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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贴 | 创业公司在设立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5-10-10 11:34:00
这是一个充满梦想的时代,有人踏在就业的征途中,有人在创业的道路上追寻着梦想。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下,正涌现出一批年轻的创业者, 创业是一个以个人为核心的,非知识体系的,带有明显个性特征和风险性很强的社会实践。创业企业常常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形式呈现。因此,商业活动必须依靠法律的规范,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合法,轻视法律风险的后果往往是企业和企业家“不能承受之重”。本文将对初创企业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创业者有所帮助。
一般而言,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法律风险是不同的。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其出资人对该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该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特别要提到,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合伙人之间应通过合伙协议对债务承担等作出详细约定,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则不必要考虑这方面的风险。
因此,创业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的组织形式。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创业者可以一元注册公司,也可以选择一百万元注册公司。但注册资本限额的放开,并不意味着不用考虑注册资本的数额,注册资本往往还与税收或其他政府政策等问题挂钩,这都将对公司日后运营产生影响。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的是“认缴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创业者可以不实际出资,不用再花钱找第三方出资,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这样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出资时间可以尽量延长,20年30年出资期限都可以,具体期限以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
创始人普遍会犯的错误是:没有在第一天就把股份的分配问题谈清楚,并写下来。股权的分配等得越久,就越难谈。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是项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功臣,关于股权分配的讨论就会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笔者的建议是,尽早进行股权分配的讨论并达成共识。谈这个问题的理想时间是,几个人决定一起做事情之前。
对于所有的早期创业者来说,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创业成功了,即使只拿1%也很多;创业不成功,就算占有100%也分文不值。股权分配在根本上是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心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事,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容易被忽略的。
在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的股东会决议,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以下是几种股权分配模式:
这种类型的股权分配,在公司需要作出决策时,往往会因为股东之间各自看法不一,而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B、一个股东占股达50%以上,其余股东合计不超过50%。
这种股权分配,更多的考虑是以占股达50%以上的大股东为核心,公司的一般商业决策大股东一人通过即可通过。
对于这种一个股东绝对控股来说,基本上公司的生死存亡均由该股东决定,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该股东一人即可通过公司的这些决策。
对于这种股权分配形式来说,可能49%的双方各自是有不同立场或不太信任的,2%的股东应该来说占股是最小的,但所起的作用却是至关重要的,在任何决策上,必要要与2%的股东联盟,该项决议才可获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在前述提到的问题,创业者解决之后,即可开始着手设立公司,按照厦门市工商局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事主体“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人)、联络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4、如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须提交验资证明;
9、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本文篇幅有限,仅大致阐述了公司在设立初期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大多数创业者对法律可以说不甚了解。创业过程是艰难的,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创业者应在企业创立初期尽可能的将未来的法律风险考虑在内,避免在创业过程中,由于市场或技术以外的原因导致创业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