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并不是上市公司的专利,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多部文件予以规范,但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因此其设计和实施比较灵活,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能达到企业的战略目的都可以实施。
实践中,可供非上市公司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股份期权是非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理论的一种模式。管理人员经业绩考核和资格审查后可获得一种权利,即在将来特定时期,以目前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
2、虚拟股票
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有一定比例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权利(利润分红权),但是不享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3、账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子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实施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好处是激励效果不受外界资本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激励对象无需现金付出,但缺点是采用这种方式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较好,现金流量充足。
4、期股模式
这种特殊的模式是由公司授予一定数量公司的期股,锁定在激励对象的个人账户中。在锁定期内,经营者不能变现,但拥有这些股份的分红权,并可用这部分红利来支付购股费用。同时,只有受益人在达到预期经营业绩并在达到公司规定时间以后,才可将这些股本逐步变现。
岗位分红权是指根据岗位设置不同数量的股份和考核目标(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长、资产收益率等),达到者即可获得该股份对应的分红,但是岗随人走。
上述激励模式各有优缺点,非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实施。另外实施股权激励还有如下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明确:
-
如何确定激励对象。——目前实施的对象多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要扩大适用范围等;
-
股份数量安排——员工持股总额及分配等;
-
如何确定激励时间——最佳的授予和行权时间,退出机制及具体操作;
-
如何确定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价格——非上市公司股权没有公开市场的价格体系参照,股份价格如何确定;
-
资金来源——员工行权时的资金来源问题,行权时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资金帐户;
-
纳税——经营者持股所获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一次缴纳还是分期。
由于股权激励机制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相信,随着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壮大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在企业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非上市企业使用股权激励工具,以克服自身薪酬体制的弱点,塑造一个更合理的、更关注企业长期发展能力,长期竞争能力的激励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