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和微博讨论最多的应该就是柴静的《穹顶之下》了。《穹顶之下》真正引发了众人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但也受到了很多的责难和批评。作为关注环保与公益诉讼的律师,本人从法律视角作一浅析。
《穹顶之下》对环保法治现状提出了担忧和质疑。过去,环境污染问题几乎完全依赖于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后很多环保部门又直接面临着这些污染企业的环境诉讼,不仅加大了执法成本,也使众多的环境保护部门无所作为。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质疑。该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然而,由于该条根本就没有确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致使该法条实施十四年的处罚为可悲的“0”,而大量的超标车在不断地污染着我们的空气。个人违法伤害的可能只是相对的客体,而立法不公伤害的将是全社会。希望《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后能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虽然许多专家对新环保法的亮点做了不同角度的解读,但笔者认为新环保法真正的亮点只有两个,即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全社会公开污染情况(希望各地环保局能够及时的将重点排污单位公之于众),而第五十八条则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五年内无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让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更进了一步,首先,扩大了环境保护法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无违法行为”也作出了较宽的解释同时,该解释规定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不受地域限制,再次,该解释规定了检察机关、其他环境保护部门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支持诉讼。
《解释》还有一个值得肯定的亮点就是“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的便车,也就是说,如果已经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以及损害、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等,原告无需再举证,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法律审判效率,也可以缓解部分老百姓打环保官司难的问题。
环境保护诉讼还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这些法律规定均较为笼统,在实践当中缺乏可操作性(包括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希望单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能够出台更为具体的规定,使上述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正如该纪录片中所说,我们真的该警醒了,因为我们已经没有退路了。希望关注环境保护、关注公益诉讼的亲们能够抱团取暖,为共同的家园作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