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教材插图事件并非仅仅只是某本教材的问题,它不过让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未成年人性教育议题重回大众视野。2017年,某位杭州二年级孩子的妈妈吐槽学校发放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尺度太大”,并晒出含有男女生殖器相关介绍的图片,在争议声中,涉事小学收回了读本,包括此后对于这套读本宣扬同性恋的指责,更使得这套读本遭遇了下架和责令修改。
事实上,倍受争议的读本截图中,这位“奇怪”的李阿姨正是书中教育儿童拒绝性骚扰的反面人物。
同样地,女童遇到异性触碰胸部、掀裙子、舔舐手臂、展露生殖器,不能视为正常现象,应当教导她们拒绝并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男童亦如是,对不当的接触应当有所警惕。
了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传统观念中,性是一种禁忌,不可言说。成人尚且如此,更何况儿童。然而,了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从青春期教育到性教育
最早的关于性教育的法律是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此后一直保留下来。但青春期教育的概念并不完全与性教育划等号。
在读本主编刘文利看来,青春期教育从字面理解是整个青春期阶段接受的全部教育。而性教育涉及性的认知、情感、身体和社会层面,不仅传授性知识,还培养与性有关的生活技能,以及对性积极美好的态度和价值观,全面的性教育应该贯穿人的全生命周期。【1】
然而,正如读本事件的爆发,性教育的推广并不顺利。家长的反对,老师的尴尬,学业的压力,都在排斥性教育进入课堂。
“性教育”首次入法
直到2021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性教育”提法首次入法,甚至将教育阶段前置到幼儿园。
亲办案例
笔者承办的未成年人被猥亵案中,小女孩在9-11岁间遭遇了体育教练的性侵害,但当时她未意识到性器官不应被异性触碰,直到初中上了性教育课程,小小的她无法承受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父母才知情并报案。
所以,儿童教育中并非不能出现关于性的内容,恰恰相反,根据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应该接受相应的性教育。如教育部于2008年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小学1~2年级学生应该了解掌握“孕育生命” “成长的基本知识”和“我从哪里来”等内容;在初中7~9年级阶段,学生应该掌握“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
相关法条
第四十条第二款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强制报告制度让性侵害无所遁形
强制报告制度
与性教育相对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了教育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针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的情况,住宿经营者、居民委员会、场所运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承担报告义务,其中当然也包含性侵害案件的识别和报告。
亲办案例
笔者承办的另一起未成年人被强奸、猥亵案,正是由于学校老师的及时察觉而案发。年仅9岁和10岁的两个小女孩因父母分居自己居住,表舅以照顾为由对懵懂无知的小女孩长期实施强奸和强制猥亵行为,其中一个小女孩成绩下滑、上课瞌睡引起了老师的注意,问出原因后,老师马上通知了孩子的父母,让父母报警处理。
强制报告追责
无惩罚则无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设专章规定有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就在前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2】,其中的多起性侵犯罪案件,都对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住宿经营者、学校负责人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施以严厉的处罚。
对性侵犯罪的严惩是最后防线
我国的性侵犯罪原来主要为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针对未成年人又细分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完善
奸淫幼女行为并未独立成罪,设置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奸淫幼女行为和一般的强奸罪不同,不以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作为是否构罪的标准,我国刑法认为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尚未充分掌握性知识,也缺乏辨别能力,推定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因此即使幼女同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犯罪。
2021年以前,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基础刑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加重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近年来多起性侵幼女案件引发争议,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了性侵犯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性侵幼女者的处罚力度。新增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加重情形。
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也同样设置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原仅规定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为猥亵儿童罪专门设置了加重情节,作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过去,因为猥亵儿童罪依附于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只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以及有其他恶劣情节。有部分司法机关遇到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等情形,无法确定能否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不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笔者前述的小女孩被教练猥亵案,因发生于修法之前,公诉机关最初未能采纳笔者的代理意见,仅诉请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经开庭审理,笔者提出被告人作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多次猥亵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患精神疾病、多次自残,即使依旧法也应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加重处罚,法院在宣判前一天通知笔者公诉机关将变更起诉,最终被告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新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修正案还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罪名主要考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虽然已具有性同意能力,但对于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有人身依附关系,容易被控制和引诱发生性关系,且往往难以取证找到强迫的证据,因此不要求证明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填补了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一大空白,体现了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
结语
从教育到监督,从监督到惩罚,每一个环节都是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关键,家长既要有发现不当读物的慧眼,也要有配合学校等机构、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正视性教育。性教育永远不会太早,毕竟,犯罪分子不会嫌孩子太小。
注释
【1】历时20年,性教育终于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禁忌和争议仍在》,载《中国慈善家》杂志官方账号,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683969597605300&wfr=spider&for=pc,2022年5月29日访问。
【2】《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5/t20220527_557995.shtml#2,2022年5月2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