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1 11:01:00
福建省高院认为,戴某秀并未授权陈某通过以货抵债的方式收回余款,且其对陈某收取货物抵偿欠款的行为予以否认,因此梁某珍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
1、代理人应当忠于委托代理,严格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如果其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代理人的行为相对人也应当认真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代理行为时,如其不能举证该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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