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元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在美国纽交所上市,首日市值超过 380 亿美金;2021年7月,Facebook宣布要在五年内转型成元宇宙公司;2021年8月,芯片巨头英伟达花费数亿美金,推出了为元宇宙打造的模拟平台 Omniverse。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加入元宇宙赛道进行战略布局。
笔者认为“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可能的数字世界。“身份系统”、“价值系统”以及“沉浸式体验”是元宇宙世界必不可少的三大实现要素。其中,区块链技术成为打开“身份系统”的钥匙;NFT和数字钱包等技术不断完善“价值系统”;VR眼镜、可感知手柄等各类可穿戴设备使得“沉浸式体验”成为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元宇宙”并非炒作的噱头,而是可能的将来。
鉴此,李金招团队特推出元宇宙系列文章,旨在研究元宇宙下NFT技术、数字钱包、区块链技术以及各类可穿戴设备的技术原理,揭示可能的风险,并提供合规建议。本篇为元宇宙系列文章第二篇:数字货币钱包的基础原理和法律问题。
01数字货币钱包的基础原理
数字货币钱包具体可分为软钱包与硬钱包。数字货币软钱包即手机App和各类软件开发工具包等;数字货币硬钱包则是将数字资产关联的密钥单独储存在一个芯片中,与互联网隔离,可确保数字资产的安全性。其中数字货币软钱包的应用更为广泛,因此本文主要讲解数字货币软钱包。
理解数字钱包,需要简单理解区块链,区块链可以看作是一种冗余记账,例如一百个人共同记一个账单,只有更改其中五十一个人的账单,才能彻底更改区块链上的记录。而这一百个人组称的记账团体,可以视为一条区块链。一般而言,每条链上都会有对应的数字货币。例如以太链上是eth,币安智能链上是bnb……那么这些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价值?简单的说,可以把一条链看作腾讯qq,其对应的币便是这个腾讯的q币。链上除了指定的“Q币”,也可能有其它货币,可以理解成在这个腾讯qq内部开设了不同的游戏,这些游戏的股份就是这些其它货币。
如何掌控属于自己的数字钱包,则需要理解钱包地址、私钥、助记词。钱包地址相当于门牌号,定位一栋房子(一个钱包)。如下图中的此串数字:
钱包地址
私钥,相当于钱包中一条链资产的密码。如下图所示:

助记词,相当于钱包中所有链上资产的密码。它会通过特定的算法,导出对应的私钥,使钱包主人可以更方便地访问其钱包。
助记词
02数字货币钱包的实际用途
钱包内转账的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转账需要Gas Fee(燃料资金),其是用于转账激励记账者的费用,即支付给记账者的手续费。例如以太链中的eth。只有同一条链上的资产可以互相转账。否则便涉及到了跨链技术,这个比较复杂,不在此赘述。
钱包内转账
那么如何购买相关数字货币呢?一般有三种方式,包括场外购买、中心化交易所购买和去中心化交易所购买。
场外购买,例如当事人向拥有数字货币的个人或商家购买数字货币,按照市场价或者规定的价格,支付一定金额,对方通过转账的方式,将相对应的数字货币转到当事人的钱包中。
中心化交易所,例如币安、FTX、Coinbase等。所谓的中心化交易所跟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类似,为交易所作为数字货币交易磋商平台,由卖家和买家进行交易,其中交易所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买家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的方式,在交易所购买一定的数字货币,然后玩家可以将交易所存储的币提现进对应的电子钱包中。
去中心化交易所购买,需要当事人的电子钱包里原来就有一定的资产。当事人可以通过Dapp购买Dapp上的虚拟资产。例如可以用以太链上的eth购买uni(相当于腾讯中某款游戏的股权),也可以用uni购买sushi(相当于腾讯中另一款游戏的股权)等等,都可以互相转化。购买会消耗Gas Fee。
相关数字货币购买
02 数字货币相关法律知识
数字货币钱包的相关法律情况,总是和数字货币的交易息息相关。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我国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对于289号文,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1. 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到法律保护,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2020)苏07民终322号
王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向鲁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随后双方约定由王某某用指定虚拟数字货币还债。在债务抵消后,由于鲁某某指定的虚拟货币大幅贬值,因此鲁某某主张上述抵消行为无效,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法院认为以虚拟货币抵债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双方的抵消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鲁某某、王某某通过“虚拟货币”冲抵借款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鲁某某、王某某自行承担。
(2020)豫13民终1599号
苏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孙某某通过数字虚拟货币向苏某某借钱,后经苏某某反复催促,苏某某均未还钱,便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公民投资和交易USDT数字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苏某某要求苏某某还钱的请求不成立。
2.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合法有效
(2020)湘13民终598号
杜某某、张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并没有禁止其他主体不得对比特币进行交易。因此,张某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数字货币ETH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020)豫13民终3607号
李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应以BTC以火币网和ZB网当天交易的平均价格为宜。虽然BTC、Plus币非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BTC、Plus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几部委出台相关文件,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社会公众在投资时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谨防上当受骗。
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比特币等新事物的出现仍持有不同的法律观点。目前,在我国是否可以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仍有待观察。
厦大实习生严也宽对本文亦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