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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天衡观点 | 从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视角 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天衡观点 | 从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视角 看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03-08 00:49:00


前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历经长时间调研并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地位,更加全面地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痛点、难点作出针对性修改。值此2023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希望从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发,让广大女同胞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条文:“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文意味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可成为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依据之一。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究竟是什么?有何作用?

 

一、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不以提起离婚等其他民事诉讼为必要条件,而是一个独立的民事程序,法院的处理结果为民事裁定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规定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所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之前,其针对的被申请人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和适用范围较窄。

 

 

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极大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即被申请人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之间,申请条件也从遭受家庭暴力扩大到了实施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人,保护范围不仅可以是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还可以是在“以恋爱、交友为由纠缠、骚扰妇女”的不存在恋爱和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女同胞们面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骚扰、纠缠,隐私或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等情况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升级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对于妇女人身安全保护的可操作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以下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保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请求,不得擅自变更。

 

其中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相关案例: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5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所裁定的禁止事项包括:“三、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媒介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对赵某某实施威胁、恐吓;四、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实现妇女人身权益的依法保护。

 

三、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何后果?

 

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被申请人大多对于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敬畏之心,能够遵守保护令。但是申请人总会担心:万一被申请人还是不遵守保护令内容,被申请人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

 

实际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裁定书的一种,所以违反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民事裁定书所明确记载的禁止事项,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其他犯罪行为的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也对此予以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也有如下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最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因此,只要申请人保留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内容的证据,等待违法的被申请人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多久?保护期限有多长?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护令最多只能保障申请人六个月的人身安全:在其失效之前,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的有效期。同样,基于申请人具有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在申请人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护令的内容,这也充分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灵活与便利。

 

五、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1、可以提供给法院用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2、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其严格程度也低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某一事实的举证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才会被法官采纳,而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需要达到“较大可能性”标准即可要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减轻了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有可操作性、便倢性和实效性。

 

因此,对于正在遭受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的女性同胞们,我们建议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保存、固定和收集各种能够证明侵害或危险事实可能存在的证据,以便办案法官能够快速、有针对性地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

 

结语

 

 

通过在法律数据库中的检索,我们得到以下数字:男性申请保护令的案件仅占7%,女性申请保护令的案件占93%。无论是在婚姻家庭或是在恋爱关系中,女性因其生理特征原因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本文旨在告诉全体女性们,“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只存在于电视剧之中,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在努力地为广大女性同胞提供庇护之所。我们应当有勇气,也更应当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清官来断家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