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研究著作
《民法典》研习笔记丨总则编之民事法律行为

2023-04-25 15:13:00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演变

 

原《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仅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而相对应的,效力待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被统称为“民事行为”。此后,《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定义: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再作合法性的法律评价,概念外延大大增加。《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予以了延续。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几个基本特征: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作出的行为,有别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其次,民事法律行为以具有意思表示为核心,即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之对外表示。最后,意思表示决定法律效果,即通过意思表示可以实现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

 

二、浅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我国民法理论的核心之一,它贯穿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意思表示需要具备两个要素后才能成立,第一要有内心意思,也就是要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内心意图,具体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个部分;第二要有表示行为,也就是将内在的意思以适当的方式向适当的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包括明示和默示。

 

如果意思表示的要件不完全具备,则会导致意思表示无法成立或存在瑕疵。生活中常发生的好意施惠行为即属于欠缺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的情况,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中还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虚伪表示、重大误解;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比如欺诈、胁迫,这些情形也被《民法典》规定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中。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存在可撤销情形,特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消灭;同时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一)

重大误解——更加科学严谨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与《民法通则》相比,本条重大误解删除了“可变更”的规定,现仅能依据规定申请人撤销而不再赋予可变更权,但并不排除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变更的权利。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中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也从“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变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的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不再沿用此前以“较大损失”为前提,更为合理。

 

重大误解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古董买卖、玉器原石买卖等特殊场景中根据交易习惯不能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

 

(二)

欺诈——统一规定为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二是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发生该两种情形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原《民法通则》规定一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原《合同法》对欺诈的后果做了细分,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损害当事人利益时可撤销可变更,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区分保护的思想,曾广受诟病。《民法典》本次贯彻了平等保护原则,统一规定了欺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三)

胁迫——第三人胁迫同样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应注意,当事人受胁迫,撤销权的起算点有所不同,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与欺诈同样,一方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经过了《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到《合同法》国家利益特殊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般保护的区分,到现在平等保护的变化。此前《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未规定第三人胁迫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对当事人的保护更加细致全面。

 

(四)

显失公平——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撤销权能否成立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和认定,一是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相较于前面的几种可撤销情形,显失公平不仅仅要求具备行为条件,还要求具备结果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了五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序号

情形

  法律规定

1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2

虚假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3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

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5

恶意串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针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笔者重点讲一下三个问题:

(一)

虚假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出的意思不是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虚假意思表示一般包含:1.外部的表面行为,2.内部的隐藏行为。

 

外部的表面行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无效。至于内部的隐藏行为,应依据该行为的法律规定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为有效,否则无效。

 

在(2016)最高法民再113号一案中,刘某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目的系以案涉店面担保刘某本金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日3‰的债务之履行,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是将案涉店面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因为双方并不具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虚假行为无效,而隐藏行为即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身若符合法律规定则有效。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中指出,要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序号

行为

1

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

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也不能望文生义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观点认为,判断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当拘泥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更应当回归到具体案件,考虑强制性规定所涉及的利益,比如是不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实际违反程度,比如是严重违反还是只是形式上不符合,以及考虑其他个案中出现的影响因素。

 

(三)

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与良俗都是社会全体成员普遍恪守的基本理念、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将人们这一内心的道德评判,规定为基本原则,并提升为判定民事效力的重要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作用。经过司法实践长期总结,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主要有:

 

序号

情形

1

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例如身份证件买卖。

2

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例如断绝亲子关系协议。

3

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例如对婚外同居人所做的赠与。

4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例如卖身契约。

5

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例如竞业禁止条款。

6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例如招标中的围标行为。

7

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例如虚假广告致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害。

8

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例如员工不得怀孕条款。


在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中,包含了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为淘汰类产业,被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故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

 


附:干货——《民法典》分编中的无效情形

1

 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属于前述无效法律行为情形的;

(2)属于《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中免责条款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超过最长租赁期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

 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6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7

 人体买卖无效

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买卖行为无效。

8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9

 无效收养行为

有《民法典》总则编中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0

 无效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更多专题

《民法典》研习笔记丨总则编之法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