓷砖实际铺贴时,可以拼成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一致的形状和图案。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中并无上述内容,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对此不予采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上述案例中,虽然原告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该主张并未在其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中予以表述,因此其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试想,如原告在其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中对两方或四方连续有表述,那么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可能完全相反。因此针对瓷砖、玻璃、布等产品,在设计要点中进行两方或四方连续的表述对这些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
 
二、某课桌椅椅子脚侵权案简介
 
甲某拥有一项如图三所示的椅子脚(潜艇形)外观设计专利,其在简要说明中表述其设计要点为:模仿潜艇外形,分三层、向上逐层面积缩小,一端尖而另一端圆。乙公司生产并销售课桌椅(其中椅子脚如图四所示)给某大学,甲某知悉后即对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图三)外观设计专利

 

(图四)被控侵权产品
 
 
一审判决观点:被控侵权产品仿潜艇形、分三层、向上逐层面积缩小,两头均为尖头形,而涉案专利设计要点部分记载的“一端尖而另一端圆”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重要设计特征,该设计特征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的影响。本案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一端尖而另一端圆的设计导致椅子脚的两端对比明显,普通消费者在产品的正常使用状态下能明显知道这一设计特征的差异,从而区分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观点:经对比,两者虽然具备部分相同的构成要素,但由于涉案专利设计要素简单,最主要是其形状,形状要素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涉案课桌椅子脚在正常使用时,一般消费者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分是主视图呈现的部位,一个采用两端尖的设计,而另一个采用一端尖而另一端圆的设计,这一区别特征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不同的整体效果,不构成侵权,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上述案例中,因为原告在其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描述了“一端尖而另一端圆”,而被控侵权产品则采用了两端尖的设计,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所述的该设计要点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经比对,两者区别较大,不构成侵权。试想,如果原告在其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未有上述表述,那么该设计要点将不会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被控侵权产品其他设计特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完全一样的情况下,那么上述判决结果可能完全相反。因此针对具体的产品设计在其外观申请文件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中写入具体的设计特征,反而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起到了消极负面的作用。

三、对设计要点在专利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的作用综合评析: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也就是说简要说明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副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审查指南》(2010年版)规定: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产品的①形状、②图案、③形状和图案的结合、④色彩与形状的结合、⑤色彩与图案的结合、⑥部位。
 
2、设计要点的作用
 
(1)无效程序中的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并不必然会对判定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区别作出贡献。
 
2、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这①两者的设计特征,以及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相对于其他部分;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也就是说在侵权诉讼中,采取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的原则下,区别现有设计的特征(设计要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起到了较大的作用。(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设计要点≠区别设计特征,但在没有提供大量现有设计特征进行参考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会认为设计要点=区别设计特征)
 
结语

对于设计要点的过多陈述相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无效程序中对于维持专利权的作用较小,但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保护范围却容易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在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时要积累经验,掌握技巧,使得撰写的设计要点更客观、更有益于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