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7 14:54:00
随着当今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在认为自身合法的征收补偿权益即将或已经受到损害时,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部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补偿权益。
笔者近五年来曾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数百起被征收人起诉的征收纠纷,但其中大量案件都存在无法真正解决实质争议的现象,导致被征收人、被诉行政机关、法院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但最后却形成“空转”,无法真正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因此,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当慎重选择诉讼策略和路径,将全部力量集中于一点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同时也能减少起诉成本,减少行政机关的应诉成本,节省法院的司法资源。
本系列将通过案例,将不同诉讼救济途径进行比较,以明晰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诉讼救济途径最为便利高效。
01
基本案情
在厦门市某区某社集体土地上房屋整村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王某因其居住的房屋没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且其子女存在违法计划生育的情况,造成其无法享受与其他村民同样标准的征收补偿及人口安置,其可能获得的补偿结果远低于一般情形。征收单位与王某经过了数月的商谈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之后,王某于2020年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整村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2021年3月,王某又针对征收单位做出的《搬迁催告书》提起诉讼。同时,王某还申请对辖区街道办对其做出的《限期签约及交付拆除的通知》进行行政复议,随后亦提起了行政诉讼。2021年底,王某还起诉了区政府要求履行对其房屋进行权属登记职责,并且起诉辖区街道办、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2022年,王某提起了至少三起针对其子女的认定安置人口诉讼,并且起诉街道办、城市管理局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行政赔偿。
同时,王某还对2020年的征收决定案件陆续提起了再审和检察监督程序。目前,王某正在针对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02
案例分析
暂且不论王某提起上述各案的结果如何,我们其实可以通过案情分析得出王某的核心争议,即“房屋是否可以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以及“违反计划生育人口是否应当予以安置”这两点,更精炼的话就是“对自身的征收补偿结果有异议”。
那么再回过头来看王某提起的上述十几起诉讼,其实真正直指核心争议的诉讼只有2021年起诉区政府要求履行房屋权属登记职责的案件,以及2022年要求认定子女为安置人口的案件。其余的诉讼实际上对于王某解决核心争议没有特别的意义,特别是王某一开始要求撤销针对整个征收项目征收决定的诉讼,实际上解决的是“是否应该征收”的问题,与“该如何补偿”属于完全两个层次的问题,倘若被征收人是对政府征收土地房屋的行为本身存在异议,认为自身的土地房屋不应当被纳入征收,那么提起撤销征收决定或许是有必要的,但倘若被征收人对自身的土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没有异议,只是对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存在异议,那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若对政府的征收补偿存在异议,并没有必要动辄对整个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就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分析自身的实质争议,再来判断是否起诉。
回到案例,倘若王某一开始就以自己的核心争议作为诉求,那么他将大大减少权利实现所需耗费的时间,而不会耗时三年仍未能真正解决自己的实际争议。实践中有不少被征收人认为,只要提起足够多数量的行政案件,就有可能获得政府的一些败诉判决,进而在征收补偿谈判中就获得优势地位,改变征收补偿结果。我们认为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败诉结果是否能够影响补偿结果,应当看该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实质争议有关,倘若与自身的实质征收争议无关,即使获得了一些政府的败诉判决,也不会改变补偿结果,还会白白浪费起诉成本。
此外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完全苛求被征收人准确地选择自己的诉讼路径确属不易,因此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的积极履职亦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相信若行政机关能够尽力妥善地处理每个征收争议中,那么类似的行政诉讼也会大量减少,即使真的出现不可调和的行政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那么行政机关也应当引导相对人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高效地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