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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知识产权 | 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商标转让的若干实体与程序问题

2022-09-07 17:28:00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15日,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B公司,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将涉案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C公司,并约定转让前对他人侵害商标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的权利归C公司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涉案商标转让之后,原商标侵权诉讼该何去何从?C公司可通过何种渠道主张权利?

 

为此,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能否对转让前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若答案为肯定,则对于转让前已经处于商标侵权诉讼之中且转让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受让人应如何主张其权益?

 

PART

01

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请求权之归属

 

对于商标转让前他人的侵权行为,受让人是否有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的权利?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其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主张权利。但有特别约定或者至商标转让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除外。【1】依照该观点,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则上不得由受让人主张权利,例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侵权行为持续至商标转让之后。在实践之中还存在第三种例外情形,即原商标权人的所有权利义务概括移转至受让人处,如存在承接关系的企业。

 

1.1

例外情形一、二

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由受让人主张权利、侵权行为持续至转让后的两种例外情形,实务中已经形成了相对一致的认识,即允许商标受让人主张权利。此点可从各法院发布的地方司法文件和相关判决中得出。

 

1.1.1

地方性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4】中都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约定由受让人主张权利、侵权行为持续到商标转让之后的两种情形,受让人都有权针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1.1.2

相关判决

在李慧霞与义乌市正惠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商标出让人出具的受让人有权对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情况说明,原告(商标受让人)可以对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5】在辽宁天益水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水孩子公司(商标受让人)经勤而行公司(商标出让人)同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出让人持有被转让商标期间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6】

 

专利权和商标权同为无形财产权,在此问题上,法院如何对待专利转让中类似情形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雷正举与深圳市金色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涉案专利的原权利人雷伟华已将案涉专利权的全部权益转让予雷正举,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对此出具了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雷伟华在此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声明,案涉专利权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专利权有关的不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的所有实体权利。据此,法院认为,雷正举在本案中针对金色彩公司涉嫌侵害案涉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赔偿,具有诉的利益,系本案的适格原告。7】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卓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专利权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不因专利权转让而消灭,该诉权的归属应尊重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出让人在出具的《声明》中明确了其意思表示,即受让人有权对专利权转让生效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欧瑞康公司与卓郎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相关诉权的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予以准许,且由现专利权人卓郎公司提起相关侵权诉讼也更经济便利。综上,卓郎公司作为受让人对涉案专利权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享有诉权。【8】

 

1.2

例外情形三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家企业将其权利义务概括移转至另一家企业的情况,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自然包含在其中。此时,原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已移转至另一家企业之上,对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也不例外。在中山市嘉莲娜日用化工厂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春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东县长春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前后两个裕华公司虽然性质不同,但该两公司是存在承接关系的,私营性质的裕华公司即本案原告承接集体性质的裕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后,有权对“青萍果 QING PIN GUO”注册商标在转让给长春公司之前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裕华公司在本案中是适格的主体。【9】

 

1.3

原则情形

对发生在商标转让前他人的侵权行为,在无本文所称的例外情形时,商标受让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持否定观点,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认定不一。有采否定做法的,如在宿州市墉桥区夏氏眼镜一店与宿州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受让人)系于2004年10月2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受让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夏氏眼镜一店又是基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授权主张权利。因此,夏氏眼镜一店对于涉案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不能主张权利;【10】有采肯定做法的,如在张华南与长沙市海阔浴都、被告长沙市天空大酒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自商标被核准转让之日起,涉案商标上附着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新的注册商标权人概括性地享有和承受,这其中当然包括原注册商标权人对侵权行为享有的请求权。尽管原商标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声明,受让人对商标受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但是该份授权委托书与商标受让人是否享有诉权无关。【11】本文观点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致持否定观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支配权,具有与物权有相同的属性,受让人对受让权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权主张停止侵权在内的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但对于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当然概括承受。原因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受让后的商标权人并非原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之债的债权人,不具有请求权基础。故对发生在商标转让前他人的侵权行为,在无本文所称的例外情形时,商标受让人是不能对此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

 

 

PART

02

程序问题

 

本文开篇所讨论的案例属于例外情形一——当事人约定转让,因此对于商标转让前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的权利,根据以上分析,应属受让人所有。若原商标权人之前并未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转让行为完成后,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点是无疑问的。但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原商标权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处在审理过程中,此时,受让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1

受让人主动申请

根据该规定,对于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我国的应对方式是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为基础、以诉讼继承原则为例外。【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我国诉讼承继的原因仅限受让人自己申请承担诉讼,原当事人无权申请受让人承担诉讼,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为之。【13】故而,民事权利的受让人若要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只能向法院申请承担诉讼或者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而不能另行起诉,否则会构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确立的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从而被法院驳回。

 

2.2

何为具体情况

受让人申请替代转让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具体情况所指为何?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可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诉讼所处的进程及是否有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等情况。【14】在实践之中,除了前述情形,影响法院决定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行为本身有无争议性。【15】在上诉人张明丽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转让案涉债权,但未就该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不生法律效力,基于当事人恒定原则,案涉债权转让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6】

 

就本文所讨论的商标转让行为而言,受让人若想申请替代转让人承担诉讼,首先需要证明商标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因商标转让只有在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才发生效力,因此商标受让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商标局的公告文件或《商标转让证明》。

 

2.3

参加诉讼的方式

根据前文的分析,受让人申请承担诉讼,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一样,有如下两种情形:

 

2.3.1

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意味着其并不具有与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但其仍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如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和活动、参加法庭辩论等。【17】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而言具有拘束力。

 

2.3.2

替代原当事人的原告地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50条,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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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结论

 

对于商标转让前他人的侵权行为,受让人原则情形下是否享有请求权存在争议,本文对此持否定观点即商标受让人在原则情形下是不能对商标转让前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在转让人与受让人有约定、侵权行为持续至转让之后、转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移转至受让人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持有的观点是一致的,即承认受让人的请求权。若转让前原商标权人已对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商标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请求权的情形下,受让人在程序上应如何主张权利?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的规定,受让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供商标转让的证明,申请替代原当事人承担诉讼。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同意受让人的申请或者在拒绝其申请之后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2】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三部分3.1.4:被控侵权行为从转让前持续至转让后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有权起诉,其中受让人有权主张商标转让后的侵权赔偿;转让人有权主张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赔偿。转让合同对诉权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参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到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后,受让人有权对公告之日以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第四条: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5】参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636号判决书。

【6】参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4840号判决书。

【7】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06号判决书。

【8】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172号裁定书。

【9】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6号判决书。

【10】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三终字第0048号判决书。

【11】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9页。 

【13】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42页。

【14】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42页

【15】参见:王聪:“当事人恒定原则之本土路径——以《民诉法解释》第 249 条、第 250 条为起点”,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183页。

【16】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058号判决书。

【17】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